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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作為學生家長,我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學生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良好形象。
2,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他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意識和能力,鼓勵其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3,不讓學生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xù)的車輛上下學,不乘坐超載車輛。及時向學校及有關部門舉報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
4,切實盡到家長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學校和老師予以監(jiān)督。
學校(章):xxx。
家長(簽字):xxx。
校長(簽字):x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guī)定實施。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發(fā)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防護規(guī)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zhí)勤執(zhí)法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調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調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并按規(guī)定處理。
第二節(jié)交通技術監(jiān)控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guī)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fā)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fā)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fā)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消除違法狀態(tài):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執(zhí)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第五章行政處罰
第一節(jié)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fā)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制發(fā)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三
xxxx:
貴司于20xx年1月10日發(fā)放的《告知書》已收悉。x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和貴司的多次宣傳和教育,承諾人授權貴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諾人擅自建造的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F承諾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面積共計平方米,其中集體面積平方米(以鎮(zhèn)環(huán)境綜合治理指揮部實地丈量的面積為準),向貴司作出如下承諾:
一、承諾人承諾在x年x月x日前的規(guī)定期限內,將上述全部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交由貴司聯系新鎮(zhèn)相關部門拆除。
二、承諾人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時向貴司交房拆除的,承諾人同意貴司將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移交給鎮(zhèn)相關部門實施環(huán)境綜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補貼及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諾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承諾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時交房拆除的,承諾人自愿向貴司支付上一年度一年租金標準作為違約金。
四、承諾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時交房拆除的.,同意貴司將聯合供電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造成損失的由承諾人自行承擔。
五、承諾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好所有物品搬離及承租企業(yè)清退工作,承諾人授權貴司,對留置在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權進行處置,視作承諾人放棄,任由貴司無償處置,造成損失的由承諾人自行承擔。
六、在助拆過程中的有關安全問題,承諾人承諾積極配合,做到不阻撓、不對抗等,并做好相關安全穩(wěn)定工作。
七、若承諾人涉及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一切遺留問題(包括債權債務及勞動關系處置等相關事項)均由承諾人負責處置解決,并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承諾人能積極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諾人完成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后,貴司愿意向鎮(zhèn)職能部門申請相關補貼,并經鎮(zhèn)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后按規(guī)定支付并簽收。
九、助拆完畢后,承諾人承諾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如有違反,由承諾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承諾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諾內容造成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承諾人承擔,同時承擔承諾書中違約責任。
十一、本承諾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信息統(tǒng)計組存檔一份。
特此承諾。
承諾人(單位蓋章):
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20x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四
為了加強港內交通安全,攜手共建平安港區(qū),為了提高港內交通安全意識,堅決遏制和杜絕港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遵守港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和其他安全規(guī)定是本公司駕駛人和乘務人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本公司承諾如下:
一、堅決聽從港內工作人員的'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并且做到有序停放。
二、港內行車時,慢速行駛,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不鳴笛,不超車,文明駕駛。
三、進出港內路口時一定減速慢行。
四、絕不酒后駕車。
如有違反承諾,造成一切后果,本公司將承擔責任。
責任單位:(單位印章)。
單位責任人簽字:
二ox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五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六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jié)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處罰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yè)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七
關于貴方的招標文件,我們作為投標人參加xx工程的投標,如我方中標,對xx工程工程投標的質量、數量、交貨期和服務作如下承諾:
1、我們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及其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對投標物資的技術設計、原料采購、生產制造、檢驗到供貨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實際供應物資的質量與投標文件承諾的完全一致,質量穩(wěn)定可靠。
2、我們將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數量和時間以及xx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質按量按時保證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需要,確保按時完成供貨,并承諾如因我方供貨原因造成施工現場停工待料或造成工期延誤,我方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
3、我們理解,最低報價不是中標的唯一條件,貴方有選擇或拒絕任何投標的權力。
投標人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八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jié)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九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jié)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1、現場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
2、責任認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3、調解交通肇事責任者根據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
4、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5、其它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6、程序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攬的工程中,無違法、違規(guī)的不良記錄,未因申請人違規(guī)或違約介入訴訟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及重大質量問題、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請人違規(guī)或違約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標期間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或財產被接管或凍結、或被暫停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階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標投標的全過程中,被查實我公司提供的資料及上述承諾不屬實,或提供的`相關資料不屬實或不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則招標人有權取消我公司的投標及中標資格,且我公司將無條件承擔由此給本次招標帶來的一切后果(包括經濟損失)。
