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通用15篇)

2025/6/9 21: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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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簽訂對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秩序至關重要。撰寫合同時,應注明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公平交易。最后,希望大家能夠根據合同的約定誠實守信,共同維護合同的有效性和良好的商業(yè)信譽。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fā)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fā)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fā)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xié)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fā)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guī)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第九條發(fā)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jiān)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jiān)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賦予監(jiān)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jiān)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第十條承發(fā)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頒發(fā)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慶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合同工期。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有關規(guī)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fā)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guī)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xié)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fā)包方應交全部工程發(fā)包給一個施工企業(yè)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yè)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fā)包給幾個施工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fā)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jiān)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fā)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3.組織培訓合員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5.制訂簽訂和發(fā)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fā)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jiān)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jiān)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fā)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工簽訂之前,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F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fā)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guī)定輸報送早查、備案手續(xù),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xù),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fā)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xié)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xù)、不龠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議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有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得,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保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線路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同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fā)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施工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承發(fā)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fā)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協(xié)調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并持有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fā)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guī)定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及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5.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6.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7.設計變更;
    8.竣工條件與結算方式;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10.爭議解決方式;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第九條發(fā)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協(xié)調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jiān)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jiān)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賦予監(jiān)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jiān)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一致。第十條承發(fā)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頒發(fā)的工期定額,確定相慶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合同工期。第十一條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或地方有關規(guī)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fā)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格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guī)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相應取費標準作為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和雙方協(xié)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發(fā)包方應交全部工程發(fā)包給一個施工企業(yè)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yè)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fā)包給幾個施工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fā)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相應資質的常駐人員,管理、監(jiān)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行為造成違反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fā)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3.組織培訓合員管理人員,指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5.