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yōu)故意傷害申訴狀范文(21篇)

2025/6/9 3: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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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是對我們個人和團隊工作的一種總結和概括,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工作中的亮點和問題,從而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簡明扼要地陳述事實是寫總結的基本要求。這是一些權威機構發(fā)布的數(shù)據(jù)和調查結果,讓我們了解一下現(xiàn)狀。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一
    申訴人鄭xx,男,xxx年3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浙江省天臺縣人,住浙江省天臺縣城關鎮(zhèn)赤誠路皮革廠小區(qū)。
    申訴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臺刑一終字第2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刑監(jiān)字第1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現(xiàn)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撤消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臺刑一終字第2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臺刑一終字第2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定(見一審判決書和二審裁定書):申訴人于xxxx年8月7日上午,因相鄰房屋接駁超高而與鄰居潘建桔發(fā)生爭執(zhí),申訴人見潘建桔拉住自己衣服不放,即后踢一腳,踢中潘建桔膝部,致使潘建桔右膝內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斷裂,構成重傷,據(jù)此兩審法院均判決申訴人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四年。
    申訴人認為一審、二審人民法院均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撤消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xxxx)天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臺刑一終字第2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改判申訴人無罪。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假定“后踢一腳”的事實認定成立,本案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和傷害后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聯(lián)系。按照刑法罪責自負原則,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因此,當某種危害結果已經(jīng)發(fā)生,如果要行為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確認其行為與該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申訴人鄭xx是否應對被害人潘建桔右膝三根韌帶斷裂的傷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取決于鄭xx的故意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右膝三根韌帶斷裂的傷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于因果關系存在客觀性、條件性、多樣性和復雜性等性質,因此,我們應該從上述性質來分析本案的因果關系。
    一)從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方面分析,沒有關于成傷機制的臨床法醫(yī)學分析和判斷指證“后踢一腳”的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確定和直接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是指事物現(xiàn)象之間的普遍聯(lián)系與相互作用不以人的意志轉移而客觀存在。所以,在認定因果關系解決刑事責任的時候,單靠司法人員的主觀分析和推理是不夠的,很多時候還得通過司法鑒定對被害人傷害情況的成傷機制作出臨床法醫(yī)學分析和判斷。在做下一步分析前,請允許申訴人羅列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的一些基本常識:1、內側副韌帶損傷(mcl),幾乎為膝外翻暴力所致,當膝關節(jié)外側受到直接暴力的使膝關節(jié)猛烈外翻,便會撕斷mcl,當膝關節(jié)半屈曲時,小腿突然外展外旋也會使mcl斷裂,mcl損傷多見于運動創(chuàng)傷,如足球、滑雪、摔跤等競技項目;2、外側副韌帶損傷(lcl),主要為膝內翻暴力所致,因外側方髂脛束比較強大,單獨lcl損傷少見,如果暴力強大,髂脛束和腓總神經(jīng)都難免受損傷。3、前交叉韌帶損傷(acl),膝關節(jié)伸直位下內翻損傷和膝關節(jié)屈曲位下外翻損傷都可以使acl斷裂。一般acl很少會單獨損傷,往往合并有mcl、lcl與半月板損傷的,但在膝關節(jié)過伸時,有可能會單獨損傷acl,另外,暴力來自膝關節(jié)后方,脛骨上端的力量也可使acl斷裂,acl損傷亦多見于競技運動;4、后交叉韌帶損傷(pcl),無論膝關節(jié)處于屈曲位或伸直位,來自前方的使脛骨上端后移的暴力都可以使pcl斷裂。暴力又分膝過伸暴力和后旋暴力,膝過伸暴力迫使膝關節(jié)處于過伸位,首先引起pcl斷裂,暴力繼續(xù)使膝蓋過伸,繼而acl也受損傷,后旋暴力是指當足部固定時脛骨上端受到來自前方的暴力并同時旋轉,這種損傷機理常常導致復合損傷,即合并有側方結構的損傷。pcl損傷少見,通常與acl同時損傷,單獨pcl損傷更為少見。從上述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知識的羅列,我們可以清晰的發(fā)現(xiàn)本案被害人潘建桔的傷害情況十分特殊,內側副韌帶(mcl)、前交叉韌帶(acl)和后交叉韌帶(pcl)同時斷裂的這種傷害結果出現(xiàn)的幾率非常小,不是單一因素可以形成的,成傷機制相當復雜。申訴人“后踢一腳”的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法官僅依據(jù)常識來進行推理和判斷難以作出準確認定,必須對其進行司法鑒定。而本案刑事審判部分僅有的三份鑒定(詳見證據(jù)十五、十六和十七)撇開其證據(jù)合法性和客觀性不談,單就鑒定目的和鑒定內容而言,均是傷情鑒定,沒有任何一份鑒定就成傷機制做出過分析,就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作出過判斷。既然成傷機制沒有查明,“后踢一腳”的傷害行為和傷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也就不能確定,理所當然的結果,因果關系不能確定,就不宜推定申訴人鄭xx有罪。
    二)從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分析,不能排除自行摔傷的可能性。
    因果關系的條件性是指因果關系只能在一定條件下存在。原因不能離開其所處的具體條件而發(fā)生作用,只有在一定的具體條件下,才可能產(chǎn)生出某種結果。這種具體條件,既可能是當時當?shù)氐木唧w環(huán)境,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自身之中,或者兼而有之。因此,在考察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時,要進行具體分析。本案公安機關沒有進行現(xiàn)場勘查,是致命的缺陷,案發(fā)現(xiàn)場地面情況是否凹凸不平,是認定是否具有摔傷可能的重要證據(jù),然而天臺縣公安分局竟然沒有在案發(fā)當時進行勘查并作出《現(xiàn)場勘查筆錄》,最終導致是踢傷還是摔倒扭傷成為無法查明的事實,打架現(xiàn)場必須做現(xiàn)場勘查并搜集證據(jù)本是是刑事偵查的基本常識和任務,未及時勘查,失去了收集證據(jù)的良好時間,且永不可彌補。好在申訴人在案發(fā)后,自己就案發(fā)現(xiàn)場做了拍照留存(照片詳見證據(jù)十八),雖然效力遠不如《現(xiàn)場勘查筆錄》,但基本可以還原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顯示被害人潘建桔自己陳述的倒地之處,四張紅鐵門前兩米左右的地方,正是廢磚碎石堆放處,地面凹凸不平。加之被害人潘建桔腳穿塑料高跟拖鞋、拉扯、追趕、體胖等多種情形構成了本案案發(fā)時的具體條件,再結合大腳趾出血、右腿內側多處皮膚擦傷(該傷情有證人證言、病歷為證)的體表受傷情況和被害人陳述的被踢部位沒有局部直接暴力造成的體表傷和骨骼傷等等情況綜合分析,不能排除被害人具有絆倒摔傷的可能,既然自行絆倒摔傷的可能性沒有排除,依據(jù)“疑罪從無”的刑法理念和訴訟原則,就應當推定為申訴人無罪。這不但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也更加順應現(xiàn)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法治進程。
    三)從因果關系的多樣性分析,申訴人“后踢一腳”單一暴力傷害行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右膝三根韌帶斷裂”的傷害后果。
    因果關系的多樣性是指某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由多種原因導致,即通常所說的多因一果案件。這類案件的發(fā)生有內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等。對這類案件,我們應當審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還要查明該行為是主要原因還是次要原因,以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
    根據(jù)“因果關系客觀性分析”一段中羅列的有關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相關知識,我們不難看出本案成傷機制十分復雜。到底是什么原因直接導致了本案十分罕見的傷害結果,我們有必要做深入分析。關于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的在實際生活中的成傷機制,中國骨科鼻祖黃家駟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基本觀點如下{詳見附件參考文獻二、黃家駟《外科學》第九十六章(下肢損傷)第1987頁【診斷】部分}:
    一、成傷機制大體可以歸為四類:1、屈曲-外展-外旋損傷,最常見,外力多來自膝或小腿之前的外側,或身體向對側旋轉時扭傷,最先傷及內側韌帶,然后是前交叉韌帶(acl)和半月板,外展應力較強者,可合并脛骨外髁骨折,acl的斷裂處多在股骨髁附著面;2、過伸損傷,單純過伸損傷所涉及的組織主要是pcl和acl損傷,依作用力的著力點在膝上或膝下有所不同;3、前后位移損傷,膝關節(jié)屈曲位受到來自前方的暴力可以造成pcl斷裂,但反向暴力造成acl損傷的情況則幾乎不存在;4屈曲-內收-內旋損傷,多傷及外側副韌帶(lcl)、acl、以及腘肌腱,此類損傷很少見。二、從損傷組合看,前交叉韌帶(acl),多合并內側結構,很少合并外側結構損傷,后交叉韌帶(pcl)既可以單純損傷,也可以合并內側或外側結構損傷,但后交叉韌帶(pcl)合并內側結構損傷的機會較小,機制也比較復雜,其中主要是在屈曲位扭傷所致,嚴重者后交叉韌帶(pcl)與前交叉韌帶(acl)同時損傷。
    根據(jù)黃家駟的歸納總結,并結合前述的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的基本常識,基本上可以作出如下一個相對準確的判斷:要形成本案被害人“內側副韌帶(mcl)、前交叉韌帶(acl)和后交叉韌帶(pcl)同時斷裂”的傷害結果,需要在膝關節(jié)處于屈曲位并由多種力量因素相互結合相互影響所形成的的旋轉暴力所導致,最大可能的原因是:當膝關節(jié)處于屈曲位時,小腿突然外展外旋,再外加前方暴力或后旋暴力因素疊加而形成。這種情況最常見于足球運動員奔跑中用足內側起腳踢球時,突遭對方球員從側后鏟球?;仡櫱笆觥耙蚬P系的條件性分析”一章中黑體字部分的內容,申訴人就本案傷害結果形成的過程做這樣一個假設,請評判其合理性和作為證據(jù)的可采性:被害人潘建桔穿高跟涼鞋快步向前追趕申訴人鄭xx,右大腳趾頭踢到廢磚頭之類的障礙物,高跟鞋鞋跟一歪,右足掌內側著地,人以順時針方向從左向右對側旋轉,從而形成一個相對旋轉力和右膝外翻應力,兩力疊加,形成本案的損傷。申訴人就這一假定,做了多次模擬實驗,發(fā)現(xiàn)完全符合理論上的成傷機制,如果再加上地面情況凹凸不平,最有可能導致右膝內側多處擦傷,和本案門診時的傷情紀錄也十分契合。
    再根據(jù)本案的言辭證據(jù)做一個分析:被害人從后面拉住申訴人的衣服時,申訴人后踢一腳,根據(jù)這描述,兩人顯然是前后站立,膝關節(jié)處于伸直位,此時如踢在內側,形成的是外翻應力,損傷的時外側副韌帶,根本不可能損傷內側副韌帶;如踢在膝蓋部,來自前方的暴力只能導致過伸損傷或前后位移損傷,傷的是pcl,幾乎不可能再導致其他韌帶損傷。分析結論表明,單純來自右膝內側或右膝蓋的局部直接暴力是不能造成這樣的損傷的,況且局部的暴力作用往往會造成局部體表或骨骼的損傷,本案所提供的病歷均不支持直接暴力所造成的損傷。
    關于這一分析和判斷的結論,有兩個幾乎完全類似的案例可以相互印證?!吨袊ㄡt(yī)學會法醫(yī)臨床醫(yī)學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版)第390頁、安徽蚌埠市公安局王剛論文《成傷機制的臨床法醫(yī)學分析和判斷》一文的案例一(詳見文獻四)和中國法醫(yī)學雜志xxxx年第24卷第6期案例報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醫(yī)學系杜宇和林子清合寫的《膝關節(jié)韌帶損傷成傷機制法醫(yī)學分析一例》(詳見文獻三)兩文中的案例,和本案幾乎完全雷同,兩案例都是甲乙兩人因糾紛發(fā)生廝打,導致其中一人內側副韌帶、前后交叉韌帶(文獻三案例僅斷內側副韌帶和前交叉韌帶)。兩文的分析結果也都明確指出:案例所述損傷,局部直接暴力無法形成。
    綜上,即使假定“后踢一腳”的事實認定成立,也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當然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
    二、本案沒有充分證據(jù)證實申訴人實施了“后踢一腳”的傷害行為。
    一)被害人在關鍵情節(jié)上(被踢中部位是右膝髕骨內側還是右膝蓋部)的描述前后矛盾,該陳述不能作為認定申訴人故意傷害的依據(jù)。
    被害人潘建桔在xxxx年8月7日的公安詢問筆錄中陳述被踢部位為“右腿髕骨左側(醫(yī)學上稱右腿內側)”(證據(jù)一第一頁倒數(shù)第四行),但在xxxx年2月1日檢察院詢問筆錄中又說被踢部位是“右膝蓋部”(證據(jù)二第二頁倒數(shù)第十二行),到底踢在哪里?右膝三根韌帶斷裂,傷勢不輕呀,踢在哪里應該是刻骨銘心的記憶!怎么才相隔半年多一點點就記不清了呢?那就顯然只有一個解釋:根本沒有被踢!
