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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司法裁決的權威性、中立性和專業(yè)性,決定了法院是審查、判斷、選擇和解決法律規(guī)范沖突的理想機構。怎樣寫公司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guī)砉竟芾項l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一、計劃管理:
1、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劃的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計劃書或實施方案??傢椖康哪甓扔媱潱裳邪l(fā)部于上年度的12月份編制,報告董事會審查后下達。需跨年度的項目,與申報新立項目一起報送。
2、年度計劃的實施和檢查。研發(fā)部和各相關部門,按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并經常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半年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提交上來的年度《產品研發(fā)項目建議表》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上報總經理批準。
3、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二、經費管理:
1、按項目按進度撥款:公司要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將研發(fā)款項撥付到位,確保研制工作的資金流保持通暢。
2、對每個產品項目實行產品研發(fā)經費承包制,經費項目包括:調研費、差旅費、對外技術合作費、外委試驗費、產品鑒定費、專利申請費、加班費和公司規(guī)定的完成項目獎勵等。產品試驗經費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查,報總經理批準。
3、產品研發(fā)經費按單項預算撥給,單列帳戶,實行??顚S?,由研發(fā)部門掌握,財務部門監(jiān)督,不準挪作它用。
4、為鼓勵和激發(fā)產品研發(fā)人員的研發(fā)熱情,項目完成后,公司規(guī)定的項目獎勵必須全額發(fā)放到項目小組,每個成員的得獎比例由產品研發(fā)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確定,發(fā)放方式按集團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
5、產品研發(fā)成果按銷售量提成的獎勵和其它獎勵按產品研發(fā)部門同公司簽定的承包協(xié)議執(zhí)行。
三、物資管理:
對于每一項目所需要的物資,要列入企業(yè)物資供應計劃,并保證科技研發(fā)項目所需物資的充足。用于項目研發(fā)的物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組:
每一個立項的項目都要成立項目小組,并設定一名組長,由主要領導擔任,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申請,與研究技術文件一并上報,并由研發(fā)部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同意項目結題。
一、自行車庫管理制度
1、商場自行車庫只存放本商場員工上下班用自行車,超過一周不取的車輛,行政部自行處理,長時間出差時,要向管理人員打招呼。
2、憑有標志車筐存放車輛。
3、要按規(guī)定位置放置車輛。
4、愛護車室內公用設備,損壞賠償。
5、保持車室內衛(wèi)生,不扔廢棄物。
6、要文明存車,服從管理員管理,按順序存放,不得損壞他人車輛。
二、廢舊包裝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1、凡屬廢舊包裝物品,均由商場行政部統(tǒng)一回收,各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2、商場各部門在拆箱或開包時,要盡量保持包裝物完好,要指定專人負責。廢舊包裝物品應及時送到行政部指定存放地點。
3、行政部設專人管理,回收的包裝物要按類型、規(guī)格碼放整齊,必要時要進行加工處理,及時聯(lián)系回收單位,做好防火,防雨工作。
4、對外處理廢舊包裝物品要堅持盡可能多收益的原則。收入根據商場有關規(guī)定除上交財審部外,某余部分獎勵上交單位和行政部。
5、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單位,由行政部報請商場可對其進行表揚或獎勵。
6、回收工作中行政部與各部門之間要做好登記工作。
三、行業(yè)管理制度
為保證商場各項業(yè)務活動順利進行,商場在購、銷等工作中應加強法制觀念,加強行業(yè)管理。
1、商場在經營過程中,應注意各項手續(xù)齊備,特別是對方應提供的準運證、調運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代理批文、商標注冊等各種證件,應在內容—亡、時間上與實際相符并要有專人負責存檔、保管。商場經理要切實負起責任,避免造成損失。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場經營部匯報。對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工管經理及當事者的責任。
2、商場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
3、為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樹立國有商業(yè)的良好信譽,各柜臺對所售出商品的質量要實行“先行負責制”,避免出現因質量問題,從而發(fā)生糾紛。
4、如商場經營的商品涉及到專項管理的,要先向商場經營部申報,待手續(xù)完備后,方能經營,若違反制度,一經發(fā)現,追究其主管經理責任。
5、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由商場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懸掛在總經理辦公室墻上;專項商品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的正本、主件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存檔。
6、由市場經營部歸檔、保存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專營證副本、許可證副本。
7、各柜組、各部室因公事需要借用執(zhí)照副本時,要向市場經營部出具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借條,借條內容包括:事由、前往單位借用人簽字,用后要及時送還。
第一節(jié) 餐廳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二、按規(guī)定著裝,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準嬉笑打鬧,不準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電視、打手機。
四、不準與顧客發(fā)生糾紛。
五、工作中做到“三輕”(動作輕、說話輕、走路輕)、“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規(guī)定用餐,不準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請假,按服務區(qū)《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執(zhí)行。
八、愛護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九、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第二節(jié) 餐具衛(wèi)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經消毒后必須存放在保潔柜內。
二、員工不準私自使用餐廳各種餐具。
三、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個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凈、衛(wèi)生,無手印、水跡、菜漬、灰塵。
五、經常檢查餐具的完好狀況,對殘損餐具要及時更換。
第三節(jié) 餐廳個人衛(wèi)生管理制度
一、服務人員必須有本人健康證明,持證上崗。
二、按規(guī)定著裝,工作服必須干凈,無污漬。
三、工作時不許戴首飾和各種飾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終保持手部清潔。
五、不準在食品區(qū)或客人面前打噴嚏、摳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準吃異味食品,不準喝含酒精飲料。
第四節(jié) 餐廳設施設備保養(yǎng)制度
一、餐廳的設施、設備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進行保養(yǎng)。
二、保溫臺每班要及時加水,避免干燒情況發(fā)生。
三、定時清洗空調慮網。
四、調整保溫臺溫度要輕扭開關,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損壞。
五、保溫臺換水要先關電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對設施、設備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餐廳主管。
第五節(jié) 后廚日常工作制度
一、檢查工具、用具情況,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二、按崗位要求規(guī)范操作,保證質量。
三、愛護公物,不吃、拿后廚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間保管好后廚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后廚。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確保后廚的設施、設備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紀律,有事提前一天請假。
七、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1)在酒吧范圍內招呼客人。
(2)根據客人的要求寫酒水供應單,到吧臺取酒水,并負責取單據給客人結帳。
(3)按客人的要求供應酒水,提供令客人滿意而又恰當的`服務。
(4)保持酒吧的整齊、清潔,包括開始營業(yè)前及客人離去后擺好臺椅等。
(5)做好營業(yè)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備咖啡杯、碟、茶壺和杯等。
(6)協(xié)助放好陳列的酒水。
(7)補足酒杯,空閑時擦亮酒杯。
(8)用干凈的煙灰缸換下用過的煙灰缸。
(9)清理垃圾及客人用過的杯、碟并送到后臺。
(10)熟悉備類酒水、各種杯子類型及酒水的價格。
(11)熟悉服務程序和要求。
(12)清理酒吧內的設施,如:臺、椅、咖啡機、酒吧工具等。
(13)營業(yè)繁忙時,協(xié)助調酒師制作各種飲品或雞尾酒。
(14)幫助調酒師補充酒水或搬運物品。
1、按時上班,認真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2、編排員工工作時間表,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做好員工每日考勤;
3、檢查各酒吧每日工作情況,控制出品成本,防止浪費、減少損耗嚴防失竊。
4、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員工培訓課程,并督促員工努力學習工作,提高員工業(yè)務素質。
5、制定酒吧各類酒水之銷售品種和銷售價格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庫存、銷售)制定進貨計劃交至采購部按計劃采購。
6、制定酒吧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服務流程,操作規(guī)范、出品份量、出品速度、出品裝飾等標準。
7、做好每日《營業(yè)日報表》并按時上交財務部。
8、做好每日的盤點工作及存取酒工作。
9、監(jiān)督員工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禮貌禮節(jié)情況。
10、處理客人投訴或其他部門的.投訴,調解員工的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一個怎樣的內容呢?下文是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jiān)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
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fā)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fā)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
第八條 依法取得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fā)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下列規(guī)定審批:
(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其他鄉(xiāng)(鎮(zhèn))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中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的,應當進行修訂;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修訂前,其建設用地規(guī)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規(guī)模執(zhí)行。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jié)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未嚴格執(zhí)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將執(zhí)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 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開墾、整理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開墾。
開墾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
耕地開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按規(guī)定繳省財政,專項用于開發(fā)整理新的耕地。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2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繳納。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因進行農業(yè)內部結構調整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發(fā)展林果業(yè)、挖塘養(yǎng)魚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當季作物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開發(fā)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按照批準的開發(fā)方案和期限進行。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
漁業(yè)生產的,必須按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
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fā)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
署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fā)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成農用地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yōu)惠政策。根據土地整理方案,進行舊村搬遷改造等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新整理的農用地置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的投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的開發(fā)、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及國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占用土地2公頃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占用土地8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受到損
失的,應視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同級財政專戶中全額撥付。被征用土地的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補償、補助費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收回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下一年起,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相應減免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yè)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yè)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yè)戶口。征用土地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xiāng)(鎮(zhèn))、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剩余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耕種,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后,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定額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和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xù)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十繳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報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性質進行轉讓的,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租賃合同
。
第三十七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xù),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使用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臨時使用土地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三)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應當參照當地占用一般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確定補償費。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原貌。
第四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用地審批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其用地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用地標準的
低限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四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占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qū)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qū),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guī)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1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tǒng)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在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用地范圍內,改變用地性質,占用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土地監(jiān)督檢查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fā)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發(fā)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xù)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耕地開墾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開墾耕地,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開墾耕地或者補繳耕地開墾費;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擅自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批準手續(xù);逾期不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責令其停止開發(fā)。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用土地費的,其批準行為無效,違法減免的各項費用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補繳。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由一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條 未按規(guī)定將有關批準文件備案的,由上級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25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根據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1992年9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土地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1、土地管理的主體:國家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系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系、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jiān)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xié)調、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進一步規(guī)范鑒察工作的開展、加強鑒定人員隊伍的建設、提升鑒察機構的業(yè)務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從個人的實踐經驗出發(fā),結合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闡述自己對于此文件的認識和體會,希望對相關從業(yè)人員有所啟示和借鑒。