制訂簽訂和發(fā)行合同的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表彰先進的合同管理單位;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發(fā)包方應加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的代表,或聘請監(jiān)理單位及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負責監(jiān)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承包方應自覺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yè)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加強內部管理:1.制訂管理辦法,建立嚴格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2.向工地派駐具備相應資質、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發(fā)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工簽訂之前,將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款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下、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F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發(fā)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符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guī)定輸報送早查、備案手續(xù),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xù),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在履行合同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發(fā)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保護好已完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保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xié)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當施工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連續(xù)、不龠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議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活動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行為的,處有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得,還可給予當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服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解釋。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xié)議等。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xié)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tǒng)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jiān)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guī),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lián)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tǒng)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yè)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tǒng)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guī)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ο鄬Ψ降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yōu)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guī)定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fā)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各類廣告、宣傳資料;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fā)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zhí)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xié)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fā)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fā)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fā)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fā)生后,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fā)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xié)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fā)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zhí)。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tǒng)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tǒng)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xù)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1)自始自終貫徹執(zhí)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3)在辦公、生產車間區(qū)各至少安置八具消防滅火器,消防滅火器安置在樓層明顯易取處。
    (4)嚴格執(zhí)行現場動用明火申請制度,在現場動用明火應預先領許可證,并隨備滅火器材。
    (5)對易燃易爆材料、器材要嚴格管理;
    (6)現場施工主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并隨時保持通暢。
    2、保證消防安全主要措施
    (1)由項目經理、安全員組成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實施防火安全工作。
    (2)酸堿泡沫滅火器由專人維修、保養(yǎng)、定期調換藥劑,標明換藥時間性,確保滅火器效能正常。
    (3)施工中的易燃易爆物如汽油、油漆、氧氣瓶、乙炔瓶等都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妥善保管。
    (4)施工現場配備足夠的固定滅火器,施工班組配備移動滅火器,并在施工作業(yè)點進行動火施工,焊接施工時,隨作業(yè)點配置。
    (5)施工現場動火,實行動火審批制度,未經批準擅自動火者,視情節(jié)嚴重情況,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動火必須具有"二證一器一監(jiān)護"方能進行。
    (6)加強工地警衛(wèi)人員上崗職責,每天下班后對工地進行防火巡查,消滅事故隱患。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一、高度重視項目設備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所配備設備的使用要求進行規(guī)范操作。
    二、項目設備和軟件應分類造冊登記,做到帳物相符,數量準確,檔案完備;按不同模式填寫《項目設備和軟件登記表》,并建立設備安裝、維護檔案;建立設備使用登記冊,堅持使用登記制度。
    三、項目設備只準用于教學,不得挪作它用,不準私人借用,保證用于接收、瀏覽、下載教育資源,播放教育節(jié)目。
    四、不得使用非法、劣質的光盤、軟盤,嚴禁播放或宣傳有反動、迷信、淫穢及不健康內容的節(jié)目。
    五、做好設備的防雷、防塵、防潮、防盜和維護保養(yǎng)工作,嚴禁隨便拆卸。
    六、落實管理責任制,實行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妥善辦理交接手續(xù),做到設備來去清楚,核查方便。
    七、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將項目設備出借、轉讓、調撥、變賣和占用。
    八、對有故障的項目設備要及時報修和送修。
    九、操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帶電撥、插各種接口與插銷,禁止隨意搬動各種設備。
    十、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換設備內的電子元件或芯片。確需更換時,要保證不得損壞其它電子元件或芯片。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六
    一、施工方項目管理的目標
    由于施工方是受業(yè)主方的委托承擔工程建設任務,施工方必須樹立服務觀念,為項目建設服務,為業(yè)主提供建設服務;另外,合同也規(guī)定了施工方的任務和義務,因此施工方作為項目建設的一個重要參與方,其項目管理不僅應服務于施工方本身的利益,也必須服務于項目的整體利益。'項目的整體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是對立的統(tǒng)一關系,兩者有其統(tǒng)一的一面,也有其矛盾的一面。
    施工方項目管理的目標應符合合同的要求,它包括:
    1.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標;