特此承諾。
投標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一
為積極響應公司“無違章年”活動,切實做到“無違章——我的責任”,確?!叭粋Α?,在此我鄭重承諾:
學好安規(guī),用好安規(guī);
標準作業(yè),文明施工;
遵章守紀,遠離違章;
相互關愛,共保平安。
承諾人單位:
xx承諾人簽名:
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二
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理時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進行。
(1)立即停車
停車后按規(guī)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在夜間,需開示寬燈、尾燈。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規(guī)定在車后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
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110)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zhí)勤民警報案。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y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醫(y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或110)。如現場發(fā)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災求救電話:119或110)。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tài),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能隨意挪動位置。為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在警察到來之前,當事人可用繩索等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y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yī)院診斷的之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y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應妥善保管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防止被盜被搶。
(5)防火防爆
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火災隱患,現場禁止吸煙。如果是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fā)生事故,除將此情況報告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采取防范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fā)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聽候處理。
已參加保險的車輛和人員還要在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7)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三
《條例》加大了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綜合運用記分、安全教育、社會服務、罰款等措施,嚴格管理,嚴厲處罰,增強威懾力,強化源頭治理,注重治本。主要體現在:
———大幅提高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飆車、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對套牌假牌車,依法扣留機動車的,處五萬元罰款;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駕駛無牌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又如,對交通肇事逃逸、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泥頭車嚴重超載、不按規(guī)定使用遠光燈等嚴重違法行為,都規(guī)定了較重的罰則。———新設了累進加罰制度。《條例》在總結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多次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累進加罰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例如,《條例》對沖紅燈的處罰采取了累進加罰的方法,起罰標準保持500元不變,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1000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這樣的累進加罰,也體現在了對泥頭車嚴重超載、遮擋污損號牌等行為的罰則方面,《條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嚴格落實交通違法記分制度。以往被電子眼拍到交通違章,只要繳納罰款就可以消除違章記錄,但從《條例》實施起,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不僅要罰款,還要記分,一年累記12分就得參加學習考試。為增加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成本,新《條例》充分發(fā)揮公安機關對駕駛員記分管理的作用,第32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分。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經違法行為人承認的,對機動車所有人予以處罰并記分。這意味著,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記分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被記分的,不論是民警現場執(zhí)法還是交警部門通過“電子眼”驗證執(zhí)法,深圳交警部門都要予以記分。能夠確認違法行為人時,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并記分;沒人為違章“買單”時,就對車主予以記分。如此一來是否會滋生“代為記分”的不法交易?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交警部門也考慮到這一點,因此,如果同一名駕駛員經常性地有不同車牌號的違章記錄,交警部門將會對此展開調查,一經查實,將對車主和代記分的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處罰。
同時,《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交警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增加了暫扣駕駛證項目和期限。《條例》規(guī)定,對于多次違反同一交通規(guī)則的要暫扣駕駛證、增加違法成本,如沖紅燈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應急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一年內違反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
對相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規(guī)定了罰則
為從源頭上預防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條例》不但對一些違法行為的始作俑者規(guī)定了處罰,而且對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也規(guī)定了罰則,這在全國都屬于首創(chuàng)。
例如,針對違法現象比較嚴重的違法改裝機動車燈具和動力裝置的行為,《條例》著眼于加大對車主和違法改裝企業(yè)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預防違法改裝的行為發(fā)生,第26條規(guī)定: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tài),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又如,《條例》第23條對泥頭車超載,除了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外,還規(guī)定了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以及相關主管人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罰則。再如,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稐l例》第18條第2款在規(guī)定對駕駛人和上下車的乘車人進行嚴厲處罰的基礎上,還規(guī)定要對營運車輛所屬的經營單位予以一萬元罰款。從源頭上杜絕行人在高速公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fā)生。
此外,《條例》還首次明確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征信體系。《條例》規(guī)定四類情形將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或者企業(yè)信用征信系統(tǒng),供社會查詢:個人被并處拘留、吊銷或者扣證三個月以上的;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事故責任的;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運輸企業(yè)車輛平均違法率較高或者發(fā)生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寬嚴相濟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huán)節(jié)
新《條例》體現的是寬嚴相濟、人性化執(zhí)法和管理,其中特別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huán)節(jié)。
———行人違法后自愿維護秩序可免罰款。為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條例》規(guī)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后,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首次一般違法行為警告不罰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只給予警告: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500元以下。
———不合理處罰應撤銷。三種情況下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拍到的違法行為可以申訴,經查證屬實的,撤銷該違法記錄:交通信號燈因故障或者被障礙物遮擋影響駕駛人識別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符合標準影響駕駛人識別的;服從執(zhí)勤交通警察指揮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有違法行為的。
———主動學習考試減少記分。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的累積記分未達到12分的,可以申請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不少于六小時,考核合格后每次減少其累積記分三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減分不超過六分。