    被害人陳述固然是證據(jù)之一,但如此關鍵事實,居然記不清楚、前后矛盾,顯然被害人在關鍵情節(jié)上做了虛假陳述,該陳述不能作為認定申訴人故意傷害的依據(jù)。
    二)根據(jù)法醫(yī)學關于鈍器傷之足踢傷的有關知識,一腳踢斷三根韌帶,應當存在致傷痕跡,但本案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被害人右腿有踢傷的痕跡。
    根據(jù)有關法醫(yī)學關于鈍器傷的知識(詳見文獻六第二頁):足踢傷(kicking)多見于人體下部,如雙下肢、會陰部、臀部、腰腹部,如被害人處于蹲位,坐位或臥位,則可見于身體任何部位。損傷性狀及程度與被害人穿著、加害人腳上是否穿鞋、鞋的質地、作用力大小及作用部位等有關。除了因足踢時外傷作用力一般較拳擊時為重,致傷作用面也較拳擊時大,因而足踢傷的損傷程度多較拳擊傷為重,較易造成受傷部位的骨折或內臟損傷,其他特點與拳擊傷類似(由于拳頭為不規(guī)則形狀,體表常見不規(guī)則形擦傷、皮內出血和皮下出血。由于拳頭表面有皮膚、皮下組織和肌肉被覆,因此打擊在人體較柔軟的部位,如腹部、胸部、四肢肌肉較厚部位,常不在受傷部位外表皮膚上留下?lián)p傷征象。尤其當穿有較厚衣著時,有時留下外傷,程度也很輕,如擦傷和挫傷,不大可能形成挫裂創(chuàng)。)如所穿鞋較硬,有時能在受傷部位形成部分反映鞋尖形狀的擦傷和挫傷。小孩、老人、體弱者遭受足踢傷,其后果常較一般人為重,因而致死的并不少見(文獻六、法醫(yī)學之鈍器損傷)。
    在本案中,申訴人后踢一腳致被害人右膝三根韌帶斷裂,此非強大暴力不能導致這樣的結果。結合前述足踢傷的法醫(yī)學常識,被踢部位(右腿髕骨內側或右膝蓋部)應當能找到致傷面,挫擦傷、皮內出血、皮下出血,因為正值夏天,甚至應該能找到反映鞋跟形狀的挫擦傷。但是不論在門診病歷還是住院病歷里,都沒有致傷痕跡方面相關的傷情記載。
    本來,依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4月20日發(fā)布施行)第5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查明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公安機關有義務運用刑偵技術對致傷痕跡和致傷工具進行檢驗和鑒定,以此確認申訴人是否實施了“后踢一腳”的傷害行為,遺憾的是,不知是有意還是無意,公安機關又沒有依程序辦案,遺漏了重要的一環(huán),導致踢還是沒有踢,成為無法查明的事實。
    綜上所述,申訴人自始至終否認有“后踢一腳”的加害行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也完全不能認定申訴人實施了“后踢一腳”的行為,既然不能證實申訴人實施傷害行為,本案應當依法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指控申訴人有罪的證據(jù)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性,依法不得采納為定案的依據(jù)。
    (一)天公(xxxx)活檢字第277號天臺縣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活體檢驗報告),本案據(jù)以刑事立案的證據(jù),不但形式不合法,內容也有重大瑕疵。
    從形式角度而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1980年的《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guī)則》第十二條也規(guī)定:鑒定書由鑒定人簽名,檢驗報告由檢驗人簽名,注明技術職稱,并加蓋“刑事技術鑒定專用章”。可見,鑒定書上鑒定人簽名是法定形式,而該份鑒定書法醫(yī)陳棲亭沒有簽字。陳棲亭目前退休在家,申訴人走訪他并詢問簽名事宜,他非常錯愕,謹慎表示,他一生做事謹慎,只要是親自經(jīng)手的,存卷備查的鑒定他都會簽字的。言外之意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這份鑒定不但形式不合法,來源也不合法。
    從內容上看,重傷鑒定結論不確定,因該鑒定刻意加注了“隨時間延長,加強功能鍛煉可望減輕傷害程度”的說明,更為荒謬的是,被鑒定人,也就是被害人的名字被寫成了“泮建桔”,檢驗對象究竟是誰呢?至今沒有更正。
    (二)浙人傷鑒(xxxx)第25號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文證審查意見書,最后確定申訴人有罪、并判處四年徒刑的據(jù)以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jù),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觀性。
    1、鑒定主體不合法。
    首先,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的資質。該委員是依據(jù)xxxx年5月31日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浙江人身傷害和精神病醫(yī)學鑒定暫行規(guī)定》(詳見附件地方法規(guī)一)第7條規(guī)定成立的,委員會成員由指定醫(yī)院和浙江大學醫(yī)學院的專家、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的資深法醫(yī)組成,掛靠在浙江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一醫(yī)院,鑒定結論由該院出具。鑒定范圍僅限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具體包括:死亡原因的醫(yī)學診斷;損傷情況的醫(yī)學診斷;疾病的醫(yī)學診斷;傷害與疾病的關系;傷害后有無并發(fā)癥、后遺癥;傷害后有關生理、病理狀態(tài);其他涉及醫(yī)學專門問題的診斷等(詳見附件地方法規(guī)一第2、3條)。而文證審查是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工作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對檢察機關所辦案件(包括批捕、起訴、民行等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jù)進行審查的過程。文證審查是檢察院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方式之一。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顯然不具備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的資質。
    其次,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不具備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資質。損傷程度鑒定屬于法醫(yī)學鑒定范疇,不屬于醫(yī)學鑒定范疇?!墩憬松韨途癫♂t(yī)學鑒定暫行規(guī)定》第八條也明確規(guī)定:涉及損傷程度、尸體現(xiàn)象、死亡性質、死亡及損傷時間推斷、損傷工具推斷、是否造作傷等法醫(yī)學鑒定由法院、檢察、公安等法醫(yī)鑒定機構作出。這一條規(guī)定非常明確指出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不具備鑒定損傷程度的資質。法醫(yī)界的權威著作《法醫(yī)鑒定實用全書》界定:醫(yī)院的醫(yī)生做鑒定應簽名為“醫(yī)師鑒定人”,以利于與“法醫(yī)鑒定人”相區(qū)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劉家琛同志19在全國法院第二屆司法鑒定學術會議上也明確指出:“醫(yī)學鑒定不等于是法醫(yī)學鑒定,醫(yī)學鑒定與法醫(yī)學鑒定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法醫(yī)學工作者,不是醫(yī)學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醫(yī)院從事醫(yī)學鑒定并不是說法醫(yī)工作不要了,并不是這個意思,不要產(chǎn)生這個誤會,不要把這個誤會留給歷史?!笨梢娽t(yī)學鑒定與法醫(yī)學鑒定兩者有著根本性的區(qū)別。
    統(tǒng)而言之,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只能進行醫(yī)學鑒定并出具醫(yī)學鑒定書,無權進行損傷程度鑒定,無權出具法醫(yī)學鑒定書,更無權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其鑒定文書不具備證據(jù)能力。況且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法醫(yī)鑒定是訴訟證據(jù)的一種,具有獨立的證據(jù)作用,而醫(yī)學鑒定則不是訴訟證據(jù),不具有獨立的證據(jù)作用,只能作為法醫(yī)學鑒定的前提和基礎,依法不得采納為證據(jù)使用。
    2、鑒定程序不合法。
    本次鑒定,提請并委托鑒定的部門是天臺縣法院刑庭,受托單位是省高院法醫(yī)處,出具的是法醫(yī)技術鑒定委托書,鑒定對象是被害人潘建桔,鑒定目的是對傷情程度做重新。既然提請的是法醫(yī)學鑒定,就應當由省高院法醫(yī)處依法自行鑒定,進行活體檢驗并出具法醫(yī)學鑒定文書,但遺憾的是,省高院法醫(yī)處沒有自行鑒定,而是轉委托沒有法醫(yī)學鑒定資格的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進行鑒定,鑒定對象及方式也由對被害人的某些特征、損傷情況、生理狀態(tài)、病理狀態(tài)和各器官、系統(tǒng)功能狀態(tài)等進行檢驗、鑒定,即活體檢驗,偷換為對起證據(jù)作用的法醫(yī)鑒定書、浙江大學附屬二醫(yī)院醫(yī)學鑒定書、病歷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即文證審查。整個鑒定程序完全不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
    3、鑒定文書形式不合法。
    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jù)要求和法律規(guī)范。依《檢察院法醫(yī)工作細則》,文證審查意見書的結論應明確提出同意、不同意、建議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等審查意見,并說明理由。由于文證審查意見書不能直接作為證據(jù)使用,不應在意見書中提出鑒定結論性的“輕微傷”、“輕傷”、“重傷”的審查意見,也不應表述為“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或“結論可靠”。作出鑒定結論后,鑒定人都必須簽名,只有持不同意見者才有權不簽名。浙人傷鑒(xxxx)第25號文證審查意見書結論不符合要求,并且四個共同鑒定人,居然無一人在文書上簽名,,是不是四個鑒定人無一人認同該結論?不管背后有多少原因,沒有證據(jù)無從追究,但至少有一點,單從形式該文書格式就不合法。
    4、內容不具有客觀性。
    拋開主體資格不談,單就內容而言,在法醫(yī)文證審查中,需要對被鑒定文書進行全面審查,綜合分析,需要通過對檢驗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的關聯(lián)性、一致性的審查,確定某種損傷和某種結果的內在聯(lián)系(也即因果關系),最后確定被鑒定文書的客觀真實性。在本案中,浙江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浙二傷鑒(xxxx)第02號人身傷害醫(yī)學鑒定書,是唯一一份合法性沒有瑕疵的鑒定(詳見證據(jù)十六)。請注意該材料的兩個關鍵點:1、該材料第二頁順數(shù)第六行表達內容為:檢查過程中被鑒定人配合欠佳,尤其是檢查右膝屈伸活動中;2、第二頁順數(shù)第十三和十四行表達內容為:檢查顯示右膝屈伸活動喪失在50%以上,但體檢時被鑒定人配合欠佳,故屈伸度難以作為鑒定的依據(jù)。這兩個關鍵點,在因果關系成立的前提下,直接決定罪與非罪,以及量刑的輕重,但浙人傷鑒(xxxx)第25號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文證審查意見書在引述浙二傷鑒(xxxx)第02號人身傷害醫(yī)學鑒定書的相關內容時,刻意去掉上述兩個關鍵點的內容。既然是文證審查,怎么可以去除直接影響結論的關鍵內容呢!如此行徑,不能排除別有用心、構陷他人的嫌疑。
    綜上所述,浙人傷鑒(xxxx)第25號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主體、鑒定程序、鑒定文書格式均不合法,內容也不具有客觀性,顯然不具有證據(jù)證據(jù)能力和證明力,依法不得采納為定案的證據(jù)。
    三)住院病歷及護理記錄重抄、篡改痕跡十分明顯,涉嫌偽證。
    1、護理入院錄及報告單(證據(jù)十四)
    仔細審查第2頁,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該頁共有七個護士的護理記錄,但只有三個人的筆跡,這三個人分別是葛紫陽、許照英、陳小倩。項桂蓮、陳薇以及徐冬梅的護理記錄經(jīng)比對均是陳小倩的筆跡。篡改處尤其對比鮮明一處是8月8日下午三點徐冬梅的護理記錄,該記錄剛好跨頁,第二頁最后一行和第三頁第一行,同一個人的護理記錄明顯是兩個不同的人用兩支不同的筆寫出來的。
    2、住院病歷
    查看住院病歷病史診斷依據(jù)部分(證據(jù)十三第七頁),其診斷1表述為:外傷史明確,內翻應力加右膝內側直接受力。一眼就可以看出,內翻應力的“內”顯然是由外字修改而來。為什么這么改,這涉及到一個醫(yī)學知識問題:膝關節(jié)處于伸直位時,膝內側直接受力形成的是內翻應力。醫(yī)生葛永健為配合被害人潘建桔的控告,申訴人鄭xx后踢一腳,踢中其右膝內側,以期相互印證而將外字改為內字。但也恰恰是這欲蓋彌彰的一改,進一步證明了住院病歷是篡改的,因為從骨科學關于成傷機制的常識(因果關系部分羅列了這方面的知識)來說,內翻應力損傷外側副韌帶,外翻應力損傷內側副韌帶。而本案受害者傷的是內側副韌帶及前后交叉韌帶,外側副韌帶沒有受傷,這清楚的說明受害者根本不是內側受力。葛永健當時是實習醫(yī)生,專業(yè)知識貧乏,他不經(jīng)思考的一改,讓申訴人順藤摸瓜找到了病歷資料被篡改的痕跡。另從整個病史部分書寫十分整潔、一氣呵成、沒有任何刪涂的痕跡等明顯不符常規(guī)現(xiàn)象也能看出病歷被偷換了。尤其離譜的時,動手術的麻醉紀錄篡改時因時過境遷,記錯了日期,簽字日期竟然寫成是8月3日的了。
    四)言辭證據(jù)除被害人描述被踢部位前后不一,存在矛盾外,還存在其他多處矛盾,現(xiàn)列舉三大主要矛盾以說明本案言辭證據(jù)不具有可采性。
    為了更好更清晰的展現(xiàn)言辭證據(jù)的矛盾之處,讓我們先確認和羅列各方說辭能相互印證幾個事實:
    關于糾紛的起點:僅有丁再義和申訴人鄭xx有所描述,丁再義說申訴人鄭xx拿一捆扎絲從家里走出來,在潘建桔后門口對出的弄堂上(地址狀況可詳見證據(jù)十八現(xiàn)場圖及照片第二、三、五頁)撞到他們(丁、潘、朱)三人的。這個說法和申訴人的說法一致,,兩人說法相互印證,基本可以確認發(fā)生糾紛的起點是在被害人潘建桔后門對出弄堂口七米多的火表箱處。
    關于潘建桔倒地的地方:言詞證據(jù)中,有三個人分別提到被害人潘建桔倒地位置,其中潘建桔在檢察院筆錄中說是離申訴人門口一米的地方(證據(jù)二第二頁倒數(shù)第三行),法院第一次庭審筆錄中說是離申訴人家兩三米的地方,丁再義說是倒在快到申訴人門口的地方(證據(jù)四第二頁倒數(shù)第五行),范筱英說是倒在申訴人中間房屋的門口(見證據(jù)六第二頁一、二行)。綜合三人說辭并結合現(xiàn)場,基本可以判定被害人潘建桔倒地的地方在申訴人地基前兩米左右,也即證據(jù)十八第四頁所標示的地點。
    關于丁再義和朱巖根追進了鄭xx家里的事實,這一事實有丁再義(證據(jù)四第七八行)、潘建桔和申訴人鄭xx三人的說詞均予確認,三人說辭相互印證,應可認定。
    關于申訴人的衣服被拉破的事實,該事實有被害人潘建桔、朱巖根、申訴人鄭xx三人說辭確認,并能相互印證,應可確認。以上四個事實竄起來,基本可以還原整個案發(fā)過程的主干?,F(xiàn)以主干為依托,進一步抽絲剝繭,分析言辭證據(jù)的矛盾之處,以此說本案明言辭證據(jù)里的涉及案件定性的關鍵點相互不能印證,存在根本性的矛盾,因為這種矛盾違反邏輯、違反情理、違反常識,是由證據(jù)的虛偽性造成的,應當予以排除,存在實質矛盾的證據(jù),決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矛盾1、有無外傷。
    受害人潘建桔陳述自己沒有外傷(見證據(jù)2第3頁倒數(shù)第7、8行),范筱英等證人均說有外傷,醫(yī)院病歷也明確記載有外傷。
    申訴人說在弄堂火表箱處遭到被害人潘建桔方三人圍攻,不得已往家跑。被害人在公安詢問筆錄中說丈夫朱巖根和她同道拉過申訴人(見證據(jù)一第二頁第九行),檢察院筆錄則改口說她被踢倒在地的時候,朱巖根和丁再義還在她家門口(見證據(jù)二倒數(shù)第四、五行)。朱巖根則在公安詢問筆錄中承認同被害人一起同道拉過申訴人(見證據(jù)三第一頁倒數(shù)第七、八行),拉的過程中,申訴人踢倒他妻子,即受害人。范筱英在公安筆錄中說被害人潘建桔追上去拉鄭xx時,朱巖根也追上去拉(見證據(jù)五第一頁倒數(shù)第五、六行),但在檢察院詢問筆錄中又改口說被害人潘建桔倒地時,朱巖根和丁再義還在被害人自家門口。
    矛盾3、嚴弘到底在不在現(xiàn)場?