二、條例內容的基本認識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了鑒察的職責、組織結構、人員管理、績效考核等多方面內容的規(guī)定。其中,鑒察的職責主要是圍繞在送檢事項的鑒定工作上展開的,應當保證鑒定過程的科學性、精準性和獨立性;組織結構上的規(guī)定則重點強調了鑒察機構的建設和管理;人員管理方面則著眼于鑒定人員的入職、培訓、考試、評價等方面內容的規(guī)定??冃Э己藙t是為了全面掌握鑒察機構人員的工作效能,為機構的運行和管理提供數據標準。
三、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在實踐中,我發(fā)現一些鑒察機構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在鑒定工作中缺乏專業(yè)精神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鑒定人員往往只著眼于完成任務而忽視了鑒定全過程的科學性。其次,在組織結構方面,一些鑒定機構的分工模式尚不夠完善,部分事項的處理還存在著較大的錯位和混淆。最后,在人員管理方面需要在審核制度、激勵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加強。
四、問題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在我看來,以上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性意識所造成的。對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加強鑒定人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提高他們的專業(yè)水平和應用能力;其次,在分工結構設計上,可以考慮根據鑒定事項的不同特點和特殊性,設計更為合理科學的組織架構;最后,在評價制度設計上,可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如績效考核、獎懲制度等措施,切實激勵鑒定人員投入更大的工作熱情和精力。
五、結語
總而言之,鑒察法實施條例作為司法實踐中的一項重要法律文件,對于加強司法工作的規(guī)范化、完善鑒定人員隊伍、提升鑒察機構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作為鑒定領域的從業(yè)人員,我們應當在工作中思考如何貫徹條例內容的精神,并通過不斷探索和實踐,為相關工作的健康、平穩(wěn)和有序的推進做出應有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第一段:引入憲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加強國家法治建設。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實施條例則是對憲法內容的具體化和細化。憲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和貫徹執(zhí)行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加強國家法治建設,保障公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更加注重實踐和操作性,為國家治理提供了具體而有效的指導。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政府責任落實。
憲法實施條例中設立了政府各級職權的劃分和運行機制,明確了政府的權責邊界,使政府依法行政更加規(guī)范。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政府的工作職責、權限和決策機制,明確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增強政府履行責任的能力和效果。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對公民的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憲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它在條文中重視強調公民的平等權利、勞動權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規(guī)定,為公民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執(zhí)行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監(jiān)督。
憲法實施條例的制訂和執(zhí)行需要廣泛動員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各級政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公民等都應該積極參與并進行監(jiān)督,確保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zhí)行合規(guī)合法。同時,必須建立健全的監(jiān)督機制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才能使憲法實施條例真正發(fā)揮作用,推動國家法治進程。
第五段:展望未來,加強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
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是深入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必要舉措。要加強對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解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平臺,讓公民了解并掌握憲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和價值,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
結論: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zhí)行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于保障公民的權益,推動政府責任落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積極作用。然而,它的實施還需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的參與和監(jiān)督,同時加強對它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推動國家法治進程,在新時代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憲法實施條例是落實憲法精神的一項重要法規(guī),通過細化憲法條款中的原則和規(guī)定,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實施指導。在近日的學習中,我深刻感受到憲法實施條例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的意義(200字)
憲法實施條例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權益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為憲法中的原則和規(guī)定提供了具體的細化,使憲法具備可操作性。其次,憲法實施條例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guī)范,使其能夠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社會責任。再次,憲法實施條例對于保障公民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的啟示(300字)
通過學習憲法實施條例,我深刻領悟到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治社會是一個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社會,憲法實施條例正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符合憲法的原則和目標,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保持公正與公正。此外,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還需要依靠廣泛的調研和民意,充分考慮社會利益和實際情況,以確保其科學合理和有效可行。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落實與挑戰(zhàn)(300字)
憲法實施條例的落實面臨著一定的挑戰(zhàn)。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積極主動,確保法律法規(guī)的質量和實效。其次,憲法實施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各級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參與,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機制。第三,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與教育工作亟待加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最后,憲法實施條例的執(zhí)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監(jiān)督和評估機制,確保條例的有效執(zhí)行。
第五段:結語(200字)
對于憲法實施條例的學習與體驗,使我深刻認識到憲法的重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作為公民,我們應當依法行事,積極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應加強法治意識,落實憲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和保障。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夠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社會。 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落實對于國家法治進程的推進是有積極意義的,要認真對待憲法法律的落實構建一個更加有機構、法治、文明、和諧的社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第一段:引言(字數:150)
憲法實施條例是我國憲法的補充性法規(guī),為確保憲法的實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穩(wěn)定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幾年來,我有幸參與了一些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與制定工作,深刻體會到了憲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作用。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增長了法律知識和政策意識,而且也讓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憲法的精神內涵和立法的艱辛。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對我國法治建設的貢獻(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是貫徹憲法精神,明確憲法權威,保障憲法權利,規(guī)范憲法實施的關鍵性法規(guī)。它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首先,憲法實施條例通過強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護人權等原則,推動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發(fā)展。其次,憲法實施條例嚴格規(guī)范了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圍,提高了政府的決策科學性和透明度,加強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憲法實施條例還強調了公民權利的保護,使憲法權利能夠更好地得到落實??傊?,憲法實施條例對我國法治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引導作用,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經驗(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是一項系統(tǒng)性的工作,需要充分調研和協(xié)調,同時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循序漸進、穩(wěn)步推進的重要性。首先,起草過程中需要充分了解憲法本文的要旨和立法意圖,確保憲法實施條例與憲法相銜接,避免沖突和矛盾。其次,需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形成科學合理的立法內容。此外,在起草過程中,還需要注重憲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法律原則與社會實際有機融合,促進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效果。通過這些實踐,我深感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是一項艱巨而細致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責任心和專業(yè)素養(yǎng)。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不足與改進(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文字應更加簡明扼要,減少法律條文的冗長,提高法律的可讀性和理解性。其次,憲法實施條例的執(zhí)行力度需要加強,確保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能夠真正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和義務。此外,憲法實施條例的推廣與宣傳工作也需要加強,提高廣大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憲法意識。最后,憲法實施條例的監(jiān)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確保相關部門和人員能夠依法行使職權,杜絕濫用權力和違法行為。這些問題與不足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和解決,努力將憲法實施條例推向更高的水平。
第五段:結語(字數:300)
在參與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深切體會到了憲法實施條例對于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作用。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更是一次深入理解憲法精神、踐行法治理念的過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專業(yè)素養(yǎng),為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貢獻自己的力量。希望通過不斷完善憲法實施條例,推進法治建設,我們的國家能夠實現更加繁榮穩(wěn)定的發(fā)展,公民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們的法治社會能夠不斷向前邁進。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憲法實施條例的完善和法治中國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七
近日,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在我國正式出臺,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實施條例中明確了一系列的工作要求和責任,使得衛(wèi)生健康行業(yè)能更好地服務百姓,提升國民的健康水平。我在閱讀和學習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后,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也對我國未來健康事業(yè)發(fā)展充滿信心。下面我將從五個方面談一談我對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
首先,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強調了基層衛(wèi)生健康服務的重要性。其中規(guī)定,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的支持和指導,提高基層衛(wèi)生健康服務能力。這對我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基層醫(yī)療機構是百姓就醫(yī)的第一站,也是衛(wèi)生健康政策的執(zhí)行者。只有保證基層醫(yī)療機構的健康服務水平,推動健康資源向基層傾斜,才能更好地滿足廣大百姓的基本醫(yī)療需求,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
其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疫情防控的責任和措施。在新冠疫情的沖擊下,我國深刻認識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疫情監(jiān)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這對提高我國應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能力以及全民的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只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才能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注重了健康促進的工作。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健康教育宣傳,開展健康促進的相關活動,并鼓勵涉及健康的相關行業(yè)和部門參與健康促進工作。健康促進是健康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宣傳和教育,可以提高百姓的健康意識和科學健康知識,引導公眾的健康行為。只有將健康人生理念深入人心,才能真正預防疾病,提高整個社會的健康水平。
第四,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注重了對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管。醫(yī)療機構是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管具有重要意義。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管,確保醫(yī)療質量和安全。這對于提高醫(y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益,維護醫(yī)患關系的和諧,樹立良好的醫(yī)療形象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只有建立健全的醫(yī)療機構監(jiān)管機制,才能為百姓提供高質量的醫(yī)療服務。
最后,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加強衛(wèi)生健康數據和信息的管理和應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衛(wèi)生健康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已經成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衛(wèi)生健康數據的收集和分析,提高數據利用價值。這對于加強疾病監(jiān)測、預測和預警,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只有依托信息化手段,才能實現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更好發(fā)展和服務。
綜上所述,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明確了工作要求和責任,將有力推動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我對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充滿信心,相信在全社會的努力下,我國將邁向更加健康、幸福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八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監(jiān)察機關全面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法規(guī),它在規(guī)范鑒察工作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作為一名從業(yè)多年的法律人員,我深刻認識到了鑒察法實施條例帶來的重要意義,并通過自己的實踐經驗,有了更多的體會與感悟。
第二段:條例的主要內容
鑒察法實施條例主要涉及制度機制、案件立案、審查調查、口供證據等多個方面。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建立了行政復議機制,監(jiān)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實名舉報和投訴,對反饋問題和查明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有關決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有力地推動了鑒察工作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透明化。
第三段:實踐經驗
在實踐中,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敏銳性和腳踏實地的工作態(tài)度。宏觀上要保持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深入理解和透徹把握,任務也要在日常工作中的細節(jié)上認真把控,比如案件備注的規(guī)范、審查調查材料的考核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應倍加注重案件的選擇和集中力量,及時發(fā)現和整治可能存在的問題,讓制度的力量更好地為反腐敗工作發(fā)揮作用。