———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折抵暫扣駕駛證時間?!稐l例》借鑒發(fā)達國家及香港、澳門交通立法管理的經驗,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如果被處暫扣駕駛證,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必須由違法行為人完成),提供社會服務一個小時折抵暫扣駕駛證一天,最長不超過暫扣駕駛證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體的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也為全國首創(chuàng)。
此外,《條例》還設專章對交警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形成了嚴密的監(jiān)督體系。其中規(guī)定了交通監(jiān)控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制度、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崗制度和執(zhí)行職務的禁止行為,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管理,每年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違法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規(guī)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為、社會監(jiān)督的渠道和查處反饋制度。深圳警方表示,將認真落實《條例》中執(zhí)法管理和監(jiān)督的規(guī)定,使深圳交警的權力充分在陽光下運行,使交通管理執(zhí)法行為更加規(guī)范,自8月1日《條例》實施后,力爭2個月初見成效,年底形成嚴管氛圍,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召開前交通秩序明顯好轉,三年內實現交通安全秩序基本一體化,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加強交通管理帶來的好處。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四
違法行為是指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禁令的行徑。隨著社會發(fā)展和法治進步,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法律約束,遵守法律成為了每個人應盡的義務。然而,有些人出于各種原因違法悖法,帶來不良后果。作為一名有過違法行為的人,我深深地體會到了違法的危害和后果,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違法行為不僅危害自己,也會給他人帶來傷害。我記得幾年前,我曾因醉酒駕駛而被警察逮捕。當時,我出于種種原因,心態(tài)不正常,盲目地開車回家。而在路上,我卻不僅危及自己的安全,也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危害。正是因為警惕性很高的交警巡邏,才阻止了我闖下更大的禍事。這次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每個違法行為都不只是一種個人行為,它會牽涉到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帶來不可估量的傷害。
其次,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往往嚴重且無法逃避。在我違法駕駛的案件中,我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雖然當時我只是受到指責和處罰,但這些道義和經濟上的懲罰給我?guī)淼膲毫σ廊涣钊穗y以承受。除此之外,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喪失自由、賠償巨額經濟損失,甚至終身的刑事記錄。這些后果遠遠超出了個人的承受能力,給人生帶來沉重的負擔。因此,要想避免這些后果,遵守法律紀律才是唯一的出路。
再次,違法行為會讓自己后悔不已。每次回憶起當時的違法行為,我都感到后悔不已。當時我只是出于一時的沖動和不明智的選擇,沒有考慮到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我錯過了與家人團聚的時間,浪費了大量的經濟資源,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在這場違法經歷之后,我常常反思自己的行為且深感惋惜,希望能從中吸取教訓,以后遠離違法行為。
最后,違法行為嚴重阻礙了個人的成長和發(fā)展。法律是社會秩序的保障,而違法行為者在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同時,也在阻礙自己的成長。違法行為會讓人陷入惡性循環(huán),不斷地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這種行為會被社會所淘汰,并失去很多發(fā)展的機會。相反,遵守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的義務將有助于個人的成長和發(fā)展。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法律不僅是一種限制,更是保護每個人實現自我價值、平等發(fā)展的保障。
總的來說,違法行為是有害的,是不值得推崇的。個人要時刻保持法律的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的約束。通過這次違法行為經歷,我對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明白了違法行為所帶來的種種后果和傷害。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僅是個人的義務,更是社會和諧發(fā)展的基礎。希望每個人都能從我的經歷中吸取教訓,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做到不違法、不悖法,共同構建法治社會、建設美好家園。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五
第五十五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guī)范。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guī)范、文明的執(zhí)法用語。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yè)務崗位應當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zhí)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民警的執(zhí)法檔案,實施執(zhí)法質量考評、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
執(zhí)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zhí)勤執(zhí)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zhí)法效果的依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六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發(fā)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guī)定實施。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八
在我們的生活中,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雖然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行為,但是通過反思和體會,我們可以得到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違法行為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意識到違法行為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很多傷害。我曾經目睹過一起車禍,那名司機違反了紅燈,結果導致一輛車被撞得支離破碎。這個事故不僅導致了車輛損毀,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這個故事讓我明白,每個人的違法行為都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不僅僅是對自己的傷害。
其次,違法行為背后往往隱藏著無知和沖動。有一次,我和朋友在公園里放鞭炮,明知這是違法行為。就在我們點燃鞭炮時,一個警察走過來制止了我們。我意識到,我們之所以做出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因為我們沒有對法律有足夠的了解,也沒有掌握正確的判斷力。因此,我明白了要遵守法律,首先要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再次,違法行為也會造成自己人生道路的阻礙。一個人的犯罪記錄會被保留在警方的檔案中,這會對個人的求職和前途產生負面影響。記得有一次,我聽聞一位年輕人由于犯罪行為而失去個人所有的機會,包括一份理想的工作。這個事例給了我很大的觸動,警醒我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遵守法律法規(guī)。
最后,我認識到誠實和守法是每個人的責任。在課堂上,曾經有同學抄襲別人的作業(yè),結果被老師發(fā)現并嚴肅批評。這個例子教育了我要始終遵循誠實和守法的原則。違法行為不僅傷害了別人,也傷害了自己的內心。只有通過誠實的行為和合法的手段,我們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樹立正面的人生價值觀。
總之,在我們的生活中,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然而,我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反思自己的行為,并且通過誠實守法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違法行為不僅對他人造成傷害,也會阻礙個人的發(fā)展和前途。因此,我們要時刻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始終遵守法律法規(guī)。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過上和諧健康的生活,為社會的發(fā)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九
第六十七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八條本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注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本規(guī)定所稱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
第七十條執(zhí)行本規(guī)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zhí)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式樣。
第七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69號令)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生效后,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
近年來,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屢見不鮮,給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帶來了嚴重威脅。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員,我曾經不幸陷入違法的行為之中。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違法行為對我個人及社會帶來的危害,也產生了一些心得體會。