    被害人潘建桔在公安詢問筆錄中說在場人員是自己、朱巖根、丁再義和范筱英(見證據(jù)一第一頁倒數(shù)第一行和第二頁順數(shù)第一行),在檢察院筆錄中則增加了嚴弘和褚玉珠。丁再義說在場人員只有四個人:丁再義、朱巖根、潘建桔、范筱英。范筱英的筆錄說在場人員是丁再義、朱巖根、潘建桔、范筱英、嚴弘和褚玉珠。嚴弘和褚玉珠則說是接到范筱英的電話來到現(xiàn)場的,嚴弘把電話交給褚玉珠后跑下樓,剛好看到了申訴人踢了被害人一腳。讓我們來結合現(xiàn)場分析一下這些說辭:
    從規(guī)劃圖及現(xiàn)場,可以確認糾紛起點到申訴人家總共距離不超過8米,過程實際上也很簡單,根據(jù)言辭證據(jù)歸納描述如下:攔住申訴人,要他去樓頂看一下,申訴人不去,返身往家走,被害人追過去拉住申訴人,申訴人后踢一腳,被害人倒地喊腳被踢斷了,申訴人趁機逃回家,朱巖根、丁再義追進申訴人家里。申訴人也一直堅持整個過程就一兩分鐘,范筱英也在公安詢問筆錄中說整個過程大概就一兩分鐘(見證據(jù)五第二頁順數(shù)第五行)。結合距離和過程描述分析,這個時間跨度是比較可信的、貼近事實?,F(xiàn)在我們來做個假定:
    假定褚玉珠和嚴弘說的時真話,請注意她們母子的說辭,嚴弘把電話交給他娘褚玉珠后便逃到樓下,到樓下時看到申訴人后踢一腳,被害人倒在地上,褚玉珠掛了電話下來,只看到被害人倒在地上,申訴人后踢一腳是聽兒子說的。如果這個假定成立,則顯然范筱英不在現(xiàn)場。反之,假定范筱英說的是真話,發(fā)生糾紛時她在自家門口,打架時她已經(jīng)到了褚玉珠的門口,那么她根本沒有打這個電話,褚玉珠和嚴弘就根本不在現(xiàn)場。
    綜上,一審、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指控申訴人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jù)嚴重不足。因此,懇請貴院重新客觀、全面、公正的審查本案,根據(jù)我國法律及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提起再審,糾正一審、二審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重新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宣判申訴人無罪,還申訴人一個清白,一個做人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鄭xx
    xxxx年3月1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二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人,下崗職工,住本市硚口區(qū)漢正街元茂巷××號,電話139715137××。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個體老板,住本市硚口區(qū)中山大道23—3號×樓×號,電話837350××。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故意傷害一案,不服(20xx)硚刑初字第5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民事判決部分,特提出上訴。
    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
    二、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16255元、護理費5400元、必要的營養(yǎng)費3600元和后續(xù)治療費1317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56955元。
    不可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jù),但是因為1986頒布的該法律的許多條文都相當不完備,如:以上“關于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條文,就只規(guī)定了: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很顯然,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得要詳細、具體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時都不應當遺漏了這一重要的法律依據(jù)。
    二、原審關于民事部分的判決囫圇吞棗
    三、原審合議庭的審判長談毅法官適用強盜邏輯——沒有法醫(yī)鑒定即沒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了醫(yī)療費(包括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計算方式,其中沒有任何法條顯示“只有法醫(yī)鑒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更何況有些費用不是法醫(yī)鑒定可以鑒定得出來的(實際上,上訴人也特別對后續(xù)治療費咨詢了設在同濟醫(yī)院和中山醫(yī)院的法醫(yī)鑒定處,其意見是:花一千萬也不一定治得好,所以不好作出鑒定結論)。以下是上訴人主張賠償相關費用的依據(jù):
    (一)
    誤工費,上訴人受傷之后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再加上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榮華街派出所長期不立案使得上訴人一直處于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投訴辦公室和人民檢察院申冤的狀態(tài),結合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yī)院診斷的病歷,上訴人只主張1年的誤工期,合情合理合法;因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所以參照武漢市服務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16255元的標準計算。
    (二)護理費,上訴人受傷之后一直由其妻子護理,到目前為止,因為疼痛仍然無法達到完全自理的狀態(tài),上訴人只主張180天的護理期,同樣合情合理合法;護理費參照武漢市通用的25元/天的標準計算。
    (三)營養(yǎng)費,針對上訴人目前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的情況,上訴人主張的營養(yǎng)期為180天;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以上標準供貴院參考。
    (四)后續(xù)治療費,根據(jù)同濟醫(yī)院法醫(yī)鑒定處和中山醫(yī)院的主治醫(yī)師的介紹“因為沒有及時對原告人上夾板治療,如今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所以現(xiàn)在只能治療以減輕疼痛”,所以上訴人于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yī)院疼痛科進行了診斷。疼痛科楊慶紅醫(yī)師介紹:可以注射治療、磁療、理療等,理療最便宜,一天32 天(另可吃藥)。因此,上訴人考慮到仍然需要工作的緣故,只主張平均10元/天的理療費,時間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人的平均壽命80歲為標準計算,共36年零7個月,以30天/月計算,共13170天??赡苌显V人提出的后續(xù)治療費的標準有些新穎,但上訴人認為:只要是在法律條文指引下的合情合理的標準及意見,都是可以供人民法院參考的。例如: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采光權的賠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現(xiàn)今一種參照“減少照明時間的損失以電費折算”的標準的計算方式就得到了很多法院的采納。因此,上訴人請求貴院在“法的精神”的指引下大敢地適用合情合理的操作模式,不須拘泥于一格。
    另:損傷鑒定為輕傷的法醫(yī)鑒定費為150元。
    四、原審合議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本案應該發(fā)回重審
    (一)法官先入為主是假,替人消災是真
    合議庭把兩個案件同時安排在20xx年9月6日上午9時,后臨時將本案推后。11:40開庭,11:55草草收場,15分鐘把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完畢,真是厲害!
    審理民事部分時,審判長不但不要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證據(jù)質證,而且在自己也沒有看證據(jù)的情況下,公然充當起被上訴人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簡直不可思議!開完庭,如果不是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幾乎忘了收取上訴人的證據(jù)。
    (三)法官尚未離開法庭就流露枉法裁判的跡象
    開完庭,審判長就迫不及待地在法庭里喊旁聽席上的人:“不走,中午就一起吃飯!”
    特別說明: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刑事判決部分獨立的上訴權,所以上訴人已經(jīng)向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刑事判決部分提起了《刑事抗訴請求書》,文書附后。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09.19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三
    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怎么起草?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故意傷害案刑事申訴書范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訴人:姚x利,男,1xx年12月21日出生,漢族,戶口所在地:湖南省武岡市鄧家鋪鎮(zhèn)楊龍村17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xx年2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惠城區(qū)檢察院逮捕,現(xiàn)在羈押在惠州市惠城區(qū)看守所。
    申訴辯護人:黃,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粵高法少刑終字第142號刑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2、對申訴人改判為有期徒刑。
    申訴理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上訴人姚x利無期徒刑,屬于量刑畸重。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一方對本起案件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的老鄉(xiāng)尋釁滋事,這是導致本案發(fā)生的根本原因。20xx年2月7日中午12點左右,被害人的老鄉(xiāng)因有偷狗嫌疑,被申訴人訓斥后懷恨在心,故尋釁滋事,糾合十多個老鄉(xiāng)包括被害人等持械到申訴人家里鬧事,并首先動手打人,從而引發(fā)互毆。所以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對本案的發(fā)生負有一定的責任??梢哉f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的挑釁行為是本案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和直接起因。
    二、申訴人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根據(jù)查閱案卷資料和經(jīng)過會見申訴人,我們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發(fā)生在被害人的老鄉(xiāng)偷狗不成,借機報復的前提下,申訴人出于正當防衛(wèi)的目的而實施了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被打跑后,申訴人等本應終止其先前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而沒有終止,所以后來行為的性質發(fā)生轉化,即由最初的正當防衛(wèi)轉化為故意傷害。由此可見,該案發(fā)確實是事出有因,申訴人屬于臨時起意型激情犯罪,與有組織、有策劃、有預謀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性顯然要小得多。
    三、申訴人沒有犯罪前科劣跡,是偶犯、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又有自首和坦白的情節(jié),應當從輕處罰。
    申訴人在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的挑釁行為的刺激下,一時沖動才傷害了被害人,造成了這樣嚴重的后果。申訴人是在沒有任何思想準備的情況下犯罪,案發(fā)后,申訴人沒有逃跑,也沒有實施任何逃避責任的行為。相反,申訴人還立即讓他的母親打120叫救護車和打110報警,等警察到來后主動歸案,接受審訊,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同案人的罪行,無避重就輕之行為,有自首和坦白的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極好,這進一步體現(xiàn)了申訴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案發(fā)后,申訴人他對自己的行為非常后悔,并多次表示,希望家人盡最大努力在最大限度內賠償被害人家屬。這個事實充分說明,申訴人的認罪態(tài)度很好,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加上申訴人有自首情節(jié),從輕處罰的幅度應當更大。
    四、申訴人的傷害行為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他同案人用木棍打擊申訴人的頭部所致,申訴人姚x利并沒有擊打被害人的頭部,而是選擇被害人的腳進行傷害,所以被害人的死跟申訴人的傷害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本案因被害人一方前來挑釁所致,帶有突發(fā)性,申訴人并沒有糾
    合同
    案人參與打斗,更談不上組織策劃可言,所有同案人參與打架都是自發(fā)的,不存在誰提起犯意,誰組織策劃,所以申訴人姚x利與同案人的地位作用相當,但申訴人姚x利對被害人的傷害行為情節(jié)顯然要輕于其他的同案人。故對其量刑按理應當輕于其他的同案人,這樣才能體現(xiàn)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五、廣東省高院對申訴人姚x利的量刑沒有體現(xiàn)刑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定為故意傷害罪本身就說明了申訴人等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缎谭ā返诙偃臈l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從該刑法條文可以看出,故意傷害致死的量刑,首先考慮的是有期徒刑,其次是無期徒刑,最后是死刑。只有在手段特別殘忍,且被害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無期徒刑;只有在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壞的情況下,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在本案中,申訴人并沒有特別惡劣的情節(jié),且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有一定的過錯,申訴人又有自首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所以本案對申訴人姚x利量刑時應當適用有期徒刑,而不應當適用無期徒刑。
    六、對申訴人姚x利以故意傷害罪適用有期徒刑,更能體現(xiàn)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
    本辯護人曾經(jīng)辦理過一起類似的故意傷害案件,兩工友因瑣事打架,致被害人周寧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黃輔仁盡其所有賠償周寧家屬3萬多元人民幣,后被告人黃輔仁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下面我將附上這個案件的判決書,供法院對比。同樣的情形,同樣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shù)馁M用也相當,黃輔仁賠償是三萬多一點,申訴人賠償?shù)氖莾扇f。其結果是一個判無期,一個判六年,如此大的差異很顯然對申訴人是不公平的,對于申訴人的改造也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20xx年10月2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時指出,要正確執(zhí)行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要繼續(xù)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一面,同時也要注意依法“從寬”處理的一面,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jié)的,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寬嚴都要依法進行,寬嚴都要落實到位。切實做到審時度勢,體現(xiàn)區(qū)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效果良好。本辯護人認為,對申訴人姚x利以故意傷害罪適用有期徒刑,更能體現(xiàn)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寬嚴相濟的理念。
    綜上所述,我作為申訴人姚x利的申訴辯護人,并不是一味地為申訴人開脫罪責,畢竟,死亡的結果是所有人都不愿面對的,也正因此,申訴人得知這一結果后也深表悔罪,申訴人在和我的溝通中,也同樣表示,希望他的家人幫他進一步賠償被害人家屬。我們還是希望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能夠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首先本案乃是由一起被害人及其老鄉(xiāng)的尋釁滋事引發(fā)的;其次,本案發(fā)生后,申訴人的自首坦白表現(xiàn);再次,申訴人系初犯、偶犯、激情犯等情節(jié),對申訴人姚x利進行改判,適用有期徒刑。謝謝!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辯護人: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律師: 黃
    申訴人:姚x利
    20xx年x月25日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guī)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xx年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后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并告訴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后就沖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斗狠,并揚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于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睪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脫出來后見一爛仔從對面沖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后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著腿,腿部有傷。
    并且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并未對此進行痕跡鑒定
    在本案中,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xiàn)場的,那么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原審判決對此并無證據(jù)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并未證據(jù)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jù)本案事實,現(xiàn)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并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并沒有關于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鑒定,很顯然對于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并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并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并非申訴人所致