第四段:制度倡導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僅是法規(guī)的推廣,更是制度的倡導。我們要摒棄點到為止的工作想法,積極探索建立信息和數據共享、辦案經驗分享、工作成果展示等平臺的利用,以實現資源整合和工作協(xié)同。在倡導上,我們需要樹立堅定的信仰和定力,切實增強制度執(zhí)行力,動員廣大干部優(yōu)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結尾
總之,在鑒察法實施條例的推動下,我們應當以更高的目標、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行動把握好工作節(jié)奏,不斷提升工作規(guī)范化和執(zhí)行效果,積極探索制度優(yōu)化和資源整合的方法,為更好地發(fā)揮監(jiān)察機關的作用不懈努力。我們相信,在制度建設、法規(guī)完善的支持下,反腐敗斗爭的現代化、制度化、法治化將會越來越深入,取得更好的成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九
近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工作實施條例》,該條例將于明年正式實行。這項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責任和權益,為推動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閱讀和研究這項條例之后,我深感其意義重大,并有以下幾點心得體會。
首先,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增強了我國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條例明確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為衛(wèi)生健康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同時,條例對醫(yī)療機構等衛(wèi)生健康服務單位的設置和運行也進行了規(guī)定,進一步提高了衛(wèi)生健康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衛(wèi)生健康工作中的混亂和不規(guī)范現象,提升衛(wèi)生健康工作者的專業(yè)水平,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規(guī)范、科學和優(yōu)質的衛(wèi)生健康服務。
其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強化了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工作。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中的鼓勵健康生活方式、預防疾病和提高居民健康素養(yǎng)等重要任務,并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公眾的健康教育和宣傳工作。這將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和關注自身健康問題,主動采取相應的健康行為,從而減少疾病發(fā)生的風險。通過預防保健措施的實施,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將在源頭上減少疾病負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再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增強了對特定人群的保障和關懷。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對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關注和保障,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劃,為特定人群提供相應的衛(wèi)生健康服務。這將從政策和資源分配上保障特定人群享有與普通人相同的衛(wèi)生健康權益,降低他們的醫(yī)療和保健負擔,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這體現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背后的人文關懷價值觀,彰顯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和互助精神。
最后,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促進了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條例對醫(yī)療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進行了規(guī)定,要求加強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和制約高端醫(y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制定。這將有效提高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減少城鄉(xiāng)醫(yī)療服務的差異,讓更多的人享受到優(yōu)質的醫(yī)療服務。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醫(yī)療糾紛處理和醫(yī)療事故的賠償制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將建立一個穩(wěn)定和諧的醫(y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yī)療健康環(huán)境。
綜上所述,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律文件,對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發(fā)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條例通過規(guī)范化衛(wèi)生健康工作、推動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工作、保障特定人群的權益以及促進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等方面,為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相信在條例的引領下,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將蓬勃發(fā)展,人民群眾的生活也將因此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改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合同
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一
政法委是國家權力機構中的重要部門,承擔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重要任務。為進一步加強政法委的工作,最近頒布了《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的各項工作進行了具體規(guī)范和細化。作為一名政法工作者,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重要性和實施的可行性,下面就我對《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進行分享。
第二段:增強政法委部門的依法辦事意識
《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政法委部門應以法治思維指導工作,強調依法辦事,增強了政法委的依法意識。在實踐中,我認識到依法辦事不僅是政法委的法律責任,更是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的關鍵。遵循法律規(guī)定,確保公正公平,就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政法委部門的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切實改變以往主觀意識為主導的辦事方式,全面貫徹執(zhí)行《政法委實施條例》。
第三段:加強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建設
《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部門的文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政法委部門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踐過程中,我發(fā)現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直接關系到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制度,規(guī)范內部工作流程,才能有效地推動工作的開展。在實施條例的指導下,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內部作風的建設,明確了工作責任,統(tǒng)一了工作標準,形成了內部工作協(xié)作的良好氛圍。這為政法委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四段: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
《政法委實施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了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包括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加強法治宣傳等。在實踐中,我們發(fā)現,在條例的指導下,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得到了更好的落實。通過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我們能夠更加高效地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通過加強法治宣傳,我們能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營造更加文明、平安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是實施條例的重點任務,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關鍵一環(huán)。
第五段: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
《政法委實施條例》強調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要求政法委部門要在工作中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做到依法辦事、責任到人。通過條例的指導,政法委部門能夠更好地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傾聽群眾的心聲,建立起政法委與群眾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這不僅提高了政法委部門的工作水平,也增強了群眾對政法委工作的認可度。因此,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是實施條例的重要任務,也是增強政法委的公信力和影響力的關鍵一環(huán)。
總結:
《政法委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提高政法委的工作效果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實施可行性及意義所在,并認識到政法委部門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實施條例不僅是政法委工作的需要,更是法治建設的需要,只有切實貫徹執(zhí)行《政法委實施條例》,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推動政法工作取得更大的進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二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司法實踐領域的一部基本法規(guī),規(guī)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從業(yè)人員的條件要求、鑒定操作程序等內容,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在實際工作中接觸到了鑒察法實施條例,并對其進行研究和實踐,深刻感受到其對于司法工作的指導和規(guī)范作用,本文將分享筆者對于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從組織方式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從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方面做了詳細規(guī)定,設立了鑒定機構的級別和分類,明確了各級機構的職責和權利,充分保障了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在實踐工作中,我們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三段:從從業(yè)人員條件要求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不僅規(guī)定了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還對從業(yè)人員的條件要求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yè)道德要求、職業(yè)能力要求等均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這對于保證從業(yè)人員的素質和職業(yè)道德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對鑒定人員的監(jiān)督也得到了加強,確保了鑒定人員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證了司法鑒定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段:從鑒定操作程序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鑒定操作程序,對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應遵守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做了具體規(guī)定。如在鑒定書的編寫方面,要求鑒定書必須真實、完整,符合科學方法,鑒定程序要合法、公正,鑒定結論要基于實際事實。這些規(guī)定在實踐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確保了鑒定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段:總結
在司法實踐領域,鑒察法實施條例是一部非常基礎和重要的法規(guī),對司法和鑒定工作有著深刻的影響。筆者在實踐中,對鑒察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認真學習和運用,深刻認識到其在司法領域的指導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筆者將繼續(xù)遵守鑒察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和要求,加強工作質量和規(guī)范性,為司法公正和人民權益的保護作出自己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五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系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系、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jiān)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xié)調、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六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隨著各個領域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法律條例被確立并實施。這些法規(guī)和條例起著重要的作用,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推動了國家的發(fā)展和進步。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需要嚴格遵守這些條例,以此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實施條例方面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一段:認識什么是條例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么是條例。條例是一種底層法規(guī),它是根據更高一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它規(guī)定了具體的行為標準和要求,并且為涉及到這些行為的人們提供了法律依據。經過多年的實踐和完善,現在的條例已經變得越來越完善和細致,幾乎覆蓋了我們的各個方面的行為和活動。
第二段:如何理解條例
理解條例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了解其實施的目的和意義。實施條例可以保護我們的安全、健康和利益,同時也是對我們生活和工作的一種規(guī)范。對于每個條例,我們需要理解其中的重點規(guī)定和要求,以此來避免違法和受到處罰。特別是一些涉及到危及到自然環(huán)境和公共安全的條例,我們必須格外注意和遵守,以此來保護我們和我們的后代生存的環(huán)境。
第三段:遵守條例的重要性
遵守條例和法規(guī)不僅是我們所有公民的義務,也是我們作為有良好生活習慣和道德素質的人應該有的行為。究其原因,所有的條例都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大眾的利益。如果我們不遵守這些條例,我們將可能會受到懲罰,失去自由甚至擔負著法律責任。而這樣的行為將會危及到我們和其他人的自由、安全和權益。
第四段:實踐遵守條例
如何實際遵守條例呢?首先,我們需要認真閱讀和理解條例的內容,了解其中的重點問題和規(guī)定。其次,我們需要牢記這些規(guī)定,自覺遵守這些要求并逐步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此外,我們應該互相監(jiān)督、互相幫助,讓周圍的人也認識到這些條例的重要性,共同遵守規(guī)定,建立更加和諧、文明的社會。
第五段:結論
總之,我們不能忽視并且應該嚴格遵守所有的條例和法規(guī)。這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具有的公民意識和基本素質。遵守條例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和人們的一種自我保護,也是一個健康、平和和有愛的社會的基石。讓我們從身邊的小事開始,踏踏實實地遵守條例,為社會、國家和自己創(chuàng)造更美好的未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的,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根據20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八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土地的開發(fā)、保護都是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類占有土地的最終目的。所以國土資源不僅使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民經濟平穩(wěn)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重要的保障條件。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是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從目前的數據看,我國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為實現土地資源的供給和利用的可持續(xù)性是可持續(xù),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的發(fā)展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認真學習作為我國土地政策集中體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锻恋毓芾矸ā返牡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锻恋毓芾矸ā返牡谌龡l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詳細規(guī)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實現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還規(guī)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tǒng)計制度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的加強對土地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保護,《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guī)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锻恋毓芾矸ā芬?guī)范了土地的管理活動,能夠推進建立并強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們在保護、利用、管理土地過程中遵循自然規(guī)律與經濟關系。