違法行為不僅對個人的未來造成了嚴重影響,也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首先,違法行為給個人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無論是被逮捕、判刑,還是在社會上被貼上“罪犯”標簽,這些都會讓人們對我產生負面評價,削弱我在社會中的聲譽。其次,違法行為會給個人的未來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如果一個人形成了違法習慣,那么他們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處罰,甚至可能導致終身不能改過自新。此外,違法行為也會對社會造成損害。比如,一些非法經營活動會損害正常市場秩序,不僅對經濟利益造成損害,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作為一個違法分子,我認識到自己當時的行為真正的原因并不只是眼前的一時沖動。首先,我曾經缺乏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在這個面臨著各種誘惑和挑戰(zhàn)的社會中,良好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是我們應對各種誘惑和困難的重要支撐。然而,在違法行為中我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也沒有及時找到自己的迷失方向。其次,我曾經沒有清晰的人生規(guī)劃。沒有目標和追求,我無法抵擋誘惑和社會的影響,從而步入了違法的道路。最后,我缺乏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在違法行為中,我并沒有認真對待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了解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底線。當然,這并不是為我違法行為找借口,只是對當初的一些原因進行反思。
從違法行為中我深刻認識到,痛定思痛,改過自新是我繼續(xù)生活下去的唯一選擇。首先,我要明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追求。一個有目標的人,追求的事業(yè)和幸福能夠成為自己努力的方向。只有有了正面積極的目標,才能更好地抵擋住誘惑和困難帶來的影響。其次,我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一個正直的人,在面對誘惑的時候會珍惜自己的良知和價值觀,不會輕易被違法行為所誘導。而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更好地遵循自己應該遵守的法律規(guī)則,不會輕易站在法律的對立面。最后,我要積極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擴大自己的社交圈子。通過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我可以結識各種各樣的人,在社交過程中,不僅能夠拓展自己的眼界,也會激勵自己進一步成長。
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深刻反思和總結,我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也明確了今后要遵從法律,端正自己的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我將積極配合法律和社會的要求,做一個守法公民,推動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我相信,只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明確人生的目標和追求,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我們才能擺脫違法行為的陰影,為自己和社會創(chuàng)造美好的未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一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消除違法狀態(tài):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執(zhí)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二
第八條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翻越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
(二)違反規(guī)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fā)廣告的。
第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兩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
(二)違反規(guī)定載人、載物的;
(三)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四)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guī)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占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guī)定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五)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不按規(guī)定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guī)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guī)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二條機動車于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
第十三條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guī)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的;
(三)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
(四)在正常情況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違反規(guī)定上下車的乘車人處一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但進入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高速公路行駛的除外。
第二十條因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管理責任,造成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內兩次醉酒后駕駛的,除給予罰款和拘留處罰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條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按前款規(guī)定加倍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tài),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兩千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處兩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非汽車類機動車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扣留機動車,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人不按照臨時通行牌證注明的時間和路線移動車輛的,按照前兩款規(guī)定予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jiān)管的,扣留該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處六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已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未按規(guī)定在前、后擋風玻璃粘貼臨時通行牌證,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行為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五萬元罰款:
(一)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一
為進一步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杜絕或減少交通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作為學生家長,我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保證書。
1,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為學生樹立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的良好形象。
2,對學生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強他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意識和能力,鼓勵其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3,不讓學生乘坐農用車,報廢車,拖拉機和無牌無證無運營手續(xù)的車輛上下學,不乘坐超載車輛。及時向學校及有關部門舉報運載學生的可疑車輛。
4,切實盡到家長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在上下學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項我保證做到,請學校和老師予以監(jiān)督。
學校(章):xxx。
家長(簽字):xxx。
校長(簽字):xxxx。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guī)定實施。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發(fā)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調查取證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防護規(guī)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zhí)勤執(zhí)法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jié)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調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十二條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調查中發(fā)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并按規(guī)定處理。
第二節(jié)交通技術監(jiān)控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guī)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fā)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fā)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fā)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消除違法狀態(tài):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執(zhí)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第五章行政處罰
第一節(jié)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fā)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并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制發(fā)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三)制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并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三
xxxx:
貴司于20xx年1月10日發(fā)放的《告知書》已收悉。x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和貴司的多次宣傳和教育,承諾人授權貴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諾人擅自建造的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F承諾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面積共計平方米,其中集體面積平方米(以鎮(zhèn)環(huán)境綜合治理指揮部實地丈量的面積為準),向貴司作出如下承諾:
一、承諾人承諾在x年x月x日前的規(guī)定期限內,將上述全部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交由貴司聯系新鎮(zhèn)相關部門拆除。
二、承諾人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時向貴司交房拆除的,承諾人同意貴司將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移交給鎮(zhèn)相關部門實施環(huán)境綜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補貼及合同期滿后不再續(xù)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諾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承諾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時交房拆除的,承諾人自愿向貴司支付上一年度一年租金標準作為違約金。
四、承諾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時交房拆除的.,同意貴司將聯合供電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造成損失的由承諾人自行承擔。
五、承諾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做好所有物品搬離及承租企業(yè)清退工作,承諾人授權貴司,對留置在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權進行處置,視作承諾人放棄,任由貴司無償處置,造成損失的由承諾人自行承擔。
六、在助拆過程中的有關安全問題,承諾人承諾積極配合,做到不阻撓、不對抗等,并做好相關安全穩(wěn)定工作。
七、若承諾人涉及該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上的一切遺留問題(包括債權債務及勞動關系處置等相關事項)均由承諾人負責處置解決,并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八、承諾人能積極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諾人完成未見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后,貴司愿意向鎮(zhèn)職能部門申請相關補貼,并經鎮(zhèn)職能部門驗收合格后按規(guī)定支付并簽收。
九、助拆完畢后,承諾人承諾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如有違反,由承諾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承諾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諾內容造成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均由承諾人承擔,同時承擔承諾書中違約責任。
十一、本承諾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信息統(tǒng)計組存檔一份。
特此承諾。
承諾人(單位蓋章):
代表人(簽名):
身份證號碼:
20x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四
為了加強港內交通安全,攜手共建平安港區(qū),為了提高港內交通安全意識,堅決遏制和杜絕港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遵守港內交通安全規(guī)定和其他安全規(guī)定是本公司駕駛人和乘務人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本公司承諾如下:
一、堅決聽從港內工作人員的'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行駛并且做到有序停放。
二、港內行車時,慢速行駛,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不鳴笛,不超車,文明駕駛。
三、進出港內路口時一定減速慢行。
四、絕不酒后駕車。
如有違反承諾,造成一切后果,本公司將承擔責任。
責任單位:(單位印章)。
單位責任人簽字:
二ox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五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六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jié)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處罰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第五十八條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五十九條專業(yè)運輸單位六個月內兩次發(fā)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報經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作出責令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的決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通報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地及運輸單位屬地的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章損害賠償調解
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第六十三條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第六十五條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三)一方當事人調解過程中退出調解的。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七
關于貴方的招標文件,我們作為投標人參加xx工程的投標,如我方中標,對xx工程工程投標的質量、數量、交貨期和服務作如下承諾:
1、我們將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及其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對投標物資的技術設計、原料采購、生產制造、檢驗到供貨服務進行全過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實際供應物資的質量與投標文件承諾的完全一致,質量穩(wěn)定可靠。
2、我們將嚴格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供貨數量和時間以及xx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按質按量按時保證工程施工現場的實際需要,確保按時完成供貨,并承諾如因我方供貨原因造成施工現場停工待料或造成工期延誤,我方承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責任。
3、我們理解,最低報價不是中標的唯一條件,貴方有選擇或拒絕任何投標的權力。
投標人名稱(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八
第四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第四十九條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二節(jié)復核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五十三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第五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九
1、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盡快恢復交通。
2、屬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
3、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后,勘察員、繪圖員應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應當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無能力簽字的,應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無見證人或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4、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離或駛離現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布置追緝,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地區(q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生協查通報。
5、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6、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
8、對不預付或無力預付搶救治療費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責任者的車輛,暫扣車輛期限可以至損害賠償調節(jié)終結。
9、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15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評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后30內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10、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上級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有哪些
1、現場處理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zhí)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
2、責任認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3、調解交通肇事責任者根據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
4、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5、其它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
6、程序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攬的工程中,無違法、違規(guī)的不良記錄,未因申請人違規(guī)或違約介入訴訟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及重大質量問題、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請人違規(guī)或違約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標期間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或財產被接管或凍結、或被暫停參加投標活動的處罰階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標投標的全過程中,被查實我公司提供的資料及上述承諾不屬實,或提供的`相關資料不屬實或不滿足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則招標人有權取消我公司的投標及中標資格,且我公司將無條件承擔由此給本次招標帶來的一切后果(包括經濟損失)。