    根據(jù)現(xiàn)場勘查及申訴人供述,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當時在自己的攤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證人劉某某所說,申訴人將菜刀朝李某某扔去,那么菜刀應當落在李某某店面一側。而根據(jù)證人周某凡陳述,其當時在路邊撿到菜刀,并隨手將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據(jù)此陳述,菜刀當時的位置應在申訴人一側,周某凡順手撿起,就將其放到旁邊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這就更加說明申訴人并未將菜刀扔向李某某,而只是隨手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陳述,周某凡在李某某一側撿起菜刀,然后繞過申訴人的店面,將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這符合常理嗎?顯然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與事實不符,有做偽證之嫌。
    3、申訴人將刀仍向李某某不符合常理
    同時,在本案中,申訴人在與汪某某斗毆之前就已經(jīng)將菜刀丟掉,在后續(xù)的打斗中其再無扔刀行為。倘若被害人李某某及汪氏父子所言屬實,李某某應在打斗開始之前就已經(jīng)受傷,其遭受如此重傷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沒事一樣繼續(xù)參與斗毆,這符合常理嗎?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jīng)受傷,為何本案所有的詢問筆錄均沒有李某某在斗毆過程中腿部已經(jīng)受傷的內容?既然在斗毆之前就已經(jīng)受傷,為何李某某在斗毆結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這一連串的疑點,原審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并未查實清楚,排除合理懷疑,就倉促定罪,有失職、枉法裁判之嫌。
    4、原審判決證據(jù)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1、認定本案事實主要依賴的是證人證言,缺少其他證據(jù)佐證,無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在本案中,認定案件事實時僅僅依據(jù)證人證言,而無其他實物證據(jù)予以佐證。眾所周知,證人證言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容易受證人的記憶力、表達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對于本案申訴人來講,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將對其今后的生活、命運造成重大的影響,因此,不能僅僅依靠證人證言就倉促認定申訴人構成犯罪,這既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又不符合以人為本的基本法律原則。
    (2)本案證人汪某某、汪某忠系本案厲害關系人,且與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其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沒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處,另一方面又說被害人腿部的傷是申訴人扔刀所致,顯然存在矛盾,同時,在本案審理時,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證,僅僅憑借幾份書面證人證言就認定申訴人犯罪的事實,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未承認被害人腿部所受傷害是他所為,根據(jù)申訴人陳述,汪某某沖過來與申訴人斗狠時,其將菜刀隨手扔在了路邊,而并未朝被害人李某某扔去,只是當李某某叫喊“砍人了”時,申訴人才發(fā)現(xiàn)李某某腿部受傷,申訴人僅僅“以為”被害人所受傷是自己的雨傘所致,而并非承認。并且,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也詢問辦案警官:李某某所受傷害是刀傷還是傘傷,因為辦案警官告訴他是刀傷,可見其對李某某受傷一事是何其的驚訝和不解,更加證明其并未傷害李某某。
    三、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jù)不合法,理應予以排除
    1、申訴人的訊問筆錄系逼供和誘供,應當予以排除
    申訴人在公安機關接受長達6個小時的訊問,期間申訴人因睪丸疼痛難忍,要求偵查人員將其送醫(yī)院接受治療,任憑申訴人苦苦哀求,偵查人員始終未同意。在訊問過程中,申訴人向公安機關講述了事情的經(jīng)過,但承辦警官湯某某所長認為申訴人撒謊,并告訴申訴人,汪氏父子及李某某均指認是申訴人所為,讓其不要狡辯。但申訴人仍然告訴訊問人員并非其用刀傷害李某某,湯某某所長氣急敗壞的吼道“將其拉到審訊室銬起來再說”,申訴人作為一個樸實的老百姓,如何經(jīng)受得住這般恐嚇威脅。后偵查人員將已經(jīng)打印好的訊問筆錄讓申訴人簽字,但該訊問筆錄與其所陳述內容完全不同,申訴人在簽字之前已經(jīng)向辦案民警反映情況,并要求重新制作訊問筆錄,但遭到辦案民警的拒絕。申訴人拒絕簽字,但湯某某所長用手敲了敲申訴人腦袋威脅說“如果再不老實,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簽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對如此兇狠偵查人員的威脅、恐嚇和引誘,申訴人已經(jīng)恐懼到極點,害怕自己永遠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違心簽字,以為這樣就不會再有事了,怎知偵查人員竟以此繼續(xù)追究申訴人的責任。
    同時,對于證人陳某某的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事先已經(jīng)做好,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要求其簽字,陳某某明確表示筆錄上所載并非事實,拒絕簽字。偵查人員于是威脅陳某某,作為樸實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脅,其在被迫的情況下不得不在已經(jīng)做好的筆錄上簽字。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0條、54條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應依合法程序搜集證據(jù),不得逼供、誘供,對證人威脅做假證,對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應當予以排除。因此,對于上述申訴人供述及證人陳某某證言應予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2、原審法院所依據(jù)的訊問、詢問筆錄來源及形式違法,應予排除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20條、124條、125條的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及被害人時,偵查人員應當在訊問、詢問筆錄上簽名。同時《最高院關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82條“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jīng)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一)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訊問人沒有簽名的;(三)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guī)定的。但作為本案證據(jù)的訊問、詢問筆錄并沒有偵查人員的親筆簽名,顯然證據(jù)的來源及形式不合法,且偵查及公訴機關并未對此作出補正或解釋,故申訴人的供述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理應予以排除。
    四、申訴人有新的證據(jù)證明被害人所受傷害并非申訴人所為
    (1)根據(jù)證人陳某某新證言顯示,其在偵查階段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證人證言是偵查機關事先已經(jīng)做好的,在半夜時分找到陳某某簽字確認,證人陳某某在萬般無奈之下才簽字,該份證據(jù)明顯涉嫌偽造。其在新證言中明確說明,當時申訴人確實扔了菜刀,但并未傷到李某某,并且該把菜刀被周某凡撿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證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證言,證明案發(fā)時申訴人確實扔下了刀,但并未將刀扔向被害人李某某,也未傷害到李某某,現(xiàn)場也未看到李某某受傷,申訴人僅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據(jù)現(xiàn)場目擊證人楊某某證言,案發(fā)時,其正在街上買千層餅,看到申訴人同汪某某等打架,沒看到申訴人用菜刀傷人,申訴人的菜刀也未傷到人,案發(fā)現(xiàn)場也沒有血跡,李某某腿部也沒有流血。
    (4)根據(jù)現(xiàn)場目擊證人曾某某證實,案發(fā)時,其在李某某攤位買麻辣菜,看見汪某某對申訴人斗狠,申訴人丟掉手中的菜刀同汪某某扭打一起,李某某沖過去將申訴人攤位掀翻,后李某某與申訴人愛人扭打一起,兩人被拉開后,李某某就氣勢洶洶的跑過來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劃了一刀,然后大呼殺人了。因此,根據(jù)這四份新證據(jù),申訴人并未用刀傷害李某某,原審判決認定其有罪與事實不符,顯屬冤案。
    綜上,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在本案中,疑點重重,證據(jù)之間自相矛盾,且證據(jù)本身存在違法性,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根據(jù)刑事案件證據(jù)標準,所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指向唯一結果,否則就無法認定構成犯罪。同時,根據(jù)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凡是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充分的,均不得認定構成犯罪,況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jù)足以認定申訴人無罪。據(jù)此申訴人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guī)定,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張某某
    代理人:伍
    律師事務所
    二〇xx年x月十二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四
    申訴人:劉xx,(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劉某某之父),男,59歲,漢族,廣東省樂昌市人,下崗工人,住址:廣東省樂昌市山xx路x巷x號。
    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刑一終字第x號判決書、(x)粵高法立刑申字第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于上訴人劉某某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不清。
    申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申訴人的兒子劉某某因與溫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關市參與故意傷害(致死)案,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韶刑一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無期徒刑。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x年8月8日作出的(x)粵高法刑一終字第x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x年6月23日作出()粵高法立刑申字第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訴人的申訴。
    事實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發(fā)生的人是溫某豪和周某斌
    x年6月30日晚,申訴人的兒子劉某某與溫某豪、周某斌等人在樂昌市區(qū)xx酒吧108房玩時,溫某豪和黃x強發(fā)生矛盾引起打斗。溫某豪還用車撞傷黃某強一方的人,引起黃x強帶人來報復,而劉某某當時不在現(xiàn)場,并未參與他們的斗毆。這些事實黃x強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可以證實。事實上,劉某某與受害人潘x兵一方無冤無仇,沒有任何利害沖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動機。因此本案一、二審均認定劉某某為主犯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
    二、提出找人來教訓崔某成的不是劉某某。
    一審、二審認定是劉某某提議找人來教訓崔某成,認定劉某某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這種認定是錯誤的。溫某豪和黃某強發(fā)生斗毆以后,因崔某成、黃某強到處找溫某豪報復,劉某某出于義氣,打電話給崔某成協(xié)商,但崔某成要劉某某交出溫某豪,劉某某沒有答應,崔某成就說要由劉某某負責。由于怕被報復,劉某某、溫某豪、周某斌三人離開樂昌到韶關、深圳等地避難。期間是由三人商量找人來教訓崔某成,而不是由劉某某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結果是由劉某某出面叫他的堂弟找?guī)讉€人到樂昌幫手捉崔某成,由溫某豪出錢作為報酬。買車和準備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買車的錢也是溫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證實)。這說明在這起案件中是由溫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費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審、二審認定劉某某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與事實不符。
    三、是溫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劉某某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強等人后,劉某某、溫某豪等人回到樂昌連續(xù)兩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案發(fā)當天晚飯后他們又去找崔某成,沒找到,劉某某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當晚20時許,溫某豪、周某斌開車,在外繼續(xù)尋找崔某成。在尋找過程中,溫某豪、周某斌發(fā)現(xiàn)有人租用摩托車跟蹤,便調頭開車去追跟蹤的人,在進廊田鎮(zhèn)的公路邊追到跟蹤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黃某強,黃某強見狀逃跑了,溫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電話叫劉某某等人過去,說抓到一個人。劉某某等人趕到時,溫某豪、周某斌已經(jīng)抓到受害人并毆打了一頓。這一點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證實。劉某某并不認識受害人是誰,只聽溫某豪說這個人跟蹤他,是崔某成的馬仔。由此就可以印證溫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劃、組織和實施者,因為本案是去教訓崔某成的,但溫某豪、周某斌是在劉某某等不知情的情況下抓住受害人,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據(jù)黃某強的口供反映,黃某強知道受害人被溫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電話,溫某豪接過電話說:“你信不信我現(xiàn)在就廢了他,下一個就輪到你了”由此可以證明溫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組織者。且前兩次打受害人都是溫某豪先動手和用電棍電擊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證實)。
    四、劉某某并無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
    受害人被溫某豪抓住后,溫某豪就先用車用保險鎖毆打受害人(溫某豪的口供已證實)。劉某某等人過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數(shù)次毆打受害人,溫某豪還用電棍電擊受害人,而劉某某始終沒有動手,還勸其他被告不要擊打受害人的頭部以免弄出人命,這些事實在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書、起訴意見書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證實。從毆打受害人的情況來看,溫某豪的主觀惡性比劉某某要大的多。因溫某豪在毆打的過程中起著主要作用,對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著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尤其是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頭部這一行為更是成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劉某某的行為并無任何因果關系。
    判決書認定劉某某在本案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是主犯,是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的.,劉某某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個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報復崔某成時,提出找人幫忙,由于溫某豪提出由他出錢,劉某某是聽命于溫某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報復的對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劉某某回到住處后,這個行動已經(jīng)結束。受害人是溫某豪、周某斌抓住的,從第一現(xiàn)場打人到第二現(xiàn)場打人,劉某某由始至終都沒有動手。劉某某與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更無任何冤仇,根本就沒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動機。所以受害人的死亡與劉某某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的。
    六、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責任未分清。
    在溫某豪、周某斌打電話說抓到一個人叫劉某某等人過去后,劉某某就看到受害人的頭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檢報告分析認為:受害人頭部損失為致命傷,潘某兵是因顱腦損傷死亡的。劉某某在看守所接受審訊時提出檢驗受害人頭部傷口是否與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的傷口吻合,但公安機關沒有采納劉某某的意見。(一審庭審時有相關記錄)。成立共同犯罪行為須符合三個要求:一是每個行為人都必須具有屬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為。如果都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但分屬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為共同犯罪行為。二是各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行為整體。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為的關鍵。三是在發(fā)生一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導致該結果的原因是各行為人的行為所構成的行為整體,因此,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該結果發(fā)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溫某豪、周某斌等人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理應由溫某豪等人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某充其量只是從犯。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的這一行為也不應該算作是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共同行為。這一行為完全是其個人的犯罪行為。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五