曾于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許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第二次修改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劃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qū)別。我們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隨著經濟社會的新發(fā)展、新要求,再進一步的完善。但還是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同時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人口大量增加,經濟日益發(fā)達,城市化和工業(yè)化迅速推進,對土地需求的猛增,使得現代社會中土地的供給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一些與科學利用不相符合的現象。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濫征地、程序隨意、補償太低等問題,帶來許多社會矛盾,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這一現象的出現的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的關于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征地的法規(guī)。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關于建設用地的法規(guī)中沒有確切的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出讓方式。也就是說在農地非農化的純收益中,利益分配的失衡,政府一手低價從農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價賣出,嫌取巨大的差價。在巨額土地出讓金的誘惑下,容易使地方政府形成以地生財與以地引資的發(fā)展思路。在農地的征用中,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xié)商解決。商業(yè)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fā)商共同解決。應該縮小征地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應該確保農民的真正權益,這就要求對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進行清晰的界定;商業(yè)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征收然后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fā),政府不應當介入,也就是說在征地的過程中保證農民的真正參與權,即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對于農民來說是不合理的,應按非農地市場價來補償,不能按農地價補償,解決目前補償標準過低問題。還有要必須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yè)安置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中城市建設用地擴張速度很快,而城市經濟發(fā)展所產生的用地需求與土地資源的稀缺性一直是城市用地擴張過程中存在的一對矛盾。經濟發(fā)展、人口增長、制度政策因素以及人為干預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市用地的擴張?!锻恋毓芾矸ā窇撏ㄟ^立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將城市邊緣的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納入城市統(tǒng)一土地市場,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土地管理法》應該通過立法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法律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規(guī)劃的條件下,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從真正意義上規(guī)范城市邊緣的土地不不合理交易行為,解決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城市用地擴張的無序化,從而引導城市用地合理擴張,維護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中對于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規(guī)規(guī)范不具體,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或者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會以犧牲土地質量高的農用地進行建設。所以應該對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選址范圍,面積,數量等根據各地的土地利用狀況及土地的質量差異明確作出法律上的明文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真正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還應該繼續(xù)完善監(jiān)督檢查的管控機制,細化法律責任。在土地的利用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九
實施條例是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落地能夠更好地保障社會的公平公正,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自己曾經參與實施條例的過程中積累了很多經驗和體會,下文將從實踐角度談一下自己的感受。
第二段:明確目標
實施條例的第一步是明確目標,要對實施條例的目的、原則、適用范圍有清晰的認識。在實踐中,我們要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對于條例中的各項規(guī)定,必須要嚴格按照要求執(zhí)行。同時,實施條例要貫徹全民參與的理念,開展多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民眾自覺遵守條例。這樣才能確保實施條例取得實質性成效。
第三段:抓好落實
落實是實施條例的關鍵步驟,它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合理分配資源,科學安排時間。在實施過程中,我們發(fā)現,在條例的一些細節(jié)上,也要格外重視,不能有絲毫的馬虎。此外,還要加強對實施條例的督導和監(jiān)督力度,對那些不遵守條例、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有果斷的行動。
第四段:協(xié)調合作
實施條例不是單一部門的工作,需要各方攜手合作,形成良好的合力。在實踐中,我們要充分發(fā)揮協(xié)調機制的功能,建立多部門聯(lián)動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實施條例遇到的各種問題。此外,還要積極開展社會協(xié)商,聽取各方意見,使實施條例更貼近社會實際。
第五段:總結反思
實施條例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反思問題,引以為戒。在實踐中,我們不僅要注意落實細節(jié)、協(xié)調合作,更要體現制度建設的效果,明確責任、量化績效,推動法治建設的深化與推進。
結語
實施條例是一個實踐性的過程,需要踐行實踐、深化實踐。做好實施條例工作,不僅是提高社會治理質量的需要,更是弘揚法治精神的需要。相信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可以不斷完善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為法治建設注入新動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十
第一段:簡介實施條例的意義和背景(200字)
實施條例是法律法規(guī)的細化和具體化,它對于保障法律條文的有效實施,解決實際問題,促進社會進步有著重要作用。強化實施條例是指加強對實施條例的貫徹執(zhí)行監(jiān)督,以確保其有效性和權威性,是一種重要的監(jiān)督機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各行各業(yè)都出現了違法、違規(guī)現象,實施條例的強化成為了保證法治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實施條例強化的意義和價值(2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首先,它有助于解決法律的模糊性和空白性問題。一些法律條文在具體應用時存在多義性,而通過實施條例的細化和具體化,可以對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明確,減少潛在的爭議。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可以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懲戒,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此外,實施條例的強化還可以加強政府部門和執(zhí)法機構的監(jiān)督能力,提高其法律執(zhí)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段:實施條例強化的問題和挑戰(zhàn)(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zhàn)。首先,實施條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關注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條文中的空泛性和過度理想化,確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對執(zhí)法機構和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和監(jiān)督,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執(zhí)法能力,避免二次法律違規(guī)和權力濫用。同時,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加強與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溝通和交流,引導公眾參與和監(jiān)督實施過程,確保其公正和透明。
第四段:實施條例強化的經驗和啟示(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從多個方面著手。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實施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氛圍。其次,執(zhí)法機構應建立健全的執(zhí)法評估機制和內部監(jiān)督機制,確保執(zhí)法行為合法合規(guī),充分保障公民權益。此外,相關部門還應加強與企業(yè)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溝通和合作,利用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實施條例的落地和執(zhí)行,形成合力。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通過嚴格的處罰力度和追究機制來維護法律的權威,對違法行為給予懲罰,起到威懾作用。
第五段:總結全文內容,指出對未來的啟示(200字)
通過對實施條例的強化體會,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啟示。首先,實施條例的強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和各方利益平衡,確保條文的可操作性和落地性。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和監(jiān)督機制,提高執(zhí)法公正和效率,維護公民權益。通過不斷完善實施條例的強化,我們可以進一步促進法治建設,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和公共利益有序推進的水平。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十一
按國土資源局黨組通知的要求,我參加縣國土資源局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F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tài)退耕62%,農業(yè)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lián)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tài)環(huán)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增強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fā)展的大計。
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wěn)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锻恋胤ā返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锻恋胤ā返谌龡l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guī)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土地法》第三章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guī)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tǒng)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guī)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锻恋胤ā??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guī)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jié)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fā),在開發(fā)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fā)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xù)“破難題,保發(fā)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yè)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jié)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guī)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jié)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guī)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zhí)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規(guī)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2000萬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yè)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說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yè)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xiāng)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yī)療、養(yǎng)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yè)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guī)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于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征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復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wěn)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征地和補償?!锻恋胤ā芬?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guī)對土地征用程序的規(guī)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統(tǒng)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農民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tǒng)社會,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化和農業(yè)產業(yè)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xiāng),成為城市或農業(yè)產業(yè)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閑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隨著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并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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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司法裁決的權威性、中立性和專業(yè)性,決定了法院是審查、判斷、選擇和解決法律規(guī)范沖突的理想機構。怎樣寫公司管理條例?下面小編給大家?guī)砉竟芾項l例5篇,僅供參考,希望大家喜歡!
一、計劃管理:
1、年度計劃的編報和審批。編報年度計劃的依據是經批準的項目計劃書或實施方案??傢椖康哪甓扔媱潱裳邪l(fā)部于上年度的12月份編制,報告董事會審查后下達。需跨年度的項目,與申報新立項目一起報送。
2、年度計劃的實施和檢查。研發(fā)部和各相關部門,按批準的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并經常進行監(jiān)督、管理,幫助解決存在的問題。每半年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提交上來的年度《產品研發(fā)項目建議表》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項目上報總經理批準。
3、年度計劃的調整,應報原批準部門審批。
二、經費管理:
1、按項目按進度撥款:公司要按項目進度計劃及時將研發(fā)款項撥付到位,確保研制工作的資金流保持通暢。
2、對每個產品項目實行產品研發(fā)經費承包制,經費項目包括:調研費、差旅費、對外技術合作費、外委試驗費、產品鑒定費、專利申請費、加班費和公司規(guī)定的完成項目獎勵等。產品試驗經費由技術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查,報總經理批準。
3、產品研發(fā)經費按單項預算撥給,單列帳戶,實行??顚S?,由研發(fā)部門掌握,財務部門監(jiān)督,不準挪作它用。
4、為鼓勵和激發(fā)產品研發(fā)人員的研發(fā)熱情,項目完成后,公司規(guī)定的項目獎勵必須全額發(fā)放到項目小組,每個成員的得獎比例由產品研發(fā)部門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確定,發(fā)放方式按集團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
5、產品研發(fā)成果按銷售量提成的獎勵和其它獎勵按產品研發(fā)部門同公司簽定的承包協(xié)議執(zhí)行。
三、物資管理:
對于每一項目所需要的物資,要列入企業(yè)物資供應計劃,并保證科技研發(fā)項目所需物資的充足。用于項目研發(fā)的物資,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成立小組:
每一個立項的項目都要成立項目小組,并設定一名組長,由主要領導擔任,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申請,與研究技術文件一并上報,并由研發(fā)部組織人員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同意項目結題。
一、自行車庫管理制度
1、商場自行車庫只存放本商場員工上下班用自行車,超過一周不取的車輛,行政部自行處理,長時間出差時,要向管理人員打招呼。
2、憑有標志車筐存放車輛。
3、要按規(guī)定位置放置車輛。
4、愛護車室內公用設備,損壞賠償。
5、保持車室內衛(wèi)生,不扔廢棄物。
6、要文明存車,服從管理員管理,按順序存放,不得損壞他人車輛。
二、廢舊包裝物品回收管理制度
1、凡屬廢舊包裝物品,均由商場行政部統(tǒng)一回收,各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2、商場各部門在拆箱或開包時,要盡量保持包裝物完好,要指定專人負責。廢舊包裝物品應及時送到行政部指定存放地點。
3、行政部設專人管理,回收的包裝物要按類型、規(guī)格碼放整齊,必要時要進行加工處理,及時聯(lián)系回收單位,做好防火,防雨工作。
4、對外處理廢舊包裝物品要堅持盡可能多收益的原則。收入根據商場有關規(guī)定除上交財審部外,某余部分獎勵上交單位和行政部。
5、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單位,由行政部報請商場可對其進行表揚或獎勵。
6、回收工作中行政部與各部門之間要做好登記工作。
三、行業(yè)管理制度
為保證商場各項業(yè)務活動順利進行,商場在購、銷等工作中應加強法制觀念,加強行業(yè)管理。
1、商場在經營過程中,應注意各項手續(xù)齊備,特別是對方應提供的準運證、調運證、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代理批文、商標注冊等各種證件,應在內容—亡、時間上與實際相符并要有專人負責存檔、保管。商場經理要切實負起責任,避免造成損失。一旦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場經營部匯報。對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要追究其工管經理及當事者的責任。
2、商場在經營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
3、為有效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切實樹立國有商業(yè)的良好信譽,各柜臺對所售出商品的質量要實行“先行負責制”,避免出現因質量問題,從而發(fā)生糾紛。
4、如商場經營的商品涉及到專項管理的,要先向商場經營部申報,待手續(xù)完備后,方能經營,若違反制度,一經發(fā)現,追究其主管經理責任。
5、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由商場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懸掛在總經理辦公室墻上;專項商品經營許可證、廣告經營許可證、衛(wèi)生許可證的正本、主件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存檔。
6、由市場經營部歸檔、保存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專營證副本、許可證副本。
7、各柜組、各部室因公事需要借用執(zhí)照副本時,要向市場經營部出具蓋有本部門公章的借條,借條內容包括:事由、前往單位借用人簽字,用后要及時送還。
第一節(jié) 餐廳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二、按規(guī)定著裝,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準嬉笑打鬧,不準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電視、打手機。
四、不準與顧客發(fā)生糾紛。
五、工作中做到“三輕”(動作輕、說話輕、走路輕)、“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規(guī)定用餐,不準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請假,按服務區(qū)《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執(zhí)行。
