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業(yè)活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確交易各方的權益。起草合同時要充分了解雙方的需求,確保各方權益的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條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常用合同范本,供參考。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一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網在線旅游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 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 址:永嘉路383號
郵 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二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境內旅游合同的簽訂。
二、旅游者應當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協議條款》、《旅游行程單》及其他雙方約定的附件組成。雙方可以協商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的旅行社應承擔的義務。
四、浙江省旅游質量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第一條概念及定義。
1.旅游費用:亦稱旅游團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境內旅游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稅)、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脫團: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于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旅游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yè)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說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旅游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個人證件或其復印件。
3.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游,并且不會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
6.旅游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征得導游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2.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堵糜涡谐虇巍肥潜竞贤慕M成部分,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3)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系電話。
《旅游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5.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導游、領隊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七條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游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yè)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游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游人員的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zhí)行的是團體優(yōu)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途中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出發(fā)當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合同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特別提示。
為了確保旅游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tǒng)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游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周歲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系方式。
(2)報名參加旅游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并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huán)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xù)旅游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yī)或者返回,就醫(y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游者獨自或由非監(jiān)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以下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1)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
(3)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fā)〔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權根據《旅游法》第70條之規(guī)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游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游費用的,應承擔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游出發(fā)前一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游者承擔必要費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fā)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滯留、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5.旅游者擅自滯留或脫團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關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旅游者):
證件種類: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郵編:
固定電話: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郵編:
經營范圍:
旅行社業(yè)務許可證號:開戶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聯系電話: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填寫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旅行社業(yè)務許可證號:
經營范圍: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乙方應在《旅游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一條旅游線路及時間。
旅游線路名稱:,旅游團號:
旅游時間晚天,共___日,出發(fā)日期:年月日,結束日期:年月日
出發(fā)地:,途經地:
目的地:,結束地:
第二條旅游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游者共人,其中12周歲以上的共人,每人費用為元;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共人,每人費用為元。
于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周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周歲的旅游者,旅游費用按12周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元;其他(請予以注明):,元。
(3)導游服務費,每人(旅游者)元,共人,共計元。
2.甲方按以下第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年月日之前,支付元;行程結束后天內,支付余款;。
(4)其他:。
3.甲方以下列第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3)其他:。
第三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保險人,保險費,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1.最低成團人數人。如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按下列方式解決: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游者為甲方,其他旅游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游者之間的關系(比如贈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屬于內部法律關系,乙方屬于該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系的內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于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三
基本信息: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fā)時間:---。
出發(fā)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1、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2、無醫(yī)療咨詢。
旅游費用:
成人人×元/人+兒童人×元/人=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游服務費、;不含:.
保險:
自愿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金額:人×元/人=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游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電話:經辦人:
簽約時間:電話:傳真:
合同事項: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游者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游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保證服務不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并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yī)療咨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2、旅游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全額支付旅游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并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游者退團:
旅游者在出發(fā)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fā)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4、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可以在出發(fā)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y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y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fā)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6、旅游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
對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四
________旅游(____天_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游程及景點:
二、出發(fā)時間:出發(fā)地點:
三、結束時間:返回地點:
四、供應標準:
1.交通。
2.門票。
3.車輛。
4.住宿。
5.供餐。
6.旅游保險。
7.導游服務。
8.其他。
五、團費總價:____元發(fā)票號碼:____。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五
組團旅行社名稱: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甲方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在行程國家本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除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已約定的自費項目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誦、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和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審驗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與具有出境(國)旅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服從乙方安排,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團體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調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guī)定在報名時簽訂本合同。
2.甲方在報名時,應交納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