特此承諾。
投標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一
為積極響應公司“無違章年”活動,切實做到“無違章——我的責任”,確?!叭粋Α?,在此我鄭重承諾:
學好安規(guī),用好安規(guī);
標準作業(yè),文明施工;
遵章守紀,遠離違章;
相互關愛,共保平安。
承諾人單位:
xx承諾人簽名:
x年x月x日。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二
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理時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進行。
(1)立即停車
停車后按規(guī)定拉緊手制動,切斷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如在夜間,需開示寬燈、尾燈。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規(guī)定在車后設置危險警告標志。
(2)及時報案
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及傷亡情況,打電話(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或110)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機關或執(zhí)勤民警報案。同時也可向附近的醫(yī)療單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醫(yī)療急救求助電話:120或110)。如現場發(fā)生火災,還應向消防部門報告(火災求救電話:119或110)。
(3)保護現場
保護現場的原始狀態(tài),其中的車輛、人員、牲畜和遺留的痕跡、散落物不能隨意挪動位置。為搶救傷者,應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標記,不得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在警察到來之前,當事人可用繩索等設置警戒線,保護好現場。
(4)搶救傷者或財物
當確認受傷者的傷情后,能采取緊急搶救措施的應盡最大努力搶救,設法送附近醫(yī)院搶救治療。除未受傷或雖有輕傷但本人拒絕去醫(yī)院診斷的之外,一般可以攔搭過往車輛或通知急救部門、醫(yī)院派救護車前來搶救。應妥善保管現場物品或被害人的錢財,防止被盜被搶。
(5)防火防爆
當事人首先應關掉車輛的引擎,消除火災隱患,現場禁止吸煙。如果是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fā)生事故,除將此情況報告警方及消防人員外,還要采取防范措施。
(6)協助現場調查取證
當事人必須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陳述事發(fā)經過,不得隱瞞交通事故的真實情況。應積極配合、協助警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聽候處理。
已參加保險的車輛和人員還要在48小時之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7)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三
《條例》加大了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綜合運用記分、安全教育、社會服務、罰款等措施,嚴格管理,嚴厲處罰,增強威懾力,強化源頭治理,注重治本。主要體現在:
———大幅提高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飆車、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例如,《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對套牌假牌車,依法扣留機動車的,處五萬元罰款;第28條第1款規(guī)定,對于駕駛無牌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又如,對交通肇事逃逸、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泥頭車嚴重超載、不按規(guī)定使用遠光燈等嚴重違法行為,都規(guī)定了較重的罰則。———新設了累進加罰制度。《條例》在總結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多次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累進加罰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例如,《條例》對沖紅燈的處罰采取了累進加罰的方法,起罰標準保持500元不變,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1000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這樣的累進加罰,也體現在了對泥頭車嚴重超載、遮擋污損號牌等行為的罰則方面,《條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
嚴格落實交通違法記分制度。以往被電子眼拍到交通違章,只要繳納罰款就可以消除違章記錄,但從《條例》實施起,監(jiān)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不僅要罰款,還要記分,一年累記12分就得參加學習考試。為增加行為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成本,新《條例》充分發(fā)揮公安機關對駕駛員記分管理的作用,第32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分。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經違法行為人承認的,對機動車所有人予以處罰并記分。這意味著,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記分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被記分的,不論是民警現場執(zhí)法還是交警部門通過“電子眼”驗證執(zhí)法,深圳交警部門都要予以記分。能夠確認違法行為人時,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并記分;沒人為違章“買單”時,就對車主予以記分。如此一來是否會滋生“代為記分”的不法交易?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交警部門也考慮到這一點,因此,如果同一名駕駛員經常性地有不同車牌號的違章記錄,交警部門將會對此展開調查,一經查實,將對車主和代記分的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處罰。
同時,《條例》第38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交警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后,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增加了暫扣駕駛證項目和期限。《條例》規(guī)定,對于多次違反同一交通規(guī)則的要暫扣駕駛證、增加違法成本,如沖紅燈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應急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一年內違反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
對相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規(guī)定了罰則
為從源頭上預防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條例》不但對一些違法行為的始作俑者規(guī)定了處罰,而且對違法行為的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也規(guī)定了罰則,這在全國都屬于首創(chuàng)。
例如,針對違法現象比較嚴重的違法改裝機動車燈具和動力裝置的行為,《條例》著眼于加大對車主和違法改裝企業(yè)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預防違法改裝的行為發(fā)生,第26條規(guī)定: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tài),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又如,《條例》第23條對泥頭車超載,除了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外,還規(guī)定了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以及相關主管人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罰則。再如,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稐l例》第18條第2款在規(guī)定對駕駛人和上下車的乘車人進行嚴厲處罰的基礎上,還規(guī)定要對營運車輛所屬的經營單位予以一萬元罰款。從源頭上杜絕行人在高速公路群死群傷事故的發(fā)生。
此外,《條例》還首次明確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征信體系。《條例》規(guī)定四類情形將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個人或者企業(yè)信用征信系統(tǒng),供社會查詢:個人被并處拘留、吊銷或者扣證三個月以上的;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事故責任的;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運輸企業(yè)車輛平均違法率較高或者發(fā)生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寬嚴相濟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huán)節(jié)
新《條例》體現的是寬嚴相濟、人性化執(zhí)法和管理,其中特別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huán)節(jié)。
———行人違法后自愿維護秩序可免罰款。為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條例》規(guī)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后,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首次一般違法行為警告不罰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只給予警告: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500元以下。
———不合理處罰應撤銷。三種情況下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拍到的違法行為可以申訴,經查證屬實的,撤銷該違法記錄:交通信號燈因故障或者被障礙物遮擋影響駕駛人識別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符合標準影響駕駛人識別的;服從執(zhí)勤交通警察指揮被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有違法行為的。
———主動學習考試減少記分。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的累積記分未達到12分的,可以申請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不少于六小時,考核合格后每次減少其累積記分三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減分不超過六分。
———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折抵暫扣駕駛證時間?!稐l例》借鑒發(fā)達國家及香港、澳門交通立法管理的經驗,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如果被處暫扣駕駛證,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必須由違法行為人完成),提供社會服務一個小時折抵暫扣駕駛證一天,最長不超過暫扣駕駛證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體的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也為全國首創(chuàng)。