八、愛護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九、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第二節(jié) 餐具衛(wèi)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經消毒后必須存放在保潔柜內。
二、員工不準私自使用餐廳各種餐具。
三、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個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凈、衛(wèi)生,無手印、水跡、菜漬、灰塵。
五、經常檢查餐具的完好狀況,對殘損餐具要及時更換。
第三節(jié) 餐廳個人衛(wèi)生管理制度
一、服務人員必須有本人健康證明,持證上崗。
二、按規(guī)定著裝,工作服必須干凈,無污漬。
三、工作時不許戴首飾和各種飾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終保持手部清潔。
五、不準在食品區(qū)或客人面前打噴嚏、摳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準吃異味食品,不準喝含酒精飲料。
第四節(jié) 餐廳設施設備保養(yǎng)制度
一、餐廳的設施、設備按規(guī)定要求定期進行保養(yǎng)。
二、保溫臺每班要及時加水,避免干燒情況發(fā)生。
三、定時清洗空調慮網。
四、調整保溫臺溫度要輕扭開關,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損壞。
五、保溫臺換水要先關電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對設施、設備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餐廳主管。
第五節(jié) 后廚日常工作制度
一、檢查工具、用具情況,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二、按崗位要求規(guī)范操作,保證質量。
三、愛護公物,不吃、拿后廚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間保管好后廚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后廚。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確保后廚的設施、設備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紀律,有事提前一天請假。
七、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1)在酒吧范圍內招呼客人。
(2)根據客人的要求寫酒水供應單,到吧臺取酒水,并負責取單據給客人結帳。
(3)按客人的要求供應酒水,提供令客人滿意而又恰當的`服務。
(4)保持酒吧的整齊、清潔,包括開始營業(yè)前及客人離去后擺好臺椅等。
(5)做好營業(yè)前的一切準備工作,如:備咖啡杯、碟、茶壺和杯等。
(6)協(xié)助放好陳列的酒水。
(7)補足酒杯,空閑時擦亮酒杯。
(8)用干凈的煙灰缸換下用過的煙灰缸。
(9)清理垃圾及客人用過的杯、碟并送到后臺。
(10)熟悉備類酒水、各種杯子類型及酒水的價格。
(11)熟悉服務程序和要求。
(12)清理酒吧內的設施,如:臺、椅、咖啡機、酒吧工具等。
(13)營業(yè)繁忙時,協(xié)助調酒師制作各種飲品或雞尾酒。
(14)幫助調酒師補充酒水或搬運物品。
1、按時上班,認真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2、編排員工工作時間表,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做好員工每日考勤;
3、檢查各酒吧每日工作情況,控制出品成本,防止浪費、減少損耗嚴防失竊。
4、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員工培訓課程,并督促員工努力學習工作,提高員工業(yè)務素質。
5、制定酒吧各類酒水之銷售品種和銷售價格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庫存、銷售)制定進貨計劃交至采購部按計劃采購。
6、制定酒吧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服務流程,操作規(guī)范、出品份量、出品速度、出品裝飾等標準。
7、做好每日《營業(yè)日報表》并按時上交財務部。
8、做好每日的盤點工作及存取酒工作。
9、監(jiān)督員工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禮貌禮節(jié)情況。
10、處理客人投訴或其他部門的.投訴,調解員工的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一個怎樣的內容呢?下文是山東省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土地實行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土地管理的有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公安、行政監(jiān)察、審計、稅務、銀行等部
門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健全的,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條 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土地他項權利依法實行登記發(fā)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省直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的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七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必須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或者因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的,由原負責土地登記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抵押登記,核發(fā)土地他項權利
證明書
。
第八條 依法取得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fā)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土地使用證,確認土地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按下列規(guī)定審批:
(一)省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
(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鄉(xiāng)(鎮(zhèn))以外的其他鄉(xiāng)(鎮(zhèn))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批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中建設用地規(guī)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的,應當進行修訂;城市總體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修訂前,其建設用地規(guī)模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地規(guī)模執(zhí)行。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內,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新增建設用地。
節(jié)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經核準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未嚴格執(zhí)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或者沒有完成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并將執(zhí)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等級進行評定。
土地調查結果和土地等級評定結果,應當作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和征收土地稅費等的依據。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四條 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按下列規(guī)定開墾、整理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開墾。
開墾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組織驗收;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y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
耕地開墾費由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收取的耕地開墾費按規(guī)定繳省財政,專項用于開發(fā)整理新的耕地。
第十六條 耕地開墾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至12倍繳納;
(二)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繳納。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免,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根據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落實保護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第十八條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和挖塘養(yǎng)魚。
因進行農業(yè)內部結構調整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發(fā)展林果業(yè)、挖塘養(yǎng)魚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收取土地閑置費。連續(xù)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無償交由村民委員會或者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并按照當季作物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土地開發(fā)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按照批準的開發(fā)方案和期限進行。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
漁業(yè)生產的,必須按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5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
府批準;
(二)一次性開發(fā)50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
署批準;
(三)一次性開發(fā)10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一次性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成農用地的,依法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優(yōu)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依法享受國家有關優(yōu)惠政策。根據土地整理方案,進行舊村搬遷改造等需要占用農用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用新整理的農用地置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土地開發(fā)、整理、復墾的投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土地的開發(fā)、整理和復墾,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及國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占用土地2公頃以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占用土地8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土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倍。
第二十六條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葦塘、水面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第二十七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對在征地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林、牧、漁、鹽場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單位受到損
失的,應視原使用單位的投入情況,參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同類土地補償費的標準給予適當補償;青苗、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辦法和標準辦理。
第二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同級財政專戶中全額撥付。被征用土地的單位不得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補償、補助費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
第三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要補償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使用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搬遷。
收回有償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準征用下一年起,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相應減免該土地所負擔的農業(yè)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
被征地單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原有的農業(yè)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yè)戶口。征用土地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xiāng)(鎮(zhèn))、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剩余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或者耕種,建設項目占用該土地時,應當按征地辦法和標準給予原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后,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用地定額標準,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按規(guī)定期限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未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和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xù)。
第三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外,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xù)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四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十繳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四十留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專項用于耕地開發(f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收取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二十繳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原國有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留給有關市、縣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報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保留劃撥土地性質進行轉讓的,可不辦理出讓手續(xù),但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抵押的,應當先進行地價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抵押所擔保的債務不得超過扣除出讓金后的土地價值。在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從土地使用權拍賣或者轉讓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依法受償。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要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準予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手續(xù),繳納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租賃合同
。
第三十七條 以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作價出資,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并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出讓手續(xù)。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xù),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需超過2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使用審批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臨時使用土地按以下標準進行補償:
(三)臨時使用未利用地的,應當參照當地占用一般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三十確定補償費。
臨時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原貌。
第四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lián)營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用地審批權限,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其用地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建設用地標準的
低限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報經批準后,方可轉移。
第四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被占地單位適當補償。使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8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地鄰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相鄰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5倍。
第四十三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山坡荒地,嚴格控制占用農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積限額為:
(一)城市郊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qū)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堿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qū),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于前款規(guī)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限額內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四十四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二)原住宅影響村鎮(zhèn)規(guī)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五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查,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占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第四十六條 農村村民1戶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tǒng)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著物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村民會議確定;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但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對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在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用地范圍內,改變用地性質,占用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土地監(jiān)督檢查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實行土地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度、土地巡回檢查制度、土地重大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第四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審批、發(fā)證、行政處罰以及土地招標、拍賣等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監(jiān)督,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依法責令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發(fā)現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責令其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xù)施工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耕地開墾義務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開墾耕地,也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開墾耕地或者補繳耕地開墾費;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減少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或者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qū)范圍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擅自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等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批準手續(xù);逾期不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責令其停止開發(fā)。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批準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征用土地費的,其批準行為無效,違法減免的各項費用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補繳。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挪用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有償使用費等,由一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逾期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支付。
第五十七條 未按規(guī)定將有關批準文件備案的,由上級有關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25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分別根據1989年6月19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1992年9月1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土地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1、土地管理的主體:國家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系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系、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jiān)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xié)調、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19年4月1日正式實施,對于進一步規(guī)范鑒察工作的開展、加強鑒定人員隊伍的建設、提升鑒察機構的業(yè)務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將從個人的實踐經驗出發(fā),結合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具體內容,闡述自己對于此文件的認識和體會,希望對相關從業(yè)人員有所啟示和借鑒。
二、條例內容的基本認識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內容主要包括了鑒察的職責、組織結構、人員管理、績效考核等多方面內容的規(guī)定。其中,鑒察的職責主要是圍繞在送檢事項的鑒定工作上展開的,應當保證鑒定過程的科學性、精準性和獨立性;組織結構上的規(guī)定則重點強調了鑒察機構的建設和管理;人員管理方面則著眼于鑒定人員的入職、培訓、考試、評價等方面內容的規(guī)定??冃Э己藙t是為了全面掌握鑒察機構人員的工作效能,為機構的運行和管理提供數據標準。
三、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在實踐中,我發(fā)現一些鑒察機構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在鑒定工作中缺乏專業(yè)精神的問題比較突出,部分鑒定人員往往只著眼于完成任務而忽視了鑒定全過程的科學性。其次,在組織結構方面,一些鑒定機構的分工模式尚不夠完善,部分事項的處理還存在著較大的錯位和混淆。最后,在人員管理方面需要在審核制度、激勵制度等方面進一步加強。
四、問題原因分析及對策建議
在我看來,以上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性意識所造成的。對此,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應加強鑒定人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提高他們的專業(yè)水平和應用能力;其次,在分工結構設計上,可以考慮根據鑒定事項的不同特點和特殊性,設計更為合理科學的組織架構;最后,在評價制度設計上,可以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如績效考核、獎懲制度等措施,切實激勵鑒定人員投入更大的工作熱情和精力。
五、結語
總而言之,鑒察法實施條例作為司法實踐中的一項重要法律文件,對于加強司法工作的規(guī)范化、完善鑒定人員隊伍、提升鑒察機構的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作為鑒定領域的從業(yè)人員,我們應當在工作中思考如何貫徹條例內容的精神,并通過不斷探索和實踐,為相關工作的健康、平穩(wěn)和有序的推進做出應有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第一段:引入憲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意義,加強國家法治建設。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實施條例則是對憲法內容的具體化和細化。憲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和貫徹執(zhí)行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加強國家法治建設,保障公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在我國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背景下,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更加注重實踐和操作性,為國家治理提供了具體而有效的指導。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政府責任落實。
憲法實施條例中設立了政府各級職權的劃分和運行機制,明確了政府的權責邊界,使政府依法行政更加規(guī)范。憲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政府的工作職責、權限和決策機制,明確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增強政府履行責任的能力和效果。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對公民的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憲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它在條文中重視強調公民的平等權利、勞動權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方面的規(guī)定,為公民爭取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實現。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執(zhí)行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監(jiān)督。
憲法實施條例的制訂和執(zhí)行需要廣泛動員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各級政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公民等都應該積極參與并進行監(jiān)督,確保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zhí)行合規(guī)合法。同時,必須建立健全的監(jiān)督機制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參與,才能使憲法實施條例真正發(fā)揮作用,推動國家法治進程。
第五段:展望未來,加強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
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是深入推進國家法治建設的必要舉措。要加強對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和解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平臺,讓公民了解并掌握憲法實施條例的內容和價值,進一步增強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
結論: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執(zhí)行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于保障公民的權益,推動政府責任落實,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積極作用。然而,它的實施還需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的參與和監(jiān)督,同時加強對它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責任意識。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才能推動國家法治進程,在新時代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第一段:引言(100字)
憲法實施條例是落實憲法精神的一項重要法規(guī),通過細化憲法條款中的原則和規(guī)定,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實施指導。在近日的學習中,我深刻感受到憲法實施條例在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分享我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的意義(200字)
憲法實施條例對于維護國家法制秩序、保障公民權益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為憲法中的原則和規(guī)定提供了具體的細化,使憲法具備可操作性。其次,憲法實施條例為各級政府和公民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guī)范,使其能夠更好地依法行政、履行社會責任。再次,憲法實施條例對于保障公民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的啟示(300字)
通過學習憲法實施條例,我深刻領悟到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治社會是一個公平、公正和有序的社會,憲法實施條例正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符合憲法的原則和目標,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保持公正與公正。此外,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還需要依靠廣泛的調研和民意,充分考慮社會利益和實際情況,以確保其科學合理和有效可行。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落實與挑戰(zhàn)(300字)
憲法實施條例的落實面臨著一定的挑戰(zhàn)。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需要政府部門高度重視和積極主動,確保法律法規(guī)的質量和實效。其次,憲法實施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需要各級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參與,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機制。第三,憲法實施條例的宣傳與教育工作亟待加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最后,憲法實施條例的執(zhí)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監(jiān)督和評估機制,確保條例的有效執(zhí)行。
第五段:結語(200字)
對于憲法實施條例的學習與體驗,使我深刻認識到憲法的重要性和法治的必要性。作為公民,我們應當依法行事,積極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政府部門應加強法治意識,落實憲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和保障。我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我們一定能夠建設更加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社會。 憲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和落實對于國家法治進程的推進是有積極意義的,要認真對待憲法法律的落實構建一個更加有機構、法治、文明、和諧的社會。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第一段:引言(字數:150)
憲法實施條例是我國憲法的補充性法規(guī),為確保憲法的實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的穩(wěn)定發(fā)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幾年來,我有幸參與了一些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與制定工作,深刻體會到了憲法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作用。在這個過程中,不僅增長了法律知識和政策意識,而且也讓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憲法的精神內涵和立法的艱辛。
第二段:憲法實施條例對我國法治建設的貢獻(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是貫徹憲法精神,明確憲法權威,保障憲法權利,規(guī)范憲法實施的關鍵性法規(guī)。它為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首先,憲法實施條例通過強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護人權等原則,推動了我國法治建設的深入發(fā)展。其次,憲法實施條例嚴格規(guī)范了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序和范圍,提高了政府的決策科學性和透明度,加強了政府的公信力。此外,憲法實施條例還強調了公民權利的保護,使憲法權利能夠更好地得到落實??傊?,憲法實施條例對我國法治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引導作用,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
第三段: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經驗(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是一項系統(tǒng)性的工作,需要充分調研和協(xié)調,同時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循序漸進、穩(wěn)步推進的重要性。首先,起草過程中需要充分了解憲法本文的要旨和立法意圖,確保憲法實施條例與憲法相銜接,避免沖突和矛盾。其次,需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建議,形成科學合理的立法內容。此外,在起草過程中,還需要注重憲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法律原則與社會實際有機融合,促進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和實施效果。通過這些實踐,我深感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是一項艱巨而細致的工作,需要高度的責任心和專業(yè)素養(yǎng)。
第四段:憲法實施條例的不足與改進(字數:250)
憲法實施條例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首先,憲法實施條例的文字應更加簡明扼要,減少法律條文的冗長,提高法律的可讀性和理解性。其次,憲法實施條例的執(zhí)行力度需要加強,確保各級政府和相關機構能夠真正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和義務。此外,憲法實施條例的推廣與宣傳工作也需要加強,提高廣大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憲法意識。最后,憲法實施條例的監(jiān)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確保相關部門和人員能夠依法行使職權,杜絕濫用權力和違法行為。這些問題與不足需要我們深入研究和解決,努力將憲法實施條例推向更高的水平。
第五段:結語(字數:300)
在參與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我深切體會到了憲法實施條例對于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和作用。憲法實施條例的起草不僅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更是一次深入理解憲法精神、踐行法治理念的過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進一步加強學習,提高專業(yè)素養(yǎng),為憲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貢獻自己的力量。希望通過不斷完善憲法實施條例,推進法治建設,我們的國家能夠實現更加繁榮穩(wěn)定的發(fā)展,公民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們的法治社會能夠不斷向前邁進。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憲法實施條例的完善和法治中國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七
近日,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在我國正式出臺,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實施條例中明確了一系列的工作要求和責任,使得衛(wèi)生健康行業(yè)能更好地服務百姓,提升國民的健康水平。我在閱讀和學習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后,深感其中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也對我國未來健康事業(yè)發(fā)展充滿信心。下面我將從五個方面談一談我對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
首先,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強調了基層衛(wèi)生健康服務的重要性。其中規(guī)定,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層的支持和指導,提高基層衛(wèi)生健康服務能力。這對我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基層醫(yī)療機構是百姓就醫(yī)的第一站,也是衛(wèi)生健康政策的執(zhí)行者。只有保證基層醫(yī)療機構的健康服務水平,推動健康資源向基層傾斜,才能更好地滿足廣大百姓的基本醫(yī)療需求,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
其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明確了疫情防控的責任和措施。在新冠疫情的沖擊下,我國深刻認識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疫情監(jiān)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和水平。這對提高我國應對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能力以及全民的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只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才能確保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注重了健康促進的工作。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健康教育宣傳,開展健康促進的相關活動,并鼓勵涉及健康的相關行業(yè)和部門參與健康促進工作。健康促進是健康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宣傳和教育,可以提高百姓的健康意識和科學健康知識,引導公眾的健康行為。只有將健康人生理念深入人心,才能真正預防疾病,提高整個社會的健康水平。
第四,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注重了對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管。醫(yī)療機構是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規(guī)范和監(jiān)管具有重要意義。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yī)療機構的監(jiān)管,確保醫(yī)療質量和安全。這對于提高醫(y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益,維護醫(yī)患關系的和諧,樹立良好的醫(yī)療形象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只有建立健全的醫(yī)療機構監(jiān)管機制,才能為百姓提供高質量的醫(yī)療服務。