(a)要求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b)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甲方無故退團,乙方可從甲方預付款中扣除業(yè)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退房損失費等)。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內容包括:團號與團體人數、日程、路線與主要游覽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保險金額、預付款數額、導游服務、應交納團費總額、甲方退團或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的賠、償方式及數額、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應恪序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務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待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在業(yè)務宣傳手冊、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刊載或規(guī)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4.為保證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應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團報價中含此保險費。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擔賠償責任: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待業(yè)規(guī)定的。
2.甲方若故意違反合同規(guī)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fā)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fā)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fā)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fā)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提出賠償請求,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七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旅團旅行社)。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旅游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guī)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費用包括:
(1)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本運)公司等部門購買的交通客票費:
(2)餐飲住宿費:乙方代甲方按排的餐飲、住宿費:
(3)旅游費:乙方代甲方安排的旅游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旅游地交通費、門票費。
(4)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游的接送費用:
(5)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獲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用)。
(6)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
3、各項目的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fā)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醫(yī)療費;行李超重費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個人保險的費用。
4、如甲方要求提高飲住宿費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5、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成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6、“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屬號_________(如簽約時暫無循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_________(附名單)。
線路名稱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fā)時間及地點_________結束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游覽重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隔餐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及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
保險情況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
應交納團費總額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甲乙雙方應尊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履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fā)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遵循: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須承租乙方已經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的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日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二)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既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三)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fā)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四)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五)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旅游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旅_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_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八)中途高速: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的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讓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讓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旅游局規(guī)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時,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原則上實行“一客一簽”制,但在組織和接待旅游團隊和數客過程中實行一團一簽制。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補充條款:雙方約定下補充條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旅行社《旅游團隊運行計劃表》。
旅團社:_________團號:_________。
地接社:_________。
接待標準:_________。
出車單位(車型/車號):_________。
司機:_________地陪:_________全陪:_________。
出發(fā)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早餐標準:_________。
午餐標準:_________。
晚餐標準: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
娛樂項目: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
日程安排:_________。
應急電話:_________。
投訴電話:(x)。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鑒定合同敬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規(guī)范尊守市場秩序,旅游者參加國內尊循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旅_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稅營許可證》和號碼標費的旅行社,《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yè)地址與實際營業(yè)城所應當一置。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游合同,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青海省稅務局印制的發(fā)票。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采用青海省旅游局制定的《青海省國內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有名的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
四、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_程:旅游者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種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旅游者在出國前,旅行社應當推存旅游者購買的期間的個人旅游保險。
七、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索取服務單據。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jiān)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yè)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意害發(fā)生的措施,旅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fā)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提請仲截機構仲截。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拒絕絕入住賓館或采取其她措施強迫履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_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管理,如因國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游客可在50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八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4)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fā)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yè)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條旅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程服務;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旅游者的義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7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fā)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fā)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fā)當日或者出發(fā)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
第二十條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元人民幣。
保險費: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旅行社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團,旅行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址:營業(yè)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郵編: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九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網在線旅游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址:永嘉路383號。
郵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發(fā)展旅游事業(yè),加強商業(yè)與旅游業(yè)合作,
保障旅客在旅游活動中的切身利益,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優(yōu)惠及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組團旅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本次旅游項目:______。
3、本次旅游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票價為人民幣:每人100元/次,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游項目。
(2)甲方以發(fā)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員,委托乙方組團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為:65元,由甲方向游客發(fā)放,乙方負責向游客收取甲方所發(fā)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游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游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游時間及相關事宜。
5、結算:本次旅游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5元結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廢。
6、違約: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5萬元。
7、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一
1、洋溢青春夢,綻放我光彩。
2、陽光行,快樂游。
3、美麗xx,智慧旅游。
4、智慧旅游,讓生活更精彩。
5、悠閑一游,盡興而歸。
6、構建和諧環(huán)境,關注旅游安全。
7、安全意識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賞。
8、安全記在心,平安走天下。
9、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10、與美景有約,與安全同行。
11、旅游安全人人管,事故隱患處處防。
12、留意頭上景,當心腳下路。
13、山水美麗靜心賞,注意腳下心不慌。
14、風景在游覽的路上,安全在你我的心中。
15、游以安為樂,行以順為福。
16、行在旅途,安全在心。
17、安全出行,快樂旅游。
18、斷攀登,飽滿激情,愉悅身心!
19、享受大自然,與健康同行!
20、爬出勇氣!爬出健康!爬出快樂!
21、團結協作,互助友愛,鍛煉身體,平安快樂!