此外,《條例》還設專章對交警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督,形成了嚴密的監(jiān)督體系。其中規(guī)定了交通監(jiān)控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制度、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崗制度和執(zhí)行職務的禁止行為,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管理,每年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違法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同時,規(guī)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為、社會監(jiān)督的渠道和查處反饋制度。深圳警方表示,將認真落實《條例》中執(zhí)法管理和監(jiān)督的規(guī)定,使深圳交警的權力充分在陽光下運行,使交通管理執(zhí)法行為更加規(guī)范,自8月1日《條例》實施后,力爭2個月初見成效,年底形成嚴管氛圍,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召開前交通秩序明顯好轉,三年內實現交通安全秩序基本一體化,讓群眾切實感受到加強交通管理帶來的好處。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四
違法行為是指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禁令的行徑。隨著社會發(fā)展和法治進步,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法律約束,遵守法律成為了每個人應盡的義務。然而,有些人出于各種原因違法悖法,帶來不良后果。作為一名有過違法行為的人,我深深地體會到了違法的危害和后果,以下是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違法行為不僅危害自己,也會給他人帶來傷害。我記得幾年前,我曾因醉酒駕駛而被警察逮捕。當時,我出于種種原因,心態(tài)不正常,盲目地開車回家。而在路上,我卻不僅危及自己的安全,也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危害。正是因為警惕性很高的交警巡邏,才阻止了我闖下更大的禍事。這次經歷讓我深刻認識到,每個違法行為都不只是一種個人行為,它會牽涉到社會和他人的利益,帶來不可估量的傷害。
其次,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往往嚴重且無法逃避。在我違法駕駛的案件中,我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雖然當時我只是受到指責和處罰,但這些道義和經濟上的懲罰給我?guī)淼膲毫σ廊涣钊穗y以承受。除此之外,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喪失自由、賠償巨額經濟損失,甚至終身的刑事記錄。這些后果遠遠超出了個人的承受能力,給人生帶來沉重的負擔。因此,要想避免這些后果,遵守法律紀律才是唯一的出路。
再次,違法行為會讓自己后悔不已。每次回憶起當時的違法行為,我都感到后悔不已。當時我只是出于一時的沖動和不明智的選擇,沒有考慮到違法行為所帶來的后果。我錯過了與家人團聚的時間,浪費了大量的經濟資源,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在這場違法經歷之后,我常常反思自己的行為且深感惋惜,希望能從中吸取教訓,以后遠離違法行為。
最后,違法行為嚴重阻礙了個人的成長和發(fā)展。法律是社會秩序的保障,而違法行為者在破壞了社會秩序的同時,也在阻礙自己的成長。違法行為會讓人陷入惡性循環(huán),不斷地擴大違法行為的范圍。這種行為會被社會所淘汰,并失去很多發(fā)展的機會。相反,遵守法律法規(guī),履行法律的義務將有助于個人的成長和發(fā)展。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法律不僅是一種限制,更是保護每個人實現自我價值、平等發(fā)展的保障。
總的來說,違法行為是有害的,是不值得推崇的。個人要時刻保持法律的敬畏之心,牢記法律的約束。通過這次違法行為經歷,我對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也明白了違法行為所帶來的種種后果和傷害。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僅是個人的義務,更是社會和諧發(fā)展的基礎。希望每個人都能從我的經歷中吸取教訓,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做到不違法、不悖法,共同構建法治社會、建設美好家園。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五
第五十五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guī)范。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guī)范、文明的執(zhí)法用語。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yè)務崗位應當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zhí)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民警的執(zhí)法檔案,實施執(zhí)法質量考評、執(zhí)法責任制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
執(zhí)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zhí)勤執(zhí)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zhí)法效果的依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六
第四條交通警察執(zhí)勤執(zhí)法中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發(fā)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jiān)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guī)定實施。
第三條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八
在我們的生活中,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雖然這是一種不正確的行為,但是通過反思和體會,我們可以得到寶貴的經驗和教訓。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對違法行為的心得體會。
首先,我意識到違法行為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很多傷害。我曾經目睹過一起車禍,那名司機違反了紅燈,結果導致一輛車被撞得支離破碎。這個事故不僅導致了車輛損毀,還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這個故事讓我明白,每個人的違法行為都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不僅僅是對自己的傷害。
其次,違法行為背后往往隱藏著無知和沖動。有一次,我和朋友在公園里放鞭炮,明知這是違法行為。就在我們點燃鞭炮時,一個警察走過來制止了我們。我意識到,我們之所以做出這種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因為我們沒有對法律有足夠的了解,也沒有掌握正確的判斷力。因此,我明白了要遵守法律,首先要學習法律知識,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
再次,違法行為也會造成自己人生道路的阻礙。一個人的犯罪記錄會被保留在警方的檔案中,這會對個人的求職和前途產生負面影響。記得有一次,我聽聞一位年輕人由于犯罪行為而失去個人所有的機會,包括一份理想的工作。這個事例給了我很大的觸動,警醒我要時刻保持清醒頭腦,遵守法律法規(guī)。
最后,我認識到誠實和守法是每個人的責任。在課堂上,曾經有同學抄襲別人的作業(yè),結果被老師發(fā)現并嚴肅批評。這個例子教育了我要始終遵循誠實和守法的原則。違法行為不僅傷害了別人,也傷害了自己的內心。只有通過誠實的行為和合法的手段,我們才能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樹立正面的人生價值觀。
總之,在我們的生活中,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然而,我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反思自己的行為,并且通過誠實守法來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違法行為不僅對他人造成傷害,也會阻礙個人的發(fā)展和前途。因此,我們要時刻牢記自己的社會責任,始終遵守法律法規(guī)。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過上和諧健康的生活,為社會的發(fā)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十九
第六十七條本規(guī)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八條本規(guī)定未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注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本規(guī)定所稱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
第七十條執(zhí)行本規(guī)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樣,執(zhí)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式樣。
第七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69號令)同時廢止。本規(guī)定生效后,以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
近年來,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屢見不鮮,給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帶來了嚴重威脅。作為法治社會的一員,我曾經不幸陷入違法的行為之中。在這個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違法行為對我個人及社會帶來的危害,也產生了一些心得體會。
違法行為不僅對個人的未來造成了嚴重影響,也損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首先,違法行為給個人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損害。無論是被逮捕、判刑,還是在社會上被貼上“罪犯”標簽,這些都會讓人們對我產生負面評價,削弱我在社會中的聲譽。其次,違法行為會給個人的未來造成長期的不良影響。如果一個人形成了違法習慣,那么他們將面臨更嚴厲的法律處罰,甚至可能導致終身不能改過自新。此外,違法行為也會對社會造成損害。比如,一些非法經營活動會損害正常市場秩序,不僅對經濟利益造成損害,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甚至危及公共安全。
違法行為的發(fā)生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作為一個違法分子,我認識到自己當時的行為真正的原因并不只是眼前的一時沖動。首先,我曾經缺乏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在這個面臨著各種誘惑和挑戰(zhàn)的社會中,良好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是我們應對各種誘惑和困難的重要支撐。然而,在違法行為中我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也沒有及時找到自己的迷失方向。其次,我曾經沒有清晰的人生規(guī)劃。沒有目標和追求,我無法抵擋誘惑和社會的影響,從而步入了違法的道路。最后,我缺乏對法律的正確理解。在違法行為中,我并沒有認真對待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了解到自己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底線。當然,這并不是為我違法行為找借口,只是對當初的一些原因進行反思。