    申訴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guī)定,撤銷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號刑事判決,依法重新審理此案,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8月8日上午9時許,申訴人店面因電路問題,請電工進行維修,因維修需關閉總閘,受害人李某某不僅不同意,還對申訴人咒罵,指責其不該關閉電閘。后申訴人與李某某論理,并告訴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訴人這邊來,申訴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聽后就沖到申訴人攤位上與其斗狠,并揚言“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訴人將手中切千層餅的菜刀在自己的攤位上拍了兩下,想以此嚇住汪某某等人,誰料汪某某就動手推打申訴人,申訴人就隨手將刀扔在自己的攤位旁邊(路邊,注:申訴人店面居中,左邊是李某某店面,右邊是蛋糕店店面,申訴人當時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攤位上,申訴人右手握刀,右手邊是馬路,申訴人店面距馬路4—5米,攤位擺放于門面外,距馬路約2米左右,因此申訴人隨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邊或攤位邊),用夾千層餅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進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對申訴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訴人的頭,汪某某抓申訴人的睪丸,申訴人的上衣及短褲均被撕爛,臉部也受傷變色,申訴人愛人周某某與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兒、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訴人艱難的掙脫出來后見一爛仔從對面沖過來,申訴人慌忙之中隨手拿起自家的太陽傘傘柄朝距離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隨后高師傅攔住了申訴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著腿,腿部有傷。
    并且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至少有2把菜刀(陳某某供述有兩把,一把有血,一把無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兩把無血,申訴人的菜刀無血)。
    二、原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疑點重重
    1、作為本案關鍵物證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傷口,并未對此進行痕跡鑒定
    在本案中,根據(jù)證人陳某某及申訴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發(fā)現(xiàn)場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跡,另外兩把均無任何血跡。因此,在本案中,有三個疑點:(1)這三把刀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申訴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現(xiàn)場的,那么另外兩把刀又是如何被帶到現(xiàn)場的?原審判決對此并無證據(jù)證明,這也是偵查機關的程序錯誤。(2)這三把刀分別是誰的刀?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張某某的,但另外兩把刀是誰的?對如此重要的事實,原審判決并未證據(jù)證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傷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據(jù)本案事實,現(xiàn)場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訴人的菜刀無血,很顯然李某某腿部的傷并非申訴人的刀所致,那傷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審判決中,并沒有關于傷口與菜刀的比對、痕跡鑒定,很顯然對于李某某傷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為并不清楚,但原審判決卻武斷的認為是申訴人的刀所致,這是何其的草率。
    原審中,偵查、公訴及審判機關對該部分事實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違反了偵查、審查起訴程序,判決結果與事實不符,該案并未排除合理懷疑,無法達到認定犯罪唯一的證明標準。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傷口并非申訴人所致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六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凃××,男,xxx年8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人,下崗職工,住本市xx區(qū)xx街xx巷××號,電話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男,xxx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個體老板,住本市xx區(qū)xx大道23—3號×樓×號,電話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故意傷害一案,不服(xxx)硚刑初字第5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民事判決部分,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
    二、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16255元、護理費5400元、必要的營養(yǎng)費3600元和后續(xù)治療費1317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56955元。
    上訴理由:
    三、原審合議庭的審判長談毅法官適用強盜邏輯——沒有法醫(yī)鑒定即沒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了醫(yī)療費(包括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計算方式,其中沒有任何法條顯示“只有法醫(yī)鑒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更何況有些費用不是法醫(yī)鑒定可以鑒定得出來的(實際上,上訴人也特別對后續(xù)治療費咨詢了設在同濟醫(yī)院和中山醫(yī)院的法醫(yī)鑒定處,其意見是:花一千萬也不一定治得好,所以不好作出鑒定結論)。以下是上訴人主張賠償相關費用的依據(jù):
    (一)法官先入為主是假,替人消災是真
    合議庭把兩個案件同時安排在xxx年9月6日上午9時,后臨時將本案推后。11:40開庭,11:55草草收場,15分鐘把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完畢,真是厲害!
    開完庭,審判長就迫不及待地在法庭里喊旁聽席上的人:“不走,中午就一起吃飯!”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09.19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七
    申訴人:劉xx,(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劉某龍之父),男,59歲,漢族,廣東省樂昌市人,下崗工人,住址:廣東省樂昌市山xx路x巷x號。
    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粵高法刑一終字第x號判決書、(xxxx)粵高法立刑申字第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于上訴人劉某龍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不清。
    申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申訴人的兒子劉某龍因與溫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關市參與故意傷害(致死)案,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xx)韶刑一初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無期徒刑。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粵高法刑一終字第x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xxxx年6月23日作出(xxxx)粵高法立刑申字第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訴人的申訴。
    事實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發(fā)生的人是溫某豪和周某斌
    200x年6月30日晚,申訴人的.兒子劉某龍與溫某豪、周某斌等人在樂昌市區(qū)xx酒吧108房玩時,溫某豪和黃x強發(fā)生矛盾引起打斗。溫某豪還用車撞傷黃某強一方的人,引起黃x強帶人來報復,而劉某龍當時不在現(xiàn)場,并未參與他們的斗毆。這些事實黃x強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可以證實。事實上,劉某龍與受害人潘x兵一方無冤無仇,沒有任何利害沖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動機。因此本案一、二審均認定劉某龍為主犯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
    二、提出找人來教訓崔某成的不是劉某龍。
    一審、二審認定是劉某龍?zhí)嶙h找人來教訓崔某成,認定劉某龍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這種認定是錯誤的。溫某豪和黃某強發(fā)生斗毆以后,因崔某成、黃某強到處找溫某豪報復,劉某龍出于義氣,打電話給崔某成協(xié)商,但崔某成要劉某龍交出溫某豪,劉某龍沒有答應,崔某成就說要由劉某龍負責。由于怕被報復,劉某龍、溫某豪、周某斌三人離開樂昌到韶關、深圳等地避難。期間是由三人商量找人來教訓崔某成,而不是由劉某龍?zhí)岢龅?,三人商量的結果是由劉某龍出面叫他的堂弟找?guī)讉€人到樂昌幫手捉崔某成,由溫某豪出錢作為報酬。買車和準備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買車的錢也是溫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證實)。這說明在這起案件中是由溫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費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審、二審認定劉某龍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與事實不符。
    三、是溫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劉某龍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強等人后,劉某龍、溫某豪等人回到樂昌連續(xù)兩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案發(fā)當天晚飯后他們又去找崔某成,沒找到,劉某龍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當晚20時許,溫某豪、周某斌開車,在外繼續(xù)尋找崔某成。在尋找過程中,溫某豪、周某斌發(fā)現(xiàn)有人租用摩托車跟蹤,便調頭開車去追跟蹤的人,在進廊田鎮(zhèn)的公路邊追到跟蹤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黃某強,黃某強見狀逃跑了,溫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電話叫劉某龍等人過去,說抓到一個人。劉某龍等人趕到時,溫某豪、周某斌已經(jīng)抓到受害人并毆打了一頓。這一點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證實。劉某龍并不認識受害人是誰,只聽溫某豪說這個人跟蹤他,是崔某成的馬仔。由此就可以印證溫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劃、組織和實施者,因為本案是去教訓崔某成的,但溫某豪、周某斌是在劉某龍等不知情的情況下抓住受害人,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據(jù)黃某強的口供反映,黃某強知道受害人被溫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電話,溫某豪接過電話說:“你信不信我現(xiàn)在就廢了他,下一個就輪到你了”由此可以證明溫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組織者。且前兩次打受害人都是溫某豪先動手和用電棍電擊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證實)。
    四、劉某龍并無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
    受害人被溫某豪抓住后,溫某豪就先用車用保險鎖毆打受害人(溫某豪的口供已證實)。劉某龍等人過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數(shù)次毆打受害人,溫某豪還用電棍電擊受害人,而劉某龍始終沒有動手,還勸其他被告不要擊打受害人的頭部以免弄出人命,這些事實在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書、起訴意見書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證實。從毆打受害人的情況來看,溫某豪的主觀惡性比劉某龍要大的多。因溫某豪在毆打的過程中起著主要作用,對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著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尤其是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頭部這一行為更是成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劉某龍的行為并無任何因果關系。
    判決書認定劉某龍在本案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是主犯,是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的,劉某龍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個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報復崔某成時,提出找人幫忙,由于溫某豪提出由他出錢,劉某龍是聽命于溫某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報復的對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劉某龍回到住處后,這個行動已經(jīng)結束。受害人是溫某豪、周某斌抓住的,從第一現(xiàn)場打人到第二現(xiàn)場打人,劉某龍由始至終都沒有動手。劉某龍與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更無任何冤仇,根本就沒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動機。所以受害人的死亡與劉某龍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的。
    六、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責任未分清。
    在溫某豪、周某斌打電話說抓到一個人叫劉某龍等人過去后,劉某龍就看到受害人的頭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檢報告分析認為:受害人頭部損失為致命傷,潘某兵是因顱腦損傷死亡的。劉某龍在看守所接受審訊時提出檢驗受害人頭部傷口是否與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的傷口吻合,但公安機關沒有采納劉某龍的意見。(一審庭審時有相關記錄)。成立共同犯罪行為須符合三個要求:一是每個行為人都必須具有屬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為。如果都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但分屬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為共同犯罪行為。二是各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行為整體。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為的關鍵。三是在發(fā)生一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導致該結果的原因是各行為人的行為所構成的行為整體,因此,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該結果發(fā)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溫某豪、周某斌等人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理應由溫某豪等人承擔主要責任,劉某龍充其量只是從犯。溫某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的這一行為也不應該算作是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共同行為。這一行為完全是其個人的犯罪行為。
    七、溫某豪才是本案的組織者和策劃者
    溫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發(fā)后逃跑時,多次商量將責任推給劉某龍,如果劉某龍真的是案件的組織策劃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將責任推給劉某龍,而溫某豪、周某斌被抓獲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兩個人多次串供,拒不認罪,態(tài)度很惡劣。這些都有證人證實和被告人的供述證實。本案從頭到尾都是溫某豪在組織、策劃的,既由其出錢實施犯罪、又由其指揮其余被告人毆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認定溫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組織者和策劃者。
    綜上所述,本案組織、主導人自始至終都是溫某豪,而且本案的糾紛也是由其引起的,決定找人來教訓崔某成也是其牽頭商議的,由溫某豪出錢,劉某龍才找人幫忙的。劉某龍在被抓以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溫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與犯罪事實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認參與犯罪(一審開庭時公訴機關曾指出這一點)在開庭審理時也不認罪。一審、二審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明顯有不當之處。本案的主要組織、策劃人是溫某豪,劉某龍只是本案的從犯,但判決卻是劉某龍為無期徒刑,而溫某豪卻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兩個人的刑期懸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決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國大哲學家培根,這位曾做過英國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訴人認為:劉某龍犯了罪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判決應該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讓被告人認罪伏法,讓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有鑒于此,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對此案重新審理,秉公判決劉某龍為本案的從犯,并從輕發(fā)落。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理律師:
    xxxx年9月22日
    附:申訴狀副本1份;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八
    申訴人:**,男,漢族,小學文化,19**年*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東縣九龍嶺鎮(zhèn)財神村9組8號,身份證號碼:43052119490******,電話:0739-22******。
    申訴人不服邵陽市中級法院湘05號刑申2號通知書,繼續(xù)申訴,直到得到公道為止。
    申訴請求:
    1、撤銷(2016)湘05號刑申2號通知書。
    2、宣告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第一、邵陽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避重就虛。理由如下:
    (一)關鍵證人的證言不具有客觀性,理由如下:
    1、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兩證人對同一主要事實的敘述不一致,和其他證人證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稱述也不一致。
    a、證人張三(又名鄭**)的證言:
    法庭發(fā)問的證言:辯護人多次問還有其它行為嗎?都沒有說申訴人用腳踩踏“被害人”胸口。
    b、證人李四的證言:
    兩個證人在公安機關、律師、開庭審理的時候證言不一,同一個證人在主要事實前后說法不一致,兩個證人之間對同一主要事實的敘述也不一樣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數(shù),倒地的姿勢,案發(fā)地形的敘述,拖腳的方式是拖一只腳,還是兩只腳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陳述和證人的證言說的也完全不一樣,“受害人”的第一次陳述說是拳頭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陳述為拳頭打在左腋窩下面一點;次數(shù)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勢為仰面倒地;用腳在胸口踏了多腳。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認為傷是申訴人打的,帶著主觀臆斷的證言怎么讓人相信。
    2、兩個證人都有作假證的地方。
    (1)、證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機關的問話筆錄不一致;
    (2)、律師發(fā)問的時候,兩個證人對雙方見面的地點、見面時間、見面打沒打招呼,說法完全不一樣。證人鄭佰滿說是夜晚九點見的面,見面地點是在院子里,見面時李四主動和他打招呼。證人李四說的是見面時間是下午四點,回家時候就見面了,見面的地點是在他打牌的房間里,他沒有和證人鄭佰滿打招呼。
    (3)、證人當庭說下午四點騎摩托車回家,回家的時間是下午四點左右,而在公安機關的證言中還在家里吃了中飯。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飯,按照申訴人當?shù)氐牧晳T是一定要送禮的,但是被律師問道是否送禮,總是回避不答,說這是個人隱私,因為我律師手中有該送禮人家的記賬清單,如果說就會當庭穿幫。
    3、這兩個關鍵證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無法客觀的反映情況。
    張三和*佰滿是親兄弟,這是客觀事實無法否定。張三說“被害人”王五認他們的父母作干爹干媽,這在張三的問話筆錄中有記錄,但是鄭佰滿故意隱瞞不說,反而說自己和雙方之間沒有親屬關系,意欲還在?李四和鄭佰滿系親叔侄關系這也是客觀事實,雖然這在案件中沒有反應。就是這些和“被害人”有某種利害關系的人都說看到了申訴人怎么打傷“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場的人卻沒看到,我想這是有蹊蹺的。已經(jīng)被證明說謊的證人,他所說的其它證言也無法保證都真實,所以說,這兩份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值得懷疑,無法客觀反映事情的真實情況。
    (二)、“受害人”自己的陳述自相矛盾,和證人的證言也不一致?!笆芎θ恕痹谀?月10日的稱述說申訴人一拳將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訴人還用腳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幾腳,具體多少腳記不清楚了。而在201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卻變成了左腋窩下面一點,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笆芎θ恕弊约赫f位置是和申訴人是面對面,證人說鄭佰滿說是“被害人”站在申訴人鄭伯勝和當事人鄭白云兩人中間,用兩只手分別擋著他們兩個人,是申訴人正面對著“被害人”的側面。
    第二、鑒定鑒定不具有客觀性。
    1、鑒定機構收到委托鑒定的時間是為2010年9月17日,但是在2010年9月10日的問話筆錄中就有該鑒定結論的案號(邵)公(法)鑒(活檢)字【2010】1720號鑒定結論了,這明顯不具備客觀性。但是一審法院卻認定該鑒定結論,理由是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這是“補簽”,只要稍微分析,這又是一個彌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鑒定結論作出的時間偵查機關補正為9月三十日,一審法院也認定為是這個時間,這還是重新陷于原來的困境,因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蓋,都是假的。只是原來在鑒定結論作出前20天就出現(xiàn)了,這樣用“補簽”來修正為在鑒定結論作出十天前出現(xiàn),這有什么實際意義嗎?還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錯誤邏輯。這樣的不具備客觀性的鑒定結論認定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詠說的“寧肯錯放,不肯錯判”是背道而馳了,請二審法院仔細閱讀這兩個地方,認真對待這兩個地方。(請領導重點關注這一重大邏輯錯誤的情況)
    2、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質。一審法院用鑒定人的證言來證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具備鑒定資格,這申訴人不說這樣的邏輯對于錯,只說如果你這樣證明了,申訴人無話可說,說鑒定機構登記證書處于換證時間,鑒定單位可以到該機構登記機關開具在該鑒定時候確屬換證,并有資格的證明,鑒定人的資質情況和鑒定機構的證明方法相同,為什么拿不出來?推斷可知沒有啊!說白了就是證件換發(fā)過程中怎么證明自己的.資質行為,鑒定機構拿出的是后面具備鑒定資質,一審法院絕對不會分不出什么證據(jù)可以證明什么目的吧,那為什么還要這樣認定了,是無法排除合理性懷疑。
    4、鑒定結論做出的依據(jù)不客觀;致傷原因病歷上明顯記錄為患者自己不慎摔傷所致,鑒定結論上卻將致傷原因記錄為被打傷所致。鑒定人不依據(jù)客觀材料進行鑒定,而是另外依據(jù)被鑒定人的稱述說明來進行鑒定。患者本來就有舊傷在身,鑒定結論卻沒有對這傷是新傷還是舊傷進行分辨,無法令人信服。鑒定時間為2010年的9月33日,一個涉及到罪與非罪的鑒定結論,這種工作態(tài)度做出的鑒定結論怎么讓人信服。
    所以該份鑒定結論不具有客觀性,且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依據(jù)的資料不客觀,因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第三、該案兩個疑點無法有合理解釋。
    1、被害人在檢察院、法院都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不要賠償主動放棄?還是自知理虧不敢面對?還是另有隱情?無法有一個合理的解釋。2、報案尋求公力救濟的是申訴人,而不是“被害人”,案發(fā)時間是2010年9月9日下午四點左右,而“受害人”治療卻在2010年9月10日中午12點30分才到醫(yī)院治療,既然是被人打傷,為何遲遲不去就診,為何愿意自己承擔所有的治療費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賠了?無法有合理的解釋,邏輯指向一個結果,那就是栽贓陷害,惹火燒身,不敢面對了。
    第四、邵陽市人民法院程序違法,用非法證據(jù)作為定案依據(jù)。
    兩次補充偵查后偵查機關自行偵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備合法性,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也做出了相同的規(guī)定。沒有法律授權補充偵查兩次之后,原來的偵查機關還可以自行繼續(xù)偵查,也沒有授權檢察院可以繼續(xù)偵查,所以偵查機關提供的20做搜集的趙**證言、李四證言、楊**證言、仇**證言、王五陳述、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鑒定人的資質證明、補簽錯誤情況說明都不具備證據(jù)的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綜上訴述,指控申訴人犯罪的證據(jù)不充分;鑒定結論不具備客觀性;關鍵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兩個證人之間的證言對主要事實的稱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陳述不一致;證人在作證時說謊;第二次退補后,偵查機關繼續(xù)再行偵查搜集的證據(jù)不合法;“受害人”不尋求經(jīng)濟賠償且不報案無合理解釋;因此檢察院指控申訴人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請還申訴人一個公道。
    此致
    湖南省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6-6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九
    申訴人:孫某某,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黑龍江樺南縣,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22198111104912,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黑龍江省樺南縣閆家鎮(zhèn)大張家村1組447號,居住地某市市某中區(qū)某直鎮(zhèn)甫南村。因一、二審被認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現(xiàn)在監(jiān)獄服刑。
    申訴人因對某市市某中區(qū)人民法院吳刑初字第008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某市市中級人民法院()蘇中刑終字第0006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服,現(xiàn)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如下:
    依法撤銷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一、二審錯誤判決,對本案立案重審,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或以過失犯罪減輕對申訴人的刑罰。
    申訴理由:
    申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的被害人陳某左胸部貫通傷,是否客觀存在,本案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假設該損傷存在,也并非申訴人所造成。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害人陳某左胸部存在所謂“左胸腹部貫通傷”傷口
    (一)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出具的被害人陳某入院記錄、手術記錄、死亡記錄等病歷材料存在為減輕其醫(yī)療事故責任而故意夸大陳某原始傷情,杜撰被害人陳某存在“左胸腹部貫通傷”的可能性。
    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出具的被害人陳某手術記錄,明確記載被害人胸腹部銳器貫穿傷表皮傷口長度3cm,膈肌傷口長度4cm,胃前、后壁各有一長度3cm的傷口。如果該傷口確實存在,屬于一次性造成的貫通傷,怎么可能造成四處傷口從外到內第一處、第三處、第四處長度一致而唯獨第二處寬出1cm的情況?這明顯違背自然常識,從力學和醫(yī)學上是無法解釋的。
    原審已經(jīng)依照在案證據(jù)查明并確認,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在接治被害人陳某時,存在嚴重的醫(yī)療過錯,是導致陳某最終死亡的責任人之一?;谏鲜鲆蛩?,在醫(yī)療過錯發(fā)生后,該醫(yī)院完全存在在有關病歷材料中刻意夸大陳某的原始傷情程度并借此減小自身過錯程度的行為動機,且完全有可能實施該行為。
    (二)有關證據(jù)和事實顯示,不能排除某市大學司法鑒定所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對被害人傷情的檢驗鑒定意見受到了利害關系的干擾而配合醫(yī)院一起作假。
    1、鑒定違法鑒定規(guī)程,不依法對尸體表面的傷情和損傷內臟器官的傷情進行拍照固定,導致不能提供證明被害人是否存在“左胸腹部貫通傷”的客觀證據(jù)。
    依照司法鑒定法醫(yī)尸體檢驗的規(guī)程,法醫(yī)對尸體進行檢驗時,必須對尸體表面的傷情和損傷內臟器官的傷情進行拍照固定并應作為鑒定意見書的附件置于鑒定意見書之中,這是強制性的要求,在司法鑒定實踐中,也是常規(guī)做法。
    某市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陳某法醫(yī)鑒定書違反公安部《法醫(yī)學尸表檢驗ga/149-》、《法醫(yī)學尸體解剖ga/t147—1996》鑒定規(guī)程,在進行尸表和尸體檢驗時,沒有對尸表的完整情況和身體和內臟器官的損傷部位進行拍照固定,不能客觀地反映檢驗時尸表和內部器官損傷情況,由此更加導致陳某身體受傷的部位及損傷程度究竟如何成為謎團,由此也更加令人懷疑其鑒定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排除某市大學司法鑒定所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對被害人傷情的檢驗鑒定意見受到了利害關系的干擾而配合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一起作假的可能性。同時該鑒定意見違反鑒定規(guī)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第(五)、第(六)項的規(guī)定,不得采信為定案根據(jù)。
    2、因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在接治被害人陳某過程中發(fā)生重大醫(yī)療過錯導致陳某死亡,其對鑒定結果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事實上公安機關當時委托某市大學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死因進行檢驗鑒定是錯誤的,鑒定不能保證客觀獨立性。
    某市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是某市大學直屬醫(yī)院,某市大學司法鑒定所是某市大學直屬的法醫(yī)鑒定機構,其人員直接來源于某市大學直屬的幾個附屬醫(yī)院(包括第一附屬醫(yī)院)?;谶@一重大的`利害關系,公安機關委托某市大學法醫(yī)鑒定所對被害人陳某尸體進行死因鑒定,完全不能排除某市大學法醫(yī)鑒定所受利害關系干擾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對體表和體內的實際傷情進行虛假記錄的可能性。如前所述該鑒定意見書違反鑒定規(guī)程不肯附上傷情照片即是明證。二審階段,在被害人家屬及法院均承認被害人尸體沒有火化仍在冷凍保存的情況下,申訴人及其辯護人多次書面申請對被害人尸體傷情及其死因進行重新鑒定,均遭拒絕;同時多次申請檢察機關和司法鑒定所提供尸檢傷情照片,最終也沒有提供,在鑒定意見存在上述嚴重瑕疵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竟斷然做出維持原判的裁定,實屬不該。
    (三)某市醫(yī)學會的醫(yī)療損害意見書僅僅是依照醫(yī)院病歷做出的醫(yī)療過錯程度出具的鑒定意見,并沒有對被害人陳某的尸體及其傷情進行檢驗鑒定,不足為據(jù)。
    (四)申訴人當時是右手攥著刀子揮舞的,刀刃朝上,從右手虎口處出來,由于陳某身高1.89米,而申訴人只有1.65米,在雙方面對面站立的情況下,雙方巨大的身高差距決定了申訴人的動作不能造成陳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貫通傷。
    (五)在場證人姜某在其在派出所所做的第一次詢問筆錄中證實,在申訴人拔出刀子向圍在他身邊的人揮舞的時候,他看見孟某的腹部被刺中,還看見陳某的左手大臂流血了,沒有看到陳某身上還有其他地方受傷。依照申訴人當時持刀的姿勢,申訴人揮舞刀子造成姜某左手大臂或左肩部受傷是可能的,但絕不會造成陳某左胸部由上而下的左胸腹部貫通傷,姜某的上述證言可以證明申訴人沒有造成陳某左胸腹部貫通傷。
    (六)在場證人孟某、周某的證言以及姜某的第三次證言所提到的申訴人持刀捅刺陳某的身體部位是腹部,而不是左胸部,這與有關病歷所記錄的傷害部位均不符。除非他們之間在作證時存在串通、被逼迫或者被誘導,否則他們作證時一起犯錯并且犯完全一樣的錯是不可想象的。尤其是陳某最先去就診的某直醫(yī)院當晚的值班醫(yī)生尹某,其當晚接診陳某,為陳某傷口做了較為細致的探查,他理應對陳某究竟傷在何處十分了解。但是,其出具的證言中竟然也說,陳某傷在腹部。尹某大學本科畢業(yè),是某直醫(yī)院的一名外科醫(yī)生,如果陳某傷在胸部,依照他的專業(yè)素質不可能說成是腹部,因為人體部位的區(qū)分對每一名職業(yè)西醫(yī)來講都是基本常識,斷不應該錯。由此足以證實,這些證人證言的內容不客觀,存在極大的事先串通或遭誘導的可能性,根本不足采信。但原審判決根本不去審查證據(jù)本身的巨大疑點,照單全收,一律作為對申訴人定罪的根據(jù),刑事認證規(guī)則蕩然無存。
    綜上,原審認定被害人陳某存在左胸腹部貫通傷是錯誤的,錯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卻予以認定。
    二、退一步講,即便假設該損傷存在,也并非申訴人故意造成,不應定故意傷害罪。
    前面已經(jīng)說明,在場的有關證人證言稱申訴人捅了陳某的腹部,與陳某實際受傷的部位不符,因此,據(jù)此不能認定陳某左胸腹部貫通傷系由申訴人捅刺造成。
    正如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一直供述的,當申訴人在空間極為狹小的廚房內遭到以陳某為首的四個人圍毆時,為了自衛(wèi),用右手從褲子口袋里掏出刀子朝著圍毆自己的人亂揮,想逼退對方。
    揮了幾下后,就被陳某一方參與毆打申訴人的周某抓住胳膊控制住了。正如證人姜某第一次證言所證實的那樣,申訴人判斷,陳某左肩部的刀傷有可能系申訴人在揮舞刀子時造成,但如果在此時此地被害人陳某真的產(chǎn)生了“左胸腹部貫通傷”的傷情,也不可能是申訴人揮舞刀子的動作所導致。聯(lián)系在案證據(jù)和當時的客觀情況,申訴人認為只有在申訴人與周某奪刀時才存在造成陳某該傷情的可能性。
    在案的以下基本事實和證據(jù)情況可供佐證:
    1、根據(jù)公訴機關提供的法醫(yī)鑒定書和住院病歷,顯示被害人陳某左胸腹部貫通傷位于其左胸下約4厘米,銳器的鋒刃穿過肋骨縫隙由上往下穿過膈肌刺穿胃部和小腸系膜。
    2、在案證據(jù)確定無疑地顯示,在申訴人掏出刀子作出“亂揮”等動作后,周某上前右手抓住申訴人手中刀子的刀刃,然后用左手抓住申訴人的右手腕,并用力把申訴人持刀的手往背后擰,兩人奪刀過程持續(xù)了較長的時間,周某的后背在爭奪刀子中還被刀子扎傷。申訴人握刀的右手傷情顯示,其右手拇指指腹一處環(huán)形劃傷、右手食指背側一處劃傷、右手中指背側一處劃傷,依據(jù)在案證據(jù)可以證實,這些傷情都應當是在與周某爭奪刀子時造成,而這些傷情的位置和狀態(tài)足以證明:申訴人當時右手握刀的方式是刀鋒向上刀刃自虎口和食指根部向外延伸。
    3、法醫(yī)鑒定書顯示被害人陳某身高1.89米,申訴人身高只有1.65米,兩人身高有24厘米的差距。也就是說,申訴人是一個小個子,而被害人陳某則是一個典型的大個子,兩人身高相差24厘米。
    4、廚房內的空間十分狹小,只有三四平方米左右,里面站了六個人。其中,吳某邊上用刀逼著姜某,周某在和申訴人奪刀相互扭扯拉鋸,孟某在用菜刀和板凳打擊申訴人,陳某當時理應站在周某和申訴人背后比較靠近的位置,當時其左肩部可能已經(jīng)受傷。
    5、陳某醫(yī)院搶救筆錄明確記載,陳某當晚嚴重醉酒。