    2.施工的成本目標;
    3.施工的進度目標;
    4.施工的質量目標。
    如果采用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工程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必須按工程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完成建設任務。而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的成本目標是由施工企業(yè)根據其生產和經營的情況自行確定的。分包方則必須按工程分包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完成建設任務,分包方的成本目標是該施工企業(yè)內部自行確定的。
    按國際工程的慣例,當采用指定分包商時,不論指定分包商與施工總承包方,或與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或與業(yè)主方簽訂合同,由于指定分包商合同在簽約前必須得到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的認可,因此,施工總承包方或施工總承包管理方應對合同規(guī)定的工期目標和質量目標負責。
    二、施工方項目管理的任務
    1.施工安全管理;
    2.施工成本控制;
    3.施工進度控制;
    4.施工質量控制;
    5.施工合同管理;
    6.施工信息管理;
    7.與施工有關的組織與協(xié)調等。
    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階段進行,但由于設計階段和施工階段在時間上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工作也會涉及設計階段。在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施工合同尚未終止,在這期間,還有可能出現涉及工程安全、費用、質量、合同和信息等方面的問題,因此,施工方的項目管理也涉及動用前準備階段和保修期。
    在工程實踐中,一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和該項目施工方的項目管理是兩個相互有關聯(lián),但內涵并不相同的概念。施工管理是傳統(tǒng)的較廣義的術語,它包括施工方履行施工合同應承擔的全部工作和任務,既包含項目管理方面專業(yè)性的工作(專業(yè)人士的工作),也包含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七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jiān)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guī),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guī)定如下,
    一、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并同時送到業(yè)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jiān)理月應予以反應。。
    五、由于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xié)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jiān)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咨詢、定期檢查和協(xié)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fā)生合同爭議,監(jiān)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于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xié)商調解。
    七、管理好監(jiān)理委托合同:每月總監(jiān)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jiān)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yè)工程師按照合同、監(jiān)理大綱、監(jiān)理規(guī)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yè)準則和職業(yè)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對于合同執(zhí)行中發(fā)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jiān)應及時向監(jiān)理單位反映,由監(jiān)理單位主管領導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xié)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建立合同執(zhí)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zhí)行情況》匯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yè)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八
    很多建筑企業(yè)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一般將施工合同放在抽屜里或鎖在檔案柜子里,在工程實施中一旦發(fā)生爭議和糾紛,才將施工合同拿出來看一下。殊不知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實際上就是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離不開合同中的內容,需要對施工合同進行動態(tài)管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是基于一定的工程承包范圍、設計標準、施工圖、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一定施工條件等靜態(tài)因素而進行的,并以此來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由于建設工程項目常常存在一些不確定性因素,在施工過程中也經常產生一定程度的變更(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增減工程項目或工程量變化等),從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的靜態(tài)條件完全被打破。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tài)管理中的法務處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避免雙方的爭議和糾紛,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為事后可能發(fā)生的糾紛做到了證據的完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據,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表現,是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關鍵。作為一個負責施工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對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事項應當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才能使工程施工符合合同要求。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后,首先要進行的是“施工合同交底”。
    施工合同交底是企業(yè)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執(zhí)行的角度出發(fā),分析和解釋合同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將合同目標和合同規(guī)定落實到工程實施的具體問題和具體時間上,用以指導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使工程按合同要求實施,并向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進行書面的提示、解釋和說明。
    1、交底人與被交底人:
    施工合同交底人是企業(yè)項目管理負責人和合同管理部門。被交底人是本工程的項目經理或施工負責人。
    2、交底內容:
    提示適用于施工合同的法律的基本情況(范圍,特點等),用以指導整個合同實施工作。對合同中明示的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應重點提示。
    施工合同標的,承包人在設計、采購、制作、試驗、運輸、土建施工、安裝、驗收、缺陷責任期維修等方面的主要責任加以提示。
    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工程說明所確定的工程范圍。在合同實施中,如果工程變更超過工程范圍的,則可向發(fā)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補償要求。如果發(fā)包人擅自將承包范圍內的項目發(fā)包給其他人,縮小了承包范圍,則發(fā)包人構成違約,應向發(fā)包人提出賠償該項目的預期利潤損失的要求。
    變更程序非常重要,要做好工程變更工作流程圖,并指定相關的職能人員負責。尤其是變更所產生的價款調整和工期順延的情況,需要及時辦理這方面的簽證手續(xù)。否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價款和工期的變化。
    合同所采用的計價方法及合同價格所包括的范圍;工程量計量程序,工程款結算(包括進度付款、竣工結算、最終結算)方法和程序;合同價格的調整,即價格調整方法、計價依據、現場簽證、費用索賠條件、索賠有效期,合同中有明確的條款規(guī)定,說明和解釋相關條款中的具體內容。強調對于索賠應當在施工過程中索賠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索賠權利。
    合同工期依據橫道圖、網絡圖所確定,不能擅自變更或縮短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對于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獎懲條款,需要特別引起重視,避免竣工工期延誤而造成經濟損失。