最后,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加強衛(wèi)生健康數據和信息的管理和應用。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衛(wèi)生健康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已經成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要求各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加強衛(wèi)生健康數據的收集和分析,提高數據利用價值。這對于加強疾病監(jiān)測、預測和預警,優(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只有依托信息化手段,才能實現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更好發(fā)展和服務。
綜上所述,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明確了工作要求和責任,將有力推動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進一步發(fā)展。我對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充滿信心,相信在全社會的努力下,我國將邁向更加健康、幸福的明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八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監(jiān)察機關全面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法規(guī),它在規(guī)范鑒察工作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作為一名從業(yè)多年的法律人員,我深刻認識到了鑒察法實施條例帶來的重要意義,并通過自己的實踐經驗,有了更多的體會與感悟。
第二段:條例的主要內容
鑒察法實施條例主要涉及制度機制、案件立案、審查調查、口供證據等多個方面。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建立了行政復議機制,監(jiān)察機關可以對其進行實名舉報和投訴,對反饋問題和查明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有關決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復議,有力地推動了鑒察工作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透明化。
第三段:實踐經驗
在實踐中,我們必須保持高度的敏銳性和腳踏實地的工作態(tài)度。宏觀上要保持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深入理解和透徹把握,任務也要在日常工作中的細節(jié)上認真把控,比如案件備注的規(guī)范、審查調查材料的考核等等。在下一步工作中,應倍加注重案件的選擇和集中力量,及時發(fā)現和整治可能存在的問題,讓制度的力量更好地為反腐敗工作發(fā)揮作用。
第四段:制度倡導
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僅是法規(guī)的推廣,更是制度的倡導。我們要摒棄點到為止的工作想法,積極探索建立信息和數據共享、辦案經驗分享、工作成果展示等平臺的利用,以實現資源整合和工作協(xié)同。在倡導上,我們需要樹立堅定的信仰和定力,切實增強制度執(zhí)行力,動員廣大干部優(yōu)化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段:結尾
總之,在鑒察法實施條例的推動下,我們應當以更高的目標、更嚴的標準、更實的行動把握好工作節(jié)奏,不斷提升工作規(guī)范化和執(zhí)行效果,積極探索制度優(yōu)化和資源整合的方法,為更好地發(fā)揮監(jiān)察機關的作用不懈努力。我們相信,在制度建設、法規(guī)完善的支持下,反腐敗斗爭的現代化、制度化、法治化將會越來越深入,取得更好的成效。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九
近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工作實施條例》,該條例將于明年正式實行。這項條例在法律層面明確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責任和權益,為推動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閱讀和研究這項條例之后,我深感其意義重大,并有以下幾點心得體會。
首先,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增強了我國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條例明確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和工作流程,為衛(wèi)生健康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指南。同時,條例對醫(yī)療機構等衛(wèi)生健康服務單位的設置和運行也進行了規(guī)定,進一步提高了衛(wèi)生健康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這將有助于解決目前衛(wèi)生健康工作中的混亂和不規(guī)范現象,提升衛(wèi)生健康工作者的專業(yè)水平,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規(guī)范、科學和優(yōu)質的衛(wèi)生健康服務。
其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強化了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工作。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衛(wèi)生健康工作中的鼓勵健康生活方式、預防疾病和提高居民健康素養(yǎng)等重要任務,并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對公眾的健康教育和宣傳工作。這將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和關注自身健康問題,主動采取相應的健康行為,從而減少疾病發(fā)生的風險。通過預防保健措施的實施,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將在源頭上減少疾病負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再次,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增強了對特定人群的保障和關懷。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對兒童、孕婦、老年人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關注和保障,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制定相應的政策和計劃,為特定人群提供相應的衛(wèi)生健康服務。這將從政策和資源分配上保障特定人群享有與普通人相同的衛(wèi)生健康權益,降低他們的醫(yī)療和保健負擔,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這體現了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背后的人文關懷價值觀,彰顯了社會主義大家庭的溫暖和互助精神。
最后,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促進了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條例對醫(yī)療資源的配置和利用進行了規(guī)定,要求加強基層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和制約高端醫(y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制定。這將有效提高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減少城鄉(xiāng)醫(yī)療服務的差異,讓更多的人享受到優(yōu)質的醫(yī)療服務。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醫(yī)療糾紛處理和醫(yī)療事故的賠償制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將建立一個穩(wěn)定和諧的醫(yī)患關系,營造良好的醫(yī)療健康環(huán)境。
綜上所述,衛(wèi)健法實施條例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的法律文件,對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的發(fā)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條例通過規(guī)范化衛(wèi)生健康工作、推動健康教育和預防保健工作、保障特定人群的權益以及促進醫(yī)療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等方面,為我國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相信在條例的引領下,我國的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將蓬勃發(fā)展,人民群眾的生活也將因此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改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
合同
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一
政法委是國家權力機構中的重要部門,承擔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重要任務。為進一步加強政法委的工作,最近頒布了《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的各項工作進行了具體規(guī)范和細化。作為一名政法工作者,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重要性和實施的可行性,下面就我對《政法委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進行分享。
第二段:增強政法委部門的依法辦事意識
《政法委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政法委部門應以法治思維指導工作,強調依法辦事,增強了政法委的依法意識。在實踐中,我認識到依法辦事不僅是政法委的法律責任,更是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的關鍵。遵循法律規(guī)定,確保公正公平,就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政法委部門的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辦事的重要性,切實改變以往主觀意識為主導的辦事方式,全面貫徹執(zhí)行《政法委實施條例》。
第三段:加強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建設
《政法委實施條例》對政法委部門的文化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要求政法委部門加強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嚴謹務實的工作作風。實踐過程中,我發(fā)現政法委部門的內部作風直接關系到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只有通過建立健全的制度,規(guī)范內部工作流程,才能有效地推動工作的開展。在實施條例的指導下,我們進一步加強了內部作風的建設,明確了工作責任,統(tǒng)一了工作標準,形成了內部工作協(xié)作的良好氛圍。這為政法委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第四段: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
《政法委實施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了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包括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加強法治宣傳等。在實踐中,我們發(fā)現,在條例的指導下,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得到了更好的落實。通過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我們能夠更加高效地處理各類案件和事件,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時,通過加強法治宣傳,我們能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營造更加文明、平安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落實政法委部門的各項職責是實施條例的重點任務,也是實現法治社會的關鍵一環(huán)。
第五段: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
《政法委實施條例》強調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要求政法委部門要在工作中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及時回應群眾訴求,做到依法辦事、責任到人。通過條例的指導,政法委部門能夠更好地解決群眾關切的問題,傾聽群眾的心聲,建立起政法委與群眾之間的密切聯(lián)系。這不僅提高了政法委部門的工作水平,也增強了群眾對政法委工作的認可度。因此,加強政法委與群眾的聯(lián)系是實施條例的重要任務,也是增強政法委的公信力和影響力的關鍵一環(huán)。
總結:
《政法委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提高政法委的工作效果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實施條例的學習與實踐,我體會到了條例的實施可行性及意義所在,并認識到政法委部門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實施條例不僅是政法委工作的需要,更是法治建設的需要,只有切實貫徹執(zhí)行《政法委實施條例》,我們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推動政法工作取得更大的進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二
鑒察法實施條例是我國司法實踐領域的一部基本法規(guī),規(guī)定了司法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從業(yè)人員的條件要求、鑒定操作程序等內容,對維護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筆者在實際工作中接觸到了鑒察法實施條例,并對其進行研究和實踐,深刻感受到其對于司法工作的指導和規(guī)范作用,本文將分享筆者對于鑒察法實施條例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從組織方式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從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方面做了詳細規(guī)定,設立了鑒定機構的級別和分類,明確了各級機構的職責和權利,充分保障了鑒定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yè)性。在實踐工作中,我們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開展工作,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三段:從從業(yè)人員條件要求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不僅規(guī)定了鑒定機構的組織方式,還對從業(yè)人員的條件要求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條件、職業(yè)道德要求、職業(yè)能力要求等均做出了詳細規(guī)定,這對于保證從業(yè)人員的素質和職業(yè)道德有著重要的意義。同時,對鑒定人員的監(jiān)督也得到了加強,確保了鑒定人員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證了司法鑒定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第四段:從鑒定操作程序角度深刻認識鑒察法實施條例
鑒察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鑒定操作程序,對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應遵守的程序、方法和標準做了具體規(guī)定。如在鑒定書的編寫方面,要求鑒定書必須真實、完整,符合科學方法,鑒定程序要合法、公正,鑒定結論要基于實際事實。這些規(guī)定在實踐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確保了鑒定工作的科學性、規(guī)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段:總結
在司法實踐領域,鑒察法實施條例是一部非常基礎和重要的法規(guī),對司法和鑒定工作有著深刻的影響。筆者在實踐中,對鑒察法實施條例進行了認真學習和運用,深刻認識到其在司法領域的指導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筆者將繼續(xù)遵守鑒察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和要求,加強工作質量和規(guī)范性,為司法公正和人民權益的保護作出自己的貢獻。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xù);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五
2、土地管理的客體:土地及土地利用中產生的人與人、人與地、地與地之間的關系
3、土地管理的任務:維護土地公有制、調整土地關系、合理組織土地利用、監(jiān)督土地利用
4、手段和方法:行政、經濟、法律、技術
5、職能:計劃、組織、協(xié)調、控制
6、土地管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六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隨著各個領域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法律條例被確立并實施。這些法規(guī)和條例起著重要的作用,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推動了國家的發(fā)展和進步。作為普通公民,我們需要嚴格遵守這些條例,以此來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權益。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實施條例方面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一段:認識什么是條例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什么是條例。條例是一種底層法規(guī),它是根據更高一級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它規(guī)定了具體的行為標準和要求,并且為涉及到這些行為的人們提供了法律依據。經過多年的實踐和完善,現在的條例已經變得越來越完善和細致,幾乎覆蓋了我們的各個方面的行為和活動。
第二段:如何理解條例
理解條例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了解其實施的目的和意義。實施條例可以保護我們的安全、健康和利益,同時也是對我們生活和工作的一種規(guī)范。對于每個條例,我們需要理解其中的重點規(guī)定和要求,以此來避免違法和受到處罰。特別是一些涉及到危及到自然環(huán)境和公共安全的條例,我們必須格外注意和遵守,以此來保護我們和我們的后代生存的環(huán)境。
第三段:遵守條例的重要性
遵守條例和法規(guī)不僅是我們所有公民的義務,也是我們作為有良好生活習慣和道德素質的人應該有的行為。究其原因,所有的條例都是為了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大眾的利益。如果我們不遵守這些條例,我們將可能會受到懲罰,失去自由甚至擔負著法律責任。而這樣的行為將會危及到我們和其他人的自由、安全和權益。
第四段:實踐遵守條例
如何實際遵守條例呢?首先,我們需要認真閱讀和理解條例的內容,了解其中的重點問題和規(guī)定。其次,我們需要牢記這些規(guī)定,自覺遵守這些要求并逐步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此外,我們應該互相監(jiān)督、互相幫助,讓周圍的人也認識到這些條例的重要性,共同遵守規(guī)定,建立更加和諧、文明的社會。
第五段:結論
總之,我們不能忽視并且應該嚴格遵守所有的條例和法規(guī)。這是我們每個人應該具有的公民意識和基本素質。遵守條例的行為不僅是對自己和人們的一種自我保護,也是一個健康、平和和有愛的社會的基石。讓我們從身邊的小事開始,踏踏實實地遵守條例,為社會、國家和自己創(chuàng)造更美好的未來。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的,下面是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fā)布根據20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fā)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fā)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八
土地是民生所系,萬物之源。土地的開發(fā)、保護都是為了更好的利用,土地利用是人類占有土地的最終目的。所以國土資源不僅使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更是維護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民經濟平穩(wěn)運行的重要調控手段,是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重要的保障條件。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是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從目前的數據看,我國的人均耕地面積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為實現土地資源的供給和利用的可持續(xù)性是可持續(xù),我們必須堅持科學的發(fā)展觀,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認真學習作為我國土地政策集中體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第一章總則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锻恋毓芾矸ā返牡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性發(fā)展?!锻恋毓芾矸ā返牡谌龡l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管理法》詳細規(guī)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為了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實現科學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章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還規(guī)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tǒng)計制度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的加強對土地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保護,《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規(guī)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锻恋毓芾矸ā芬?guī)范了土地的管理活動,能夠推進建立并強化土地管理的法律秩序,促使人們在保護、利用、管理土地過程中遵循自然規(guī)律與經濟關系。