    6、作為陳某一方的證人,周某、吳某、孟某證言在敘述申訴人先捅的陳某還是孟某、怎樣捅的陳某的事實時存在明顯的不一致。證人姜某的第三次證言是在被公安機關非法留置在派出所三天三夜后所做,且姜某不識字,無法核對筆錄,其該次證言未講明原因就顛覆了其第一次證言的內容,不足為據(jù)。
    從以上事實和證據(jù)情況綜合分析,在當時當?shù)氐那闆r下,既然申訴人和周某相互扭扯爭奪刀子時,刀子能將周某的后背刺傷,說明兩人在奪刀時持刀、奪刀的手是舉過頭頂?shù)?,否則就不會刺傷周某的背部,同時周某用力將申訴人的手臂往后擰,這就非常容易會刺傷周某的背部。周某身高1.73米左右,而站在他們背后的陳某身高達到1.89米,此時刀子所處的位置和走向也就能夠造成陳某左胸腹部自上而下的傷情。而由于活動空間極其狹小,燈光昏暗,孟某、周某和申訴人都在自己周圍做著極其劇烈的運動,陳某因醉酒和肩部受傷注意力和閃避能力嚴重下降,他被申訴人和周某拼命搶奪刀子刺中左胸腹部的幾率非常高。同時由于周某和申訴人處在激烈的撕扯運動中,孟某也在一邊拿菜刀和板凳對申訴人身上和頭部進行打擊,也會阻擋和妨礙其他人的視線和注意力,從而很難注意到陳某遭誤傷的情況,這也就可以解釋為什么他們在。
    以上是依靠在案的客觀事實和可信證據(jù)能夠幫助我們推導出來的唯一符合邏輯的致傷原因,除此以外根本不能找到其他任何可信的解釋。
    因此,即便假設被害人陳某存在左胸腹部貫通傷,即便是在案發(fā)現(xiàn)場造成,也不可能是申訴人故意捅刺造成,而極有可能是在周某與申訴人四臂交叉聚過頭頂撕拉扭扯奪刀子時造成。即便是這樣,申訴人也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最多也只能以過失犯罪論處。
    三、申訴人在面對以陳某為首的四人圍毆,人身安全遭受嚴重威脅和侵害時,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順手從口袋里摸刀自衛(wèi),由此對加害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以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處斷。
    在案證據(jù)清楚地顯示,申訴人被以陳某為首的四人圍堵在空間狹小的廚房內,遭到圍毆,其中,吳某還當場亮出了刀。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掏出隨身攜帶的刀子進行自衛(wèi),是順理成章也是名正言順的事,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正當防衛(wèi)或防衛(wèi)過當?shù)奶卣鳌6復徶?,就連出庭檢察員都明確承認申訴人的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雖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但可以認定防衛(wèi)過當”,但二審裁定書對此竟然做歪曲記載,不把出庭檢察員的原話寫上,但畢竟有庭審錄像在案,可供查閱。
    綜合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訴人認為某中區(qū)法院和某市中院對申訴人的原審一、二審裁判,在定罪的關鍵證據(jù)存在重大疑點,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況下,悍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十三年,是一個明顯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冤假錯案。申訴人對此至死不服,必將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申訴到底,直至案件糾正的那一天!請人民法院申訴、再審部門切實兌現(xiàn)“有錯必究”的承諾,對本案立案再審,還申訴人一個公道!
    此致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
    以下量刑幅度僅僅作為參考,具體量刑需要看證據(jù),看法官個人、律師辯護所起的作用,不能一刀切,請讀者注意!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重處、輕處特別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持刀、***等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在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中故意傷害他人的,從重10%。
    傷害對象為70歲以上的老人、14歲以下的兒童、殘疾人、懷孕婦女的,從重5%。
    因為鄰里糾紛、婚姻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fā)的故意傷害,從輕10%。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guī)則】
    根據(jù)發(fā)案原因、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損傷程度、賠償情況等情節(jié),合議庭(獨任庭)按本節(jié)規(guī)定量刑認為偏輕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四條量刑時,可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五條量刑時,可行使十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依第一百零六條量刑時,可行使一年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除具有兩個以上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shù)?
    (二)致2人以上重傷或多人輕傷的;
    (三)曾因毆打他人,被治安處罰2次以上的。
    故意傷害罪的追訴期是多久
    故意傷害罪指的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guī)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故意傷害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過也有特殊的情況,也就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是經(jīng)過20年還被追訴不是沒有可能的。
    相關知識: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一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x,女,漢族,x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x,男,漢族,x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x,男,漢族,x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iāng)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fā)生糾紛到達現(xiàn)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jù)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fā)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wèi),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wèi)。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采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jù)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jīng)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fā)時在現(xiàn)場助威,并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后又駕車載著其他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jù)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jīng)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guī)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于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斗、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于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系,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jīng)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戶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系,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guī)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并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系引發(fā)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于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說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說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說法之舉說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認定受害人有過錯,并據(jù)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斗,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jù)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并據(jù)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于他們應該賠償?shù)目铐椫皇潜囆剑瓕徟袥Q據(jù)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說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著眼睛說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于宇州石料廠。之后,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yī)療費用經(jīng)5萬元,還需產(chǎn)生后續(xù)醫(y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于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于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對于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說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緩刑,是指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但是規(guī)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xiàn)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xiàn)。
    悔罪表現(xiàn)是指犯罪人對于自己的犯罪感到后悔,并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于有悔罪表現(xiàn)。是否具有悔罪表現(xiàn),對于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xiàn),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也未表達愿意積極賠償?shù)脑竿婪ú荒苓m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xiàn)漏判情況。
    1、后續(xù)醫(yī)療費26000元應該屬于本案賠償范圍。
    (1)經(jīng)司法鑒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后續(xù)醫(yī)療費26000元。
    (2)該后續(xù)醫(yī)療費26000元屬于必然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系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鑒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于醫(y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xiàn)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shù)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shù)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y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shù)馁r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致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xiàn)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tài)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
    xxxx年八月十八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二
    形式上訴狀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判決或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決或重新審理而提出的訴訟書狀。下面是為大家提供的故意傷害罪刑事上訴狀,可供參閱!
    形式上訴狀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凃××,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漢族,武漢人,下崗職工,住本市硚口區(qū)漢正街元茂巷××號,電話139715137××。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孝感人,高中文化程度,個體老板,住本市硚口區(qū)中山大道23—3號×樓×號,電話837350××。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故意傷害一案,不服硚刑初字第5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的民事判決部分,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
    二、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誤工費16255元、護理費5400元、必要的營養(yǎng)費3600元和后續(xù)治療費1317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56955元。
    上訴理由:
    不可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基本依據(jù),但是因為1986頒布的該法律的許多條文都相當不完備,如:以上“關于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條文,就只規(guī)定了: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和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很顯然,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得要詳細、具體的多,所以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時都不應當遺漏了這一重要的法律依據(jù)。
    二、原審關于民事部分的判決囫圇吞棗
    三、原審合議庭的'審判長談毅法官適用強盜邏輯——沒有法醫(yī)鑒定即沒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三條分別規(guī)定了醫(yī)療費(包括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的計算方式,其中沒有任何法條顯示“只有法醫(yī)鑒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更何況有些費用不是法醫(yī)鑒定可以鑒定得出來的(實際上,上訴人也特別對后續(xù)治療費咨詢了設在同濟醫(yī)院和中山醫(yī)院的法醫(yī)鑒定處,其意見是:花一千萬也不一定治得好,所以不好作出鑒定結論)。以下是上訴人主張賠償相關費用的依據(jù):
    (一)誤工費,上訴人受傷之后因為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再加上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區(qū)分局榮華街派出所長期不立案使得上訴人一直處于向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行政不作為投訴辦公室和人民檢察院申冤的狀態(tài),結合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yī)院診斷的病歷,上訴人只主張1年的誤工期,合情合理合法;因為上訴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所以參照武漢市服務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16255元的標準計算。
    (二)護理費,上訴人受傷之后一直由其妻子護理,到目前為止,因為疼痛仍然無法達到完全自理的狀態(tài),上訴人只主張180天的護理期,同樣合情合理合法;護理費參照武漢市通用的25元/天的標準計算。
    (三)營養(yǎng)費,針對上訴人目前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的情況,上訴人主張的營養(yǎng)期為180天;以20元/天的標準計算。以上標準供貴院參考。
    (四)后續(xù)治療費,根據(jù)同濟醫(yī)院法醫(yī)鑒定處和中山醫(yī)院的主治醫(yī)師的介紹“因為沒有及時對原告人上夾板治療,如今骨折成型已無法治愈,所以現(xiàn)在只能治療以減輕疼痛”,所以上訴人于開庭前重新到中山醫(yī)院疼痛科進行了診斷。疼痛科楊慶紅醫(yī)師介紹:可以注射治療、磁療、理療等,理療最便宜,一天32天(另可吃藥)。因此,上訴人考慮到仍然需要工作的緣故,只主張平均10元/天的理療費,時間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人的平均壽命80歲為標準計算,共36年零7個月,以30天/月計算,共13170天??赡苌显V人提出的后續(xù)治療費的標準有些新穎,但上訴人認為:只要是在法律條文指引下的合情合理的標準及意見,都是可以供人民法院參考的。例如: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采光權的賠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但現(xiàn)今一種參照“減少照明時間的損失以電費折算”的標準的計算方式就得到了很多法院的采納。因此,上訴人請求貴院在“法的精神”的指引下大敢地適用合情合理的操作模式,不須拘泥于一格。
    另:損傷鑒定為輕傷的法醫(yī)鑒定費為150元。
    四、原審合議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本案應該發(fā)回重審
    (一)法官先入為主是假,替人消災是真
    合議庭把兩個案件同時安排在209月6日上午9時,后臨時將本案推后。11:40開庭,11:55草草收場,15分鐘把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完畢,真是厲害!
    審理民事部分時,審判長不但不要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證據(jù)質證,而且在自己也沒有看證據(jù)的情況下,公然充當起被上訴人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簡直不可思議!開完庭,如果不是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幾乎忘了收取上訴人的證據(jù)。
    (三)法官尚未離開法庭就流露枉法裁判的跡象
    開完庭,審判長就迫不及待地在法庭里喊旁聽席上的人:“不走,中午就一起吃飯!”