    工程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應當注意的問題,避免產生無效合同和協(xié)議。工程質量、安全保證計劃和措施,避免發(fā)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所引起的相關責任。
    提示合同履約風險,即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的風險。由于施工合同動態(tài)管理貫穿于項目管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因而必然涉及項目各項管理工作以及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合同的風險,主要包括,合同價格、結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單及變更單、其他費用等風險。
    定期檢查合同執(zhí)行情況,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各部門對照合同檢查執(zhí)行情況,對產生的偏差進行分析,并采取措施予以糾正,防止產生大的偏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動態(tài)管理的法務應用(二)——施工前的準備工作與法務。
    對于施工前準備工作充分與否,將影響擬建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費用,影響到對工程項目的評價與施工,充分、全面地準備將避免很多的潛在風險。
    1.辦理工程項目及施工必備的法律手續(xù)。
    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關系到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取得與否將直接影響到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發(fā)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取得與否將會產生責令改正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取得與否,雖然不影響施工合同的效力,但如果無法取得而導致施工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發(fā)包人則構成違約。因此,發(fā)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于簽訂施工合同前和施工前辦理申請批準“四證”的手續(xù)。
    2.提供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首先,于施工前(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14天),發(fā)包人必須提供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第二,提供施工現場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第三,提供和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7天。
    3.提供施工場地及施工條件。
    發(fā)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和期限,最遲不得晚于開工日期前7天。
    發(fā)包人與總承包人移交施工場地一般具備“三通一平”的條件,即路通、電通、水通和施工現場內的場地平整。
    發(fā)包人與分包人(如:水電、消防、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移交施工現場不僅是“三通一平”,更主要的是已完成前道工序的工程項目(如:建筑主體結構,等)。
    4.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組織設計交底、圖紙會審是發(fā)包人的一項義務。發(fā)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設計人、監(jiān)理人、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將設計的意圖、特殊的工藝要求以及結構、設備等在施工中的難點、容易發(fā)生的問題等向承包人闡明,并解釋承包人對設計圖紙?zhí)岢龅囊蓡枴?BR>    組織監(jiān)理人、承包人對施工圖紙進行全面細致的熟悉,審閱施工圖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或不合理情況,避免施工過程中或施工后發(fā)現問題。
    從法務方面來講,發(fā)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應當做好上列的各項準備工作,這是發(fā)包人的一項主要義務。如果發(fā)包人未能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合理的利潤。造成承包人損失的,發(fā)包人應當予以賠償。但承包人應當依據施工合同條款履行索賠和順延工期的手續(xù)。如果發(fā)包人因上述等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日內發(fā)出開工通知,導致不能施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或解除合同。
    1.編制和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是用來指導工程施工全過程中各項活動的技術、經濟和組織的綜合性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實施方案,也是動態(tài)管理以及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實施監(jiān)督的具體依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圖、施工條件和合同約定,認真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并應于開工前7天提交給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由發(fā)包人審核批準。
    2.組建項目經理部以及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
    項目經理部是對工程施工進行全過程綜合管理的組織機構,它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具體執(zhí)行人,也是施工合同動態(tài)管理的直接管理人。同時,應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管理制度等。
    3.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
    根據工程施工中各分部分項工程、各工種的需要量和比例組織施工隊組,安排勞動力進場。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防火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特種崗位的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4.施工現場的準備。
    施工現場的準備工作,主要是為了給工程施工創(chuàng)造有利的條件和物質保證。其具體內容:做好施工場地的控制網測量;搞好“三通一平”;做好施工現場的補充勘探,為基礎工程施工創(chuàng)造條件;建造臨時設施;安裝、調試施工機具;設置消防、安全設施等。
    5.做好分包的工作、簽訂分包合同。
    承包人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專業(yè)工程分包,與選定的分包企業(yè)簽訂分包合同,并保證分包工程按時開工。承包人應避免違法分包而導致行政處罰并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6.建筑材料的訂貨、加工和進場。
    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的安排,及時與生產企業(yè)、供應商聯(lián)系,簽訂供貨合同,安排建筑材料進場。做好施工機具的采購和租賃工作,簽訂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
    7.及時提供建筑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按照建筑材料的需要量計劃,及時提供建筑材料的試驗申請計劃。
    8.提交開工申請報告。
    當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完成之后,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及時向發(fā)包人提交開工申請報告,并報總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
    從法務方面來講,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未能做好上述的主要準備工作,導致不能按時開工的,承包人應當不遲于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jiān)理人和發(fā)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jiān)理人和發(fā)包人在收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如在48小時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如果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期限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的,工期不予順延。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發(fā)包人、承包人各自的職責和義務,雙方都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否則,造成工程項目不能按時開工的,將由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20xx版施工合同對工程保險、工傷保險作出規(guī)定,同時還增加了其他保險的條款。工程系列保險制度不僅完善了我國工程保險制度,對今后可能會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險等制度預留了執(zhí)行的空間,這與國際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軌。
    (一)具體條款:
    通用條款18條保險,18.1規(guī)定:工程保險,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fā)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18.2工傷保險,18.2.1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jiān)理人及由發(fā)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18.2.2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8.3其他保險: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4持續(xù)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lián)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xù)保險。
    (二)解析:
    1、工程保險。
    工程保險是指對進行中的建筑工程項目、安裝工程項目及工程運行中的機器設備等面臨的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風險。工程保險在性質上屬于綜合保險,既有財產風險的保障,又有責任風險的保障。
    工程保險的責任范圍由二部分組成:一是主要針對工程項下的物質損失部分,包括工程標的有形財產的損失和相關費用的損失;二是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可能產生的第三者責任而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導致的損失。
    通用條款新增加另有約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由發(fā)包人負責投保,如果發(fā)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關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薄督ㄖā?8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通用條款明確規(guī)定要求承包人與發(fā)包人按法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另外,雙方可以自行約定為現場人員及他人辦理意外傷害險,設備工程可以辦理財產保險。
    3、持續(xù)保險。
    通用條款18.4條規(guī)定了持續(xù)保險制度,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應密切注意工程實施中的變化情況,并與保險人及時聯(lián)系,對于保險事項及金額做相應調整,如果工程延期,應當及時續(xù)保,確保施工其間工程項目的持續(xù)參保。
    新版合同第18條保險項中規(guī)定了“工程保險”、“工傷保險”、“其他保險”、“持續(xù)保險”、“保險憑證”、“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通知義務”。在建設工程過程中存在著各種風險,包括經濟風險、自然風險、建筑施工人員意外傷害風險等,工程保險屬于承包人與發(fā)包人有效轉移風險的有效安排。通過系列保險制度的設計,可以強化發(fā)、承包雙方通過工程保險來防范,真正化解工程風險。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九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監(jiān)理合同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監(jiān)理的重要內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guī),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規(guī)定如下,
    一由專人負責各項合同的簽訂、執(zhí)行和管理。
    二:合同簽訂必須報主管領導批準。經領導同意簽字、蓋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條文清楚完整,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明確違約責任。本著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雙方恪守合同。避免違約行為,盡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響實現合同預期目標。
    四:合同管理人員每月對施工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分析一次,并同時送到業(yè)主、施工單位。檢查結果在監(jiān)理月應予以反應。。
    五:由于水利工程耗資大、施工周期長、施工條件多變,又具有不可逆轉的質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階段強化合同措施,協(xié)調約束各方行為,是搞好監(jiān)理工作的基本途徑。因此應完善合同咨詢、定期檢查和協(xié)商制度,以實現工程的建設目標。
    六:當發(fā)生合同爭議,監(jiān)理工程師應本著有利于施工的正常進行,不損害工程質量,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協(xié)商調解。
    七:管理好監(jiān)理委托合同:每月總監(jiān)主持月度工作總結時,應檢查分析監(jiān)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況,督促每個專業(yè)工程師按照合同、監(jiān)理大綱、監(jiān)理規(guī)劃及實施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職工作,遵守行業(yè)準則和職業(yè)道德,達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標。
    八:對于合同執(zhí)行中發(fā)生的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事項,總監(jiān)應及時向監(jiān)理單位反映,由監(jiān)理單位主管領導出面進一步與合同雙方協(xié)商,以求得爭議及時解決。。
    九:合同管理人員應保守機密。做好合同歸檔和借閱工作,建立合同執(zhí)行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編寫《合同執(zhí)行情況》匯報。
    十:認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檔案應防潮、防蛀、防火、防盜。合同檔案需專業(yè)人員保管,避免破損。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
    為對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實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實施。
    一、驗收的基本程序工程驗收應遵循三級驗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單位自檢、監(jiān)理單位初驗、工程部驗收。
    二、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技術證明文件和檢驗試驗報告;4、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6、其他竣工必須的技術整理。
    三、工程的竣工驗收
    1、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
    (1)單位工程及根據行業(yè)施工特點由公司專門委托專業(yè)施工單位的子單位工程(如高、低壓供、配電工程、天然氣工程、智能化系統(tǒng)工程、消防報警系統(tǒng)、電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后,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監(jiān)理單位正式申請驗收、同時按照《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提交全套的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份。
    (2)監(jiān)理單位應在收到施工單位驗收申請后的工4日內,完成竣工資料審查工作,并組織監(jiān)理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并將現場檢查驗收過程中發(fā)現的缺陷和問題書面匯總,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經監(jiān)理單位復查合格后,由其審查完畢的竣丁資料及清單,連同全套驗收資料及清單以及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監(jiān)理質量報告等一式四份提交建設單位,申請工程正式驗收。
    (3)公司在收到驗收報告的14日內,完成對施工單位竣工報告和資料的復查,核對監(jiān)理單位報送的監(jiān)理報告、質量檢驗資料的審查。通知并組織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進行工程的竣工驗收。對驗收過程中發(fā)現的缺陷及問題書面匯總通知有關責任方并限期整改完畢。經復查合格后書面簽署由監(jiān)理單位簽發(fā)的《竣工驗收書》一式四份。單位工程進入缺陷責任期。
    2、單項工程竣工驗收
    (1)單項工程(或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所包含的所有單位工程均驗收完畢方具備單項工程的竣工驗收條件。
    (2)根據公司批準的`工程項目分期建設計劃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單位工程(或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應在完成竣工驗收后移交物業(yè)公司。
    (3)單項工程(或分期建設的工程項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監(jiān)理單位正式申請驗收,同時按照《工程檔案管理辦法》提交全套的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份。
    (4)監(jiān)理單位應在收到施工單位驗收申請后的14天內,完成竣工資料審查工作,配合工程部向政府質檢站報送“竣工驗收質量監(jiān)督通知書”及相關資料,并會同質檢站、建設單位進行驗收檢查,同時將現場檢查驗收過程中發(fā)現的缺陷及問題書面匯總,通知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完畢,經監(jiān)理單位復查合格后,由監(jiān)理單位將審查完畢的竣工資料及清單、連同全套監(jiān)理驗收資料、清單,及監(jiān)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監(jiān)理質量檢驗報告”等按照竣工驗收備案的要求一式四份提交工程部,由工程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5)竣工驗收時,應按要求通知質檢站進行驗收的監(jiān)督工作。