從違法行為中我深刻認識到,痛定思痛,改過自新是我繼續(xù)生活下去的唯一選擇。首先,我要明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追求。一個有目標的人,追求的事業(yè)和幸福能夠成為自己努力的方向。只有有了正面積極的目標,才能更好地抵擋住誘惑和困難帶來的影響。其次,我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一個正直的人,在面對誘惑的時候會珍惜自己的良知和價值觀,不會輕易被違法行為所誘導。而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更好地遵循自己應該遵守的法律規(guī)則,不會輕易站在法律的對立面。最后,我要積極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擴大自己的社交圈子。通過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我可以結識各種各樣的人,在社交過程中,不僅能夠拓展自己的眼界,也會激勵自己進一步成長。
通過對違法行為的深刻反思和總結,我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嚴重后果,也明確了今后要遵從法律,端正自己的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公民,我將積極配合法律和社會的要求,做一個守法公民,推動社會的和諧發(fā)展。我相信,只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律意識,明確人生的目標和追求,參與社會義務活動,我們才能擺脫違法行為的陰影,為自己和社會創(chuàng)造美好的未來。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一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采取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即為送達。
現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消除違法狀態(tài):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tài)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xù)經核實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后,應當立即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并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y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并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二)執(zhí)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心得篇二十二
第八條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翻越機動車道隔離設施的;
(二)違反規(guī)定進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或者散發(fā)廣告的。
第九條駕駛非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兩百元罰款:
(一)駕駛改裝、加裝動力裝置非機動車的;
(二)違反規(guī)定載人、載物的;
(三)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四)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
(五)違反規(guī)定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動力裝置。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占用導流線行駛的;
(二)違反規(guī)定占用專用車道行駛的;
(三)在人行橫道、黃方格停車的;
(四)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五)不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的;
(六)不按規(guī)定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或者其他不按規(guī)定讓行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變更車道或者不按規(guī)定方向行駛的;
(三)遇有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強行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強行進入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二條機動車于下列地點或者情況下使用遠光燈的,處三百元罰款:
(一)照明狀況良好的路段;
(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匯時;
(三)橋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車或者中止行車時。
第十三條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粘貼防爆膜、遮陽膜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駕駛和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三百元罰款。
第十四條駕駛機動車行經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的,處兩百元罰款;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未停車避讓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在道路上或者停車場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車輛位置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點,自行協商處理或者等候處理。
未按前款規(guī)定撤離現場,造成交通阻塞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規(guī)定通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一千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的路口、路段,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的,按照前兩款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七條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罰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駛的;
(二)遇緊急情況臨時停車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的;
(三)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路肩行駛的;
(四)在正常情況下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違反規(guī)定上下車的乘車人處一百元罰款。
營運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十九條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車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對車輛所屬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但進入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高速公路行駛的除外。
第二十條因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管理責任,造成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兩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內兩次醉酒后駕駛的,除給予罰款和拘留處罰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重、中型載貨汽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罰款:
(一)逆向行駛的;
(二)違反禁行、限行規(guī)定的;
(三)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重、中型載貨汽車載貨超過核定載質量的,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五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對車輛所有人處一萬元罰款,對車輛使用單位處兩萬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行為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按違法行為應當被處的罰款數額加倍處罰,并對車輛所屬和使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條駕駛機動車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一百的,處兩千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三千元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重、中型載貨汽車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按前款規(guī)定加倍罰款,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六條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tài),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兩千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處兩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終生禁駕人員名單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駕駛無號牌、無行駛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非汽車類機動車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扣留機動車,處三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駕駛人不按照臨時通行牌證注明的時間和路線移動車輛的,按照前兩款規(guī)定予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安裝、懸掛機動車號牌,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交通監(jiān)管的,扣留該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處六千元罰款,并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已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未按規(guī)定在前、后擋風玻璃粘貼臨時通行牌證,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guī)定行為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起每次處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處五萬元罰款:
(一)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