    特別說明: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刑事判決部分獨立的上訴權,所以上訴人已經(jīng)向硚口區(qū)人民檢察院及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就刑事判決部分提起了《刑事抗訴請求書》,文書附后。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時間: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x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待鑒定意見明確后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chǎn)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xx3年x月21日1x時30分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戶原告人王x產(chǎn)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jié)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jié)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現(xiàn)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4年3月1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2份;
    二、證據(jù)材料若干;
    更多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四
    原告人吳xx,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民族,住所地:
    被告人華,性別,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民族,住市區(qū)街號,(戶籍所在地:省市鄉(xiāng)行政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年月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審。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2、請求被告人因故意傷害原告人身體,賠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合計人民幣元整。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時分左右,被告人在市區(qū)中路附近,因瑣事引發(fā)糾紛,在公共場所被告人不問青紅皂白,即對原告拳打腳踢,使用兇器打擊原告人頭部、臉部,將原告人打傷,受傷后原告人遂撥打110報警,派出所出警處理,為了查明傷情該機關委托了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損傷程度進行司法鑒定,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原告人左側顴骨骨折構成輕傷。
    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人受傷,當時自感頭暈、左面?zhèn)b血腫,局部腫脹左部表皮挫傷,有壓痛等癥狀。經(jīng)ct片檢查顯示左側顴弓骨折,斷端成角,局部稍凹陷。醫(yī)院診斷為:1、左側顴弓骨折;2、左側顴部皮下血腫;3、兩側篩竇炎癥。
    原告人被打后,被送往市婦幼保健院治療,后轉市醫(yī)院等醫(yī)院就醫(yī),休息至今,仍然頭暈,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問,有壓痛、張口疼痛的.后遺癥狀,被告人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人經(jīng)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醫(yī)療費元、誤工費元、營養(yǎng)費元、交通費元、鑒定費元、殘疾賠償金元、護理費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元、精神撫慰金元等共計元。這些損失因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為產(chǎn)生,依法應由被告人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在公共場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情節(jié)惡劣,導致原告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省市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
    2、證據(jù)清單一份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五
    刑事上訴狀的基本格式是怎樣的: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宜寫在此處——華氏注)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jù))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六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x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醫(yī)療費和鑒定費待鑒定意見明確后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yǎng)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chǎn)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xxxx年8月21日18時30分許,在合肥市瑤海區(qū)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戶原告人王x產(chǎn)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jié)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后,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jié)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現(xiàn)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3月18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七
    上訴人:陳x,男,1997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819970316xxxx,漢族,大專文化,連云港xx高等職業(yè)學校學生,住連云港市海州區(qū)xxx室。
    上訴人因聚眾斗毆一案,不服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海州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2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
    事實與理由:
    本案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一、上訴人人陳x在該犯罪中是從犯且犯罪情節(jié)較輕。
    上訴人陳x只是案件的參加者,該兩起案件并不是其組織、引起、指揮。兩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學糾集去架勢的,第一起斗毆其沒有持械且對方身上的傷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毆其雖然拿了鏟子,但鏟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準備的工具,是其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別人給他的,且對方的傷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訴人陳x是未成年人犯罪,陳x犯罪時不滿18周歲,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識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重哥們義氣,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屬于激情犯罪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三、上訴人陳x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罪、悔罪,被取保后認真學習、積極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陳x是在校學生、初犯、偶犯、無不良記錄。
    四、海州區(qū)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顯示對上訴人陳x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并建議審判機關給其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建議對其適用社區(qū)刑。
    綜上,上訴人陳x的量刑情節(jié)完全符合我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應當宣告緩刑的條件,并且根據(jù)我國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一)初次犯罪;(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三)具備監(jiān)護、幫教條件”。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充分考慮上訴人上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給其繼續(xù)上學的機會。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刑事上訴狀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八
    合議庭把兩個案件同時安排在2010年9月6日上午9時,后臨時將本案推后。11:40開庭,11:55草草收場,15分鐘把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完畢,真是厲害!
    審理民事部分時,審判長不但不要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證據(jù)質證,而且在自己也沒有看證據(jù)的情況下,公然充當起被上訴人辯護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角色,簡直不可思議!開完庭,如果不是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提醒,幾乎忘了收取上訴人的證據(jù)。
    (三)法官尚未離開法庭就流露枉法裁判的跡象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十九
    刑事申訴,不論有關的裁判是否經(jīng)過上訴,也不論這些裁判是否已經(jīng)執(zhí)行完畢,都可以不受時間限制而提交申訴狀,但是提出申訴狀并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刑 事 申 訴 書 申訴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蘇淮安xxx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申訴人因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強奸一案,對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書、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終字第9號刑事裁定書。
    2、判決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告人劉某某、邵某某犯強奸罪,輪奸受害人張某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原審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張某某,輪奸之說不能成立。具體理由如下: 1、張某某親屬的報案材料和公安機關對張某某本人的詢問筆錄不能證明二被告人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該言辭證據(jù)夸張?zhí)摷?,令人產(chǎn)生合理懷疑,且沒有其他合法證據(jù)印證支持,不能使人確信劉某某對張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了張某某,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的性關系行為違背了張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張某某的人身權利。
    2、被告人劉某某與邵某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別是在誰先與張某某發(fā)生性關系,誰后與張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的基本事實問題上,二被告人的說法截然相反。在沒有確實充分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原一審判決錯誤認定劉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后強奸張某某,二審裁定草率維持一審判決,屬于認定基本事實不清。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謂的劉某某臉被咬傷,窗戶玻璃被蹬爛,沒有物證、書證證據(jù)證明,公安機關沒有收集固定相應證據(jù)。在沒有其他直接證據(jù)支持的情況下,劉某某與張某某在案發(fā)住所內是否發(fā)生了爭執(zhí),因為什么發(fā)生了爭執(zhí),無法認定,更不能據(jù)此認定劉某某強奸張某某。
    邵某某與張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戀愛關系,即使認定邵某某與張某某之間發(fā)生了性關系行為,但無論如何沒有證據(jù)證明該性行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反了張某某的意志。偵查卷宗中沒有邵某某強行實施^v^的證據(jù),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齡幼小盲目順從庭審訊問的結果。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謀更不存在。
    5、本案的真實情況是,。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劉某某、邵某某在被羈押期間,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逼供情況具體確定,該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證據(jù),應予排除。
    1、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xiàn)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jù)證明。有鑒于此,《刑法》第247條規(guī)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不愿自證其罪是人性的本質要求,然而在本案中,。
    2、申訴人委托的代理律師在^v^會見被告人劉某某和邵某某的會見筆錄載明,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對二被告人實施了刑訊逼供。
    此情況表明,該訊問筆錄屬于非法言辭證據(jù),應予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3、偵查卷宗的記載表明,不論是訊問二被告人的訊問筆錄還是詢問證人的詢問筆錄,在訊問人(詢問人)一欄,均為事后填寫的姓名,填寫的筆跡與筆錄記載的筆跡完全不一致,差別極為明顯,包括字體、字跡、筆墨顏色(筆錄的記載是黑色,填寫的簽名是藍色,字跡書寫不同)都不一樣。申訴人有理由認為,這些筆錄不是出自偵查人員訊問所得,而是他人訊問,其他人替代簽名,偵查訊問(詢問)主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據(jù)來源不合法,應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時不滿18周歲,提起公訴審判時不滿18周歲,開庭審判時剛剛過了18歲生日3天,審判時無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辯護人在場,違反法定程序。 1、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并重是我國當代刑事司法政策,缺乏程序保證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對應當指定辯護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以及相應的工作有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刑事訴訟法》關于提起公訴和審判的規(guī)定,聯(lián)系到本案,申訴人認為,法院審判應當從某某縣人民法院收到某某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時開始,而非開庭審判之日為法院審判時間。本案開始審判時,被告人邵某某不滿18周歲,某某縣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為邵某某指定辯護人,不應故意拖延到邵某某滿18歲生日時開庭審判。
    然而,本案開庭審判之日邵某某剛剛過了18歲生日,申訴人有理由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是為了規(guī)避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而故意選在邵某某剛剛滿18周歲生日時開庭,為此不惜損害邵某某的合法權益。因為開庭審判前,邵某某不滿18周歲,一審法庭應當為其做大量的工作,如通知法定代理人、指定辯護人,庭前會見邵某某,進行社會調查,等等。
    選在邵某某滿18周歲以后開庭,則這些工作都可以省略掉了。一審法。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二十
    上訴人:劉xx,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600xxxxxxxxx,住址:海南省??谑行阌^(qū)石山鎮(zhèn)美貫村38號。2014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臨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臨高縣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9號刑事判決書之判決,并給予上訴人減輕處罰。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上訴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上訴人在偵查階段共計做了三次《訊問筆錄》,每次均沒有承認自己參與了路上的攔截行為;當三位受害人黃嘉威、練政宏及肖曉璐落水后,更沒有向河里投擲石塊,只是在路邊立足觀看。
    2.王貽森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這里首先闡述一個事實(細節(jié)):案發(fā)時全部同案犯被王貽森分成了兩組:一組是在橋邊上,其中有王貽森、王繼谷、‘亞板”(王家勝)及“亞?!?劉xx),即王貽森與三個??谌?被告劉xx、王繼谷及王家勝)在一起;另一組在距離橋十米的公路上(黃文超家斜對面),包括符新鵬、唐電興、林冰及唐聞響等人。
    在明晰上述事實后,再來分析王貽森在《訊問筆錄》中的所言:2013年11月2日的《訊問筆錄》“當時斜坡處的中間停放有填橋沒有用完剩下的石塊,我就用臨高話對站在我旁邊的那兩個??谌苏f要是不行,我們就那石頭來砸他們,站在我旁邊的兩個??谑腥瞬欢犈R高話,我就一個人拿起了腳下的一個石磚,我看了旁邊的兩個??谑腥藳]有去拿石頭,我就把手中的石頭放在了地上。”中,他只提及到了身邊有兩個??谌?,且這兩個人均沒有聽從王貽森的話,沒有向河里扔石頭;依據(jù)后面同案人符新鵬的《訊問筆錄》,可以確定這兩個人是王繼谷及王家勝,上訴人劉xx不在其中,即不在案發(fā)現(xiàn)場。這也在他同日所做的《訊問筆錄》中“問:第三人掉到河里后,你們當中有沒有人持石頭或石塊砸他們?答:我不清楚”得到證實。
    結合案發(fā)時王貽森與上訴人在一起(分在一組)的事實,其《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3. 符新鵬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在他的2013年10月31日第二次《訊問筆錄》有這樣的內容:“問:三個年輕人連車帶人掉進水后是誰往水利溝砸石頭的?答:我是聽到亞海(劉xx)、亞板(王家勝)說用石頭砸,但我沒有親眼看到他們用石頭砸”。
    2013年10月31日的第三次《訊問筆錄》有這樣的內容:“問:亞板、亞海兩人去哪里了?答:我沒有看到他們兩個人,他們兩應該躲在路邊樹林里了吧。”。
    依據(jù)符新鵬的上述供述可明晰以下事實:1)案發(fā)時上訴人不在現(xiàn)場;2)他并沒有親眼見到上訴人“朝水中仍砸石塊”;3)因為上訴人案發(fā)時不在現(xiàn)場,結合上述王貽森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案發(fā)時在他身邊只看到兩個海口市人”,就能清楚的得出如下結論:上訴人不可能參與攔截行為,也不可能向河里扔石塊!
    4. 王繼谷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依據(jù)一審判決確定的王繼谷供述:“我和唐電興等人撿路邊的紅磚、石塊向河里亂扔,并且我們全部都說砸死他們,有些人沒有拿石頭丟砸的,也跟著一起喊”,可以清楚地明晰以下三個事實:1)他沒有見到上訴人向河里扔石塊;2)有一部分人沒有扔石塊;3)依據(jù)上訴人、王貽森及符新鵬的供述,在沒有扔石塊的人群中就應當包括上訴人。
    同樣,結合案發(fā)時王貽森與上訴人在一起(分在一組)的事實,其《訊問筆錄》中的供述也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5.唐電興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1)他的供述與其他同案犯王貽森、符新鵬、王繼谷的供述在上訴人是否實施了“向河里扔石塊”這一事實上是不一致的;(2)他與劉xx不是分在一組,因此,不可能了解上訴人從事了哪些行為;(3)依據(jù)他在《訊問筆錄》中的供述“問:你所在的位置,旁邊還有誰?答:天黑,我沒有注意是誰比較靠近我”,案發(fā)當晚天很黑,以至于誰靠近他都看不清,又怎么能看清不是在一組的上訴人有向河里投擲石塊的行為呢?因此,上述三個情節(jié)均證明他的供述“阿海也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頭往河里扔”是不可采信的。
    6.唐聞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
    同樣證明他的供述“我還看到阿海、王繼谷到橋邊撿起石塊往水里砸”也是不可采信的,理由同上(唐電興的)。
    依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的“經(jīng)查,該事實(被告劉xx參與在洋通橋攔路及扔石頭)有被告人劉xx及其同案犯王貽森、王貽谷、唐電興、唐聞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證實,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關于被告劉xx沒有參與在洋通橋攔路及扔石頭)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是完全錯誤的。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依法減輕改判。
    1. 上訴人并不具有“朝水中仍砸石塊”這一加重處罰情節(jié),前已經(jīng)詳述,此處不再累述。因此,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xx在被害人肖曉璐等人落水后持石頭向其扔砸,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的積極性及主觀惡性相對其他從犯較大”是錯誤的。
    2. 被害人對于自身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據(jù)此,應當依法減輕對于上訴人的處罰,理由如下:
    (1)被害人落水前,存在以下事實:1)駕駛員黃嘉威載練政宏及肖曉璐兩個人,屬于違法超載,導致遇到緊急情況時處理不及時。2)車速過快(超過60公里每小時),緊急剎車時,出現(xiàn)事故。
    (2)被害人落水后,駕駛員黃嘉威在救起練政宏后,忽視了再救肖曉璐!他也沒有告知及提醒其他人對肖曉璐進行施救,最終導致不會水性的肖曉璐不幸身亡。
    據(jù)此,一審判決認定“對被告人劉xx的辯護人關于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據(jù)理不足,也不予采納”是錯誤的。
    3. 從上訴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來看。上訴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詢問時,就毫不隱瞞地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且自始至終供述一致、穩(wěn)定,沒有絲毫的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上訴人一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服法,重新做人。這些足以充分說明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是積極和誠懇的。
    依據(jù)上面一、二所述理由,上訴人犯罪情節(jié)并不嚴重,悔罪態(tài)度誠懇,有自認罪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且受害人存在部分過錯。但一審法院并沒有對上述情節(jié)給予充分的考慮,最終導致量刑過重。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此,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給予上訴人減輕處罰。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0一五年一月三日
    故意傷害申訴狀篇二十一
    刑事申訴書范文 申訴人:劉xx(被害人死者劉x平之兄),男,31歲,漢族,xx市人 案由:xx市高級人民法院(xx)高刑終字第xx號判決書對于^v^彭xx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
    判決書定彭xx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shù)?。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為劉x 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xx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x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x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
    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yī)院看病,劉x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xx鎮(zhèn)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xx毒打。
    為此,我母親找到xx區(qū)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 x月xx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xx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
    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y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墒撬麄儚娦邪盐夷赣H拉開,把車開走了。
    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y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x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x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xx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x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x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