    (6)對驗收工作中發(fā)現的缺陷問題書面匯總通知責任單位,并限期整改完畢,經復查合格后,書面簽署由監(jiān)理單位簽發(fā)的《竣工驗收書》一式四份。單項工程進入缺陷責任期。
    (7)單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并辦理移交前,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已完成工程的保管和維護。
    3、建設項目或分期建設項目的綜合驗收建設項目所有內容均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后,由工程項目的監(jiān)理單位向工程部提交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部在審查通過監(jiān)理單位的竣工驗收報告后,按照《建設項目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項目的綜合驗收。
    四、工程移交
    1、建設項目移交驗收應具備的條件(1)工程項目已竣工并經質檢站、人防、消防、防雷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給排水(含熱水)、電氣、天然氣、有線電視、暖氣等已接通,信息及電話具備裝機條件。(2)工程項目竣工資料齊全:包括管線圖資料、竣工圖。室外工程完成,形成封閉環(huán)境。
    2、建設項目移交工作程序
    (1)工程部代表公司作為項目移交驗收工作的牽頭單位;
    (2)工程部根據項目建設進度要求,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的7天內完成向物業(yè)公司的移交。工程部應在擬定的移交日期前7天以書面方式通知移交驗收相關單位,并將經公司批準的移交驗收應提交的資料提交物業(yè)公司。
    (3)移交驗收應提交的資料
    a)單項工程移交清單b)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質量檢查資料一套c)竣工圖紙一d)房屋鑰匙e)各種智能卡(電、天然氣、冷水、熱水、暖氣等)。
    (4)移交驗收的程序a)物業(yè)公司根據工程移交清單逐項檢查核對。b)參加驗收人員在工程移交清單上簽字,物業(yè)公司將一份清單返回工程部驗收,移交工作完成。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一
    一、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保證醫(yī)院醫(yī)療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值班人員確需離開崗位時,必須向科室領導報告,并由科室領導指定人員代班。
    三、服務態(tài)度端正,服務質量優(yōu)良,對科室申請檢修的醫(yī)療設備,應及時進行故障檢查,安排檢修,并填寫維修工作記錄。
    四、對無配件或不能及時修復的醫(yī)療設備,應向使用科室解釋原因,提出檢修意見,并報醫(yī)學工程科領導。
    五、對大型醫(yī)療設備發(fā)生重大故障時,應及時向醫(yī)學工程科領導匯報,同時報醫(yī)務處并院主管領導。
    六、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檢修工作程序和操作規(guī)程,嚴格交接手續(xù)。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公司建設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施工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結合公司現實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屬礦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包括礦、土、安)的施工項目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管理的責任制,以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責任性;明確工程質量管理及驗收的內容、程序等。
    第四條按照科學管理、合理組織施工的原則,要求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達到必備的開工準備條件。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準備開工時應向建設單位申報開工報告,建設單位派工地代表對開工條件進行考核,所有考核項目全部達到合格后經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交付施工單位執(zhí)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應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施工單位不能按時開工,必須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請求,經建設單位確認后,工期相應順延。建設單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請求,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條設計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保證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步驟,各有關單位必須認真執(zhí)行。
    第八條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的前提條件:
    1、設計單位必須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圖紙。
    2、在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之前,各有關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審圖,并提出初步意見。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3、在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時,設計單位必須派負責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設計人出席,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一般應在工程開工10天之前進行。
    第九條設計交底與圖紙會審工作的程序:
    1、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意圖、工藝要求、布置與結構設計特點和施工單位應注意的事項。
    2、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提出圖紙中的疑問、存在問題和需要解釋說明的問題。
    3、設計單位答疑。
    4、建設單位對提出的問題進行研究與協(xié)商,擬定解決問題的方案。
    5、建設單位負責寫出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紀要,并經各方簽字。
    6、圖紙會審紀要應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存檔。
    第十條圖紙會審重點內容:
    1、圖紙是否經過設計單位按圖紙劃分經各級人員正式簽署。
    2、施工圖與設備、特殊材料的技術要求是否一致。
    3、設計與施工主要技術方案是否能相適應,對現場條件有無特殊要求。
    4、預制構件、設備組件及現場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現場施工的實際能力。
    5、各專業(yè)之間及設備和系統(tǒng)施工圖設計之間是否協(xié)調,例如設備外形尺寸和基礎尺寸、建筑物預留洞孔及預埋件與安裝圖紙要求、設備與系統(tǒng)連接部位、管線之間相互關系等。
    6、施工圖之間、總圖和分圖之間、總體尺寸與分部尺寸之間有無矛盾。
    第十一條對會審中有可能出現的設計修改,由原設計單位按設計變更管理程序提出設計變更,經建設單位簽證后交施工單位執(zhí)行。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承建單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提交建設單位會審。
    第十三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會審工作,由建設單位主持,質監(jiān)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參加。會審后,由建設單位形成會議紀要,經各方簽字后作為正式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具體條件,從技術、設備、機械化程度、組織管理、經濟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確保施工組織設計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措施得當,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條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建設單位對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
    2、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書。
    3、符合設計單位所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如有必要要求設計進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時,應有充分論據,并征得設計方代表的同意。
    4、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和標準。
    5、符合現場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施工組織總設計應包括的內容:
    1、工程概況,工藝流程,設計與設備特點等。
    2、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質量標準及質量控制點。