曾于1988年、1998年和2004年進行過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允許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入市場;第二次修改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三次修改劃分了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區(qū)別。我們可以看到《土地管理法》隨著經濟社會的新發(fā)展、新要求,再進一步的完善。但還是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同時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人口大量增加,經濟日益發(fā)達,城市化和工業(yè)化迅速推進,對土地需求的猛增,使得現代社會中土地的供給矛盾日益突出,出現了一些與科學利用不相符合的現象。目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濫征地、程序隨意、補償太低等問題,帶來許多社會矛盾,影響到社會的穩(wěn)定。這一現象的出現的根源在于《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的關于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征地的法規(guī)。在《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關于建設用地的法規(guī)中沒有確切的提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出讓方式。也就是說在農地非農化的純收益中,利益分配的失衡,政府一手低價從農民手中征地,另一手高價賣出,嫌取巨大的差價。在巨額土地出讓金的誘惑下,容易使地方政府形成以地生財與以地引資的發(fā)展思路。在農地的征用中,除了純公益性用途外,其他的應該由用地單位與農民協(xié)商解決。商業(yè)用地要按市場價由農民與開發(fā)商共同解決。應該縮小征地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應該確保農民的真正權益,這就要求對征地目的的公共利益進行清晰的界定;商業(yè)性用途的土地不能再通過國家先征收然后再轉讓的方式進行。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fā),政府不應當介入,也就是說在征地的過程中保證農民的真正參與權,即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土地管理法》的第五章的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這對于農民來說是不合理的,應按非農地市場價來補償,不能按農地價補償,解決目前補償標準過低問題。還有要必須保證失地農民的就業(yè)安置問題。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大中城市建設用地擴張速度很快,而城市經濟發(fā)展所產生的用地需求與土地資源的稀缺性一直是城市用地擴張過程中存在的一對矛盾。經濟發(fā)展、人口增長、制度政策因素以及人為干預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城市用地的擴張?!锻恋毓芾矸ā窇撏ㄟ^立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將城市邊緣的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納入城市統(tǒng)一土地市場,規(guī)范農村集體土地市場,《土地管理法》應該通過立法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法律和城鄉(xiāng)統(tǒng)籌規(guī)劃的條件下,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從真正意義上規(guī)范城市邊緣的土地不不合理交易行為,解決其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城市用地擴張的無序化,從而引導城市用地合理擴張,維護農民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中對于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法規(guī)規(guī)范不具體,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或者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會以犧牲土地質量高的農用地進行建設。所以應該對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的選址范圍,面積,數量等根據各地的土地利用狀況及土地的質量差異明確作出法律上的明文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真正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還應該繼續(xù)完善監(jiān)督檢查的管控機制,細化法律責任。在土地的利用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九
實施條例是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其落地能夠更好地保障社會的公平公正,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自己曾經參與實施條例的過程中積累了很多經驗和體會,下文將從實踐角度談一下自己的感受。
第二段:明確目標
實施條例的第一步是明確目標,要對實施條例的目的、原則、適用范圍有清晰的認識。在實踐中,我們要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政策文件,對于條例中的各項規(guī)定,必須要嚴格按照要求執(zhí)行。同時,實施條例要貫徹全民參與的理念,開展多方面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民眾自覺遵守條例。這樣才能確保實施條例取得實質性成效。
第三段:抓好落實
落實是實施條例的關鍵步驟,它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合理分配資源,科學安排時間。在實施過程中,我們發(fā)現,在條例的一些細節(jié)上,也要格外重視,不能有絲毫的馬虎。此外,還要加強對實施條例的督導和監(jiān)督力度,對那些不遵守條例、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有果斷的行動。
第四段:協(xié)調合作
實施條例不是單一部門的工作,需要各方攜手合作,形成良好的合力。在實踐中,我們要充分發(fā)揮協(xié)調機制的功能,建立多部門聯(lián)動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實施條例遇到的各種問題。此外,還要積極開展社會協(xié)商,聽取各方意見,使實施條例更貼近社會實際。
第五段:總結反思
實施條例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需要總結經驗教訓,及時反思問題,引以為戒。在實踐中,我們不僅要注意落實細節(jié)、協(xié)調合作,更要體現制度建設的效果,明確責任、量化績效,推動法治建設的深化與推進。
結語
實施條例是一個實踐性的過程,需要踐行實踐、深化實踐。做好實施條例工作,不僅是提高社會治理質量的需要,更是弘揚法治精神的需要。相信我們在今后的實踐中,可以不斷完善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為法治建設注入新動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十
第一段:簡介實施條例的意義和背景(200字)
實施條例是法律法規(guī)的細化和具體化,它對于保障法律條文的有效實施,解決實際問題,促進社會進步有著重要作用。強化實施條例是指加強對實施條例的貫徹執(zhí)行監(jiān)督,以確保其有效性和權威性,是一種重要的監(jiān)督機制。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進步,各行各業(yè)都出現了違法、違規(guī)現象,實施條例的強化成為了保證法治的重要手段。
第二段:實施條例強化的意義和價值(2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首先,它有助于解決法律的模糊性和空白性問題。一些法律條文在具體應用時存在多義性,而通過實施條例的細化和具體化,可以對法律的適用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明確,減少潛在的爭議。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可以提高法律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懲戒,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此外,實施條例的強化還可以加強政府部門和執(zhí)法機構的監(jiān)督能力,提高其法律執(zhí)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段:實施條例強化的問題和挑戰(zhàn)(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挑戰(zhàn)。首先,實施條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關注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條文中的空泛性和過度理想化,確保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對執(zhí)法機構和執(zhí)法人員的培訓和監(jiān)督,提高其法律意識和執(zhí)法能力,避免二次法律違規(guī)和權力濫用。同時,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加強與社會組織和公眾的溝通和交流,引導公眾參與和監(jiān)督實施過程,確保其公正和透明。
第四段:實施條例強化的經驗和啟示(300字)
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從多個方面著手。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實施條例的宣傳力度,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氛圍。其次,執(zhí)法機構應建立健全的執(zhí)法評估機制和內部監(jiān)督機制,確保執(zhí)法行為合法合規(guī),充分保障公民權益。此外,相關部門還應加強與企業(yè)和行業(yè)協(xié)會的溝通和合作,利用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實施條例的落地和執(zhí)行,形成合力。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還需要通過嚴格的處罰力度和追究機制來維護法律的權威,對違法行為給予懲罰,起到威懾作用。
第五段:總結全文內容,指出對未來的啟示(200字)
通過對實施條例的強化體會,我們可以得出一些啟示。首先,實施條例的強化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其次,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充分考慮社會實際情況和各方利益平衡,確保條文的可操作性和落地性。最后,實施條例的強化需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和監(jiān)督機制,提高執(zhí)法公正和效率,維護公民權益。通過不斷完善實施條例的強化,我們可以進一步促進法治建設,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和公共利益有序推進的水平。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十一
按國土資源局黨組通知的要求,我參加縣國土資源局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方面的知識,使我得到了一次學習的機會?,F我個人的體會談一下我的學習心得。
我國是一個土地大國,幅員廣大、地域遼闊,但我國并非一個土地強國,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中國耕地面積只有18.51億畝,人均耕地僅有1.43畝,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來,全國耕地減少了1億畝,占全國耕地總量的5%以上。其中,生態(tài)退耕62%,農業(yè)結構調整18%,建設占用14%,災害損毀6%。由于人口分布不平衡,我國至少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05畝,有666個縣低于聯(lián)合國制定的0.75畝的警戒線,463個縣低于人均0.45畝的危險線。
我國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生態(tài)環(huán)境承載能力弱,這是基本國情。特別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不斷增加,能源、水、土地、礦產等資源不足的矛盾越來越尖銳,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形勢十分嚴峻。高度重視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增強可持續(xù)發(fā)展的能力,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中華民族生存與長遠發(fā)展的大計。
切實保護土地。而要保護土地,我們就必須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法》),因為它是我國土地政策的集中表現,是土地利用和保護的根本法律保障。作為基層維穩(wěn)部門,我們肩負著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為基層黨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功能,這些功能決定了我們有必要學習好《土地法》,了解我國的土地政策,掌握土地利用和保護的具體制度。
《土地法》的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規(guī)定了我國的基本土地制度和政策?!锻恋胤ā返谝粭l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國的基本土地政策,即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锻恋胤ā返谌龡l進一步強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guī)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fā)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為了貫徹這一政策,《土地法》詳細規(guī)定了土地管理和保護的具體制度、各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職責、違反土地管理和保護制度以及政府部門未能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法律責任,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土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體系。
在《土地法》中最為強調的是對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特別是對耕地的保護。《土地法》第三章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要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同時《土地法》還規(guī)定了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分級審批制度、國家土地調查制度和國家土地統(tǒng)計制度等來實現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的掌握和控制,以切實地加強對土地的保護,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為了實現對耕地的特別保護,《土地法》用整個第四章規(guī)定了耕地保護的相關政策和制度?!锻恋胤ā??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yè)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土地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zhí)行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qū)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些規(guī)定都確保了對耕地的特殊保護。
保護與利用永遠都是一對矛盾,雖然它們有其同一性,但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對立和沖突。如何解決土地保護和利用的矛盾,這就要求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既要強調保護,同時也要堅持節(jié)約利用和集約利用。具體要突出兩個“重點”,做到三個“堅持”。突出兩個“重點”,就是要突出資源“保護”和“保障”。既要保護,又要保障,在保護中開發(fā),在開發(fā)中保護。在資源的保護上,著重抓好基本農田保護和積極推進土地開發(fā)整理和復墾、復耕工作;在資源的保障上,要繼續(xù)“破難題,保發(fā)展”,積極想方設法,確保符合產業(yè)政策的各類項目用地,真正做到“有保有壓”。做到“三個堅持”,就是一要堅持節(jié)約、集約用地;二要堅持依法規(guī)范管理;三要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堅持集約、節(jié)約用地,要進一步把好土地閘門,進一步提高各類項目用地的“門檻”,嚴格把好投資密度關,同時要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盤活存量土地。堅持依法規(guī)范管理,就是要嚴格執(zhí)行各項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規(guī)范地抓好各項國土管理工作。堅持“完善體制,提高素質”,加強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通過各類學習、培訓和工作實踐,進一步提高國土管理隊伍的素質,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得硬的國土管理隊伍。
2010年,全國共安排非農建設占用耕地196.67萬公頃,其中90%以上為集體土地。據測算,將有近2000萬被征地農民需要安置。
中國農村土地承載著農業(yè)生產與農民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大致說來,土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功能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土地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第二、土地為農民提供就業(yè)機會;第三、土地為農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繼承權;第四、土地對農民有資產的增值功效;第五,土地對農民有直接收益的功效。在我國城鄉(xiāng)分割的二元結構下,農村土地一直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土地是國家賦予農民社會保障的載體,土地成為農民所擁有的全部而且唯一的東西,生活、醫(yī)療、養(yǎng)老完全依附于此。因此,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是農民以土地獲取其基本生活資料,或是以土地收入作為其維持生活水平和抵御社會風險的主要手段。
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業(yè)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規(guī)模迅速擴張,大量的土地被征用,其中不乏征地權的濫用,導致許多農民失去了土地,失地農民的安置成了一個突出問題。目前由于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fā)生,造成農民大量上訪,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解決好征地中的問題在當前中央反復強調關注民生、強調維護穩(wěn)定大局的情況下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
要從根源上解決侵犯農民集體土地權益的現象,我們就必須嚴格按照《土地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征地和補償?!锻恋胤ā芬?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但是,現行《土地法》和其他土地法律法規(guī)對土地征用程序的規(guī)定不夠具體,操作彈性大,故各地施行的征用程序不統(tǒng)一,這樣就為權力尋租提供了空間;而且安置時未考慮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因此很難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保障問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農民對于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作為《土地法》下位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在傳統(tǒng)社會,土地對于農民來說不僅是財產,也是生存保障,而且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農民對于土地都是自耕自種,自給自足。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化和農業(yè)產業(yè)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大量農民離土離鄉(xiāng),成為城市或農業(yè)產業(yè)工人,造成了大量農地的閑置,農村土地的流轉變得頻繁。隨著農村土地的流轉,產生了一種新的現象,即作為土地承包人的農民并不實際耕種土地,而實際耕種人也并非土地承包權人。這也就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如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土地實際使用人相分離的情況下,保護土地承包權人的利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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