    3、施工技術和物資供應計劃,包括設計圖紙交付計劃。
    4、主要施工機具配置和勞動力安排。
    5、施工綜合進度安排,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階段形象進度及施工進度網絡圖。
    6、施工場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7、安全、質量、文明施工計劃和保證措施。
    8、新工藝和新材料的使用。
    9、費用估算及工作量進度。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確定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建設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工程實際進度與施工組織總設計中安排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建設單位審核后執(zhí)行。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施工單位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費用。
    第十八條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設計單位對原設計圖紙進行局部變更:
    1、設計圖紙有差錯。
    2、設計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設計條件有變化。
    3、現場條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規(guī)格、品種、質量不能完全符合設計要求。
    4、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
    5、施工差錯經有關方面批準的處理意見。
    6、圖紙設計與實際不符以及圖紙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須經建設單位簽核后方可執(zhí)行。
    第十九條需要設計變更時,必須由要求設計變更的單位提出變更事由,經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進行設計變更。
    第二十條設計變更按其性質與大小,分為下列三類:
    1、一般小型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下),原則上不增減預算費用,不改變原設計原則,不影響質量、美觀,如圖面尺寸差錯、材料等代換、圖紙細部增補詳圖、圖紙間矛盾處理。這類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核簽、建設單位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
    2、較大設計變更(xx萬元以上、xx萬元以下),工程內容與工程量有變化,但不涉及初設審定的原則,需要增加或減少預算費用,要對局部施工計劃與施工進度有一定影響,這類設計變更由要求變更的部門提出,經設計單位簽核、建設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執(zhí)行。
    3、重大設計修改(xx萬元以上),涉及原初設審定的設計規(guī)模、設計原則、結構布置的修改,或涉及總承包合同所規(guī)定的概算需要調整,經建設單位負責人、原設計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設計變更應按其性質與大小先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xù)之后才允許施工,不得先變更設計進行施工后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施工單位擅自變更設計發(fā)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建設單位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三條設計變更資料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應妥善保管,后作為竣工資料統(tǒng)一歸檔。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未經三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會審,不準開工。
    第二十五條不按要求提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準開工。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保證工程質量技術措施針對性不強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不予審批實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進行試化驗的,不準開工。
    第二十八條施工質量不合格者,必須返工。
    第二十九條施工總平面布置是施工組織總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完成施工場地的劃分,交通運輸的組織,各種臨建,施工設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設,場地的豎向布置,并滿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確保整個施工場地布置緊湊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節(jié)約用地、文明整齊。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根據合同所規(guī)定承建的工程范圍,按照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繪制施工總平面圖,由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給定的施工場地之外私建、亂建臨時設施或堆放設備材料,更不允許占用道路作為施工場地。如有必要,應由建設單位批準。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要對其所占用的施工場地范圍內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統(tǒng)的暢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環(huán)境負責,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種污水不得隨意亂堆亂排。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需要開挖已有道路,中斷交通或需要中斷水源、電源時,必須提前________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必須在批準的時間內完成任務并予恢復,如不能按時完成并影響建設單位正常生產、生活,施工單位應負責賠償并予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需建設單位提供水源、電源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指定地點和容量連接并應按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交納費用。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礦區(qū)內取土或棄土,應在建設單位指定地點進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應由施工單位及時運至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堆放。
    第三十六條設置在施工場地的測量標志或永久測量標石,施工單位應予以保護,不得損壞和移動。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所承建的工程項目完工并經驗收后,應立即撤離施工現場,所建臨時設施應及時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章隱蔽工程質量驗收制度
    第三十八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的目的是為使工程項目質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將質量保證體系貫穿到每個操作工人的工序中,從工程建設內部層層把關,使工程整體質量得到保證。
    第三十九條隱蔽工程是指在施工過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結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蓋,正常情況下無法進行復查的工作,一般驗收項目如下:
    1、工程建設工序進行中間環(huán)節(jié)驗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鋼筋工程,驗收內容有:鋼筋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位置、形狀、焊接尺寸、接頭位置、預埋件的數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況等。
    2、埋入地下的基礎工程。驗收內容有:地基開挖土質情況、標高尺寸、基礎斷面尺寸,樁基中樁的位置、數量及制作質量、入土深度、最后貫入度等。
    3、埋入結構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結構的防水層防水處理措施及防腐處理等的施工質量。
    第四十條隱蔽工程驗收,必須填寫“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并由各方代表簽字。
    第四十一條隱蔽工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前24小時通知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未通知建設單位自行隱蔽,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提出重新開挖檢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自理。經檢查存在質量問題時,施工單位應按要求返工處理,不按要求返工處理的,建設單位工地代表有權通知施工單位停工,停工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隱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分別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作為工程文件長期保存。
    第四十三條單位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單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規(guī)定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全部施工完畢,并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質量標準。
    2、必須移交的文件、記錄等資料完整、齊全。
    3、施工現場清理完畢。
    第四十四條單位工程驗收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
    3、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單、簽證單,內容包括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4、單位工程竣工圖紙及設計變更。
    5、隱蔽工程記錄。
    6、主要建筑及設施基礎沉降觀測記錄。
    第四十五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一般分為預驗收和正式驗收。
    1、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整理移交全部驗收資料,填寫竣工驗收申請書。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地代表等有關人員進行預驗收。
    2、單位工程竣工正式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質檢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參加,驗收結果由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六條正式驗收程序如下:
    1、確定驗收日期。
    2、審閱驗收文件及記錄。
    3、審閱預驗收的驗評結果。
    4、檢驗或抽檢。
    5、驗收總評意見,確定工程等級。
    6、驗收成員簽字。
    第四十七條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應及時搞好工程決算。
    第四十八條單位工程一經正式驗收,應及時辦理移交工程相關圖紙資料手續(xù)或代保管手續(xù)。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工程建設開工前,必須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條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及行業(yè)規(guī)范,遵循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十一條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款。對可能發(fā)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的辦法和自理原則。
    第五十二條施工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竣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義務和一般責任。
    3、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式。
    4、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與質量標準。
    5、設計變更。
    6、結算方式。
    7、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8、爭議解決方式。
    9、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10、合同的生效方式。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三
    1.工程開工前項目部計統(tǒng)員根據工程項目合同、施工組織設計及項目實際情況,繪制工程項目總體施工進度計劃,并做到圖表上墻,編制總體計劃時各工序不宜劃分的太細,可以把它組合成一個大的整體,因為總體計劃施工周期長,各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比較多,過于詳細會影響整體計劃的編制效果,還要考慮氣候條件尤其是冬雨期施工及資源配備對生產所造成的不利因素,要充分考慮進去并留有余地。根據總體網絡控制圖和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切實可行的單位工程階段性(基礎、主體、裝修工程)進度計劃,計劃編制時首先要熟悉工程圖紙,了解工程概況并有工程量,通過工程量來計算整個工程的勞力及施工天數,做到心中有數。施工過程中還需根據工程變更或其它實際情況及時對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2.項目部計統(tǒng)員每月17日、26日前向工程技術科報表:每月17日前報出月中產值形象及項目存在問題。每月27日前報出當月已完實物工程量、產值形象及下月計劃(附實物量及勞力、機具需求),每季末報出當季已完實物工程量、產值形象及下季計劃,形象進度敘述要簡單準確。并寫出統(tǒng)計分析,對項目施工生產情況進行全面總結,重點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及當前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3.對于工程變更或預算外增加的項目,在核算確定后據實對工作量進行調整并及時報工程技術科。
    4.項目計統(tǒng)員負責建立健全各種臺帳,并對各種臺帳(包括建筑安裝工程完成工程量臺帳;單位工程生產任務完成情況臺帳;主要工程實物量完成臺帳;分項工程外包臺帳;甲方審批完成工作量臺帳;工程統(tǒng)計臺帳;班組(勞務隊)完成實物量(驗收)臺帳)做到及時填寫,實事求是。
    5.項目部協(xié)助分公司搞好半年、年工程盤點,摸清單位工程剩余工程量和工作量,為生產決策提供依據。
    6.項目部如遇不屬我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及時辦理工期順延手續(xù),以免最后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并重新調整施工進度計劃。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四
    成立以工程部為主體的節(jié)能領導小組,各部門均應設節(jié)能管理員。節(jié)能領導小組要經常研究大廈的能耗情況和采取相應節(jié)能措施。工程部應進行每月能耗統(tǒng)計并繪制成曲線表,以進行不同年份不同月份的能耗比較。
    物業(yè)的合理用電是節(jié)電的手段,從運行角度應從下述幾方面考慮:
    供配電。提高功率因數,應控制在0.9以上。
    變壓器。變壓器在運行中,應根據負荷變化情況,按技術特性,選擇最佳運行方式。變壓器負載率經常小于30%時,應更換變壓器;單相用電設備分接在三相網絡上,低壓網絡的電流不平衡度應小于20%。
    空調、制冷系統(tǒng)。制冷機組應根據不同負荷要求,開、停部分機組及控制冷凍水、冷卻水溫度和水質,以提高制冷系統(tǒng)的運行效率。空調機組在不同季節(jié),應該合理調整新風比例,以減少新風處理能耗;對于非24小時營業(yè)場所,進行風量調節(jié),根據負荷的大小來改變送風量。
    照明系統(tǒng)。采用日光傳感器、時間預定、手動等照明控制手段進行節(jié)電。光源燈具應定期清掃更換,制定更新周期,維持光照水平。
    1 能源消耗控制程序及要求
    1.1 能源消耗控制的范圍是:電、水、汽、油、煤氣等。工程部在所有使用部門安裝電表、水表、蒸汽表、煤氣表,油料使用須登記。
    1.2 工程部派人每天到各使用部門巡視檢查,如發(fā)現漏電、漏水、漏汽、漏油等現象,立刻采取措施解決問題;如屬人為事故,要對有關人員進行教育并懲罰。
    1.3 能源費用消耗在正常營業(yè)善下應控制在總營業(yè)收入的4.5%。其中:
    i.電費:占能源費用的43%
    ii.水費:占能源費用的6.5%
    iii.煤氣費:占能源費用的1%
    iv.熱力費:占能源費用的25%
    v.冷凍水費:占能源費用的24%
    2 設備節(jié)能辦法簡介
    2.1 重視節(jié)能的重要性,讓每位員工都要了解節(jié)能是工程管理重要內容。
    2.2 工程部各級管理人員要了解主要用電設備的數量、運行情況。
    2.3 了解各種能源的收費標準。
    2.4 指派專人負責節(jié)能工作的檢查、督促。
    2.5 推廣節(jié)能觀念及意識和方法。
    2.6 不斷對用電、用水及其它能源消耗情況及節(jié)能效果進行分析、調查,使之不斷完善。
    2.7 應用樓宇自動化控制進行管理,根據季節(jié)、時間變化,時刻調整。
    2.8 保溫材料的維護保養(yǎng)。
    2.9 空調風量根據季節(jié)、時間、客人的感覺隨時調整。
    2.10 照明線路的布置及調整。
    2.11 燈具的'選擇(節(jié)能燈、日光燈帶功率補償器)。
    2.12 升降梯/電扶梯的智能管理。
    2.13 采用節(jié)能控制照明開關:(1)聲控開關:(2)光控開關;(3)時間控制開關;(4)延時控制開關。
    2.14 合理使用設備,使其最大限度的達到工作效率,例如:變壓器最合理的工作負載是80%-90%,這時它各方面的利用率最佳。
    2.15 使設備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潤滑、密封等)
    2.16 采用節(jié)能水龍頭。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五
    1、 井下的風門由通風工區(qū)負責按質量標準砌筑,風門要實現自動關閉,通車風門滿足行車要求,并實現自動化。
    2、 井下的永久風門要全部實現閉鎖,以防止風流短路。與總回風道、一翼回風相通的'風門要實現地面遙訊。
    3、 風門調節(jié)裝置要牢固,靈活可靠。
    4、 通風設施施工完畢后,由安監(jiān)處組織驗收,確保通風設施質量滿足通風質量要求。
    5、 嚴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發(fā)現同時打開,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6、 運輸大件難以通過風門時,施工單位應提前一天通知通風工區(qū)進行處理,若私自拆除及人為損壞風門者,按破壞通風設施論處。追究責任者責任。
    7、 井下風門的安裝及維修實行轄區(qū)管理,安裝維護人員對管轄范圍內的通風及時安裝或維修,不及時維修,按《通風工區(qū)獎罰條例》進行處罰。
    8、 井下所有的通風設施,通風工區(qū)要建立通風設施管理臺帳,安設好設施說明牌,并做好檢查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