22、綠色健康行,快樂在進行。
23、海到無邊天做岸,山登絕頂我為峰。
24、親近自然,低碳生活。
25、新的`起點,新的高度。
26、高度是一種境界,攀登是一種追求。
27、登武夷巔峰,展永達雄風。
28、登高望遠,盡顯英雄本色。
29、盡情戶外,融入自然。
30、帶著年輕的心去跋涉,讓青春與大家同行。
31、引領新潮流,隨心一日游。
32、健康生活歡樂旅游。
33、愛旅游愛生活。
34、遠離喧囂,為心情放一天假。
35、親近自然,攜手陽光一日游。
36、拓展文化知識,砥礪精神情操。
37、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38、暢游天下美景,安全不忘其中。
39、講究衛(wèi)生杜絕病從口入,注重消防遠離火魔侵襲。
40、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財富。
41、旅游須知千萬條,安全出行第一條。
42、酒店服務爭上游,消防安全要帶頭。
43、良藥苦口利于病,旅游安全利于行。
44、您因旅游美景而心醉,風景因您安全而更美。
45、開開心心旅游,安安全全返程。
46、快樂是您旅游的追求,安全是您旅游的基礎。
47、走安全旅游之路,游秀麗山河之景,度快樂平安之假。
48、旅游參天樹,安全是沃土。
49、安全牢記心間,旅游減少遺憾。
50、安全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二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_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組團社和地接社就國內旅游接待業(yè)務簽訂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反復使用,操作單團接待業(yè)務時,與合同雙方達成的具體協議(主要指《接待計劃書》)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組團社”即“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處,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6.簽訂合同后,雙方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有關資料、相關證明材料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三
合同編號:
團號:
出團日期:年月日
出團線路。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按照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gf-20__-2401號示范文本制定,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包價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20__-2401號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22。經營范圍: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建政路31號二輕大廈四層。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須知》(雙方簽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簽字的旅游者代表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書面聲明,否則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為法人機構的,須加蓋法人機構公章,上述義務由該法人機構承擔。
第一部分協議條款。
第一章基本約定。
第一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另紙附上)。
第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三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簽名:旅行社簽名(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章協議內容。
第二章協議條款。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第一條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飯店住宿夜。
行程:;集中地點:;散團地點:。
地接社名稱:;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若有調整,以出團通知為準)。
第二條個人旅游保險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元,成人: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6日及時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第種方式)1、轉至旅行社出團;2、延期出團;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解除合同。
第五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黃金周特別約定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zhí)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fā)送、手機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問出行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zhí)峁┙诮】底C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備注:旅游者應當到旅行社財務部或各門市交納旅游費用,也可以到銀行或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旅行社賬號。旅游者交納現金時,旅行社應向旅游者開具加蓋旅行社財務用章的收款憑證。旅游者不得將旅游款項交給不能出具加蓋旅行社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員,否則其后果由旅游者自行負責。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傳真:
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地址:
地址:
地址: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四
甲方(承租方):
地址:電話:
乙方(出租方):
地址:電話:
一、合同宗旨。
為促進旅游市場繁榮發(fā)展,規(guī)范旅游汽車行業(yè)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提供安全、準點、舒適、優(yōu)質、高效的旅游接待服務,保護旅行社、旅游車公司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本合同簽訂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現行行業(yè)政策,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就旅游車輛租賃事務達成以下條款。
二、合同適用。
本合同適用于旅行社、法人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組織等,因旅游、會務、接待的需要,向旅游汽車公司租賃使用車輛的行為。合同簽訂人應具有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
本合同可一次約定使用,也可作為長期約定,約定期限內甲乙雙方可就車輛使用具體事宜以傳真等書面確認件方式確認,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本合同約定。
三、合同內容。
1、甲方租賃乙方臺旅游客車,車型、車號座位;車型、車號座位;。
2、甲方所組團隊編號,游客人,工作人員人,及隨身行李物品;。
3、行程為:自至(單程、往返);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安全運送行程共天;。
4、租車費用:
{}單價元/臺(全包價),此價格含路橋費及停車費等;。
{}單價元/臺,此價格不含路橋費及停車費等;費用合計元;。
5、結算方式:
{}甲方出車前付清全部款項;。
{}甲方于合同簽訂后日內付元,合同履行完畢日付清余款元;。
{}甲方以現付、周結、月結、季結、半年結的方式結算;。
6、接團時間,地點,甲方聯系人聯系電話,乙方聯系人,聯系電話,司機聯系方式。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甲方應按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租車款。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五
合同編號:
團號:
出團日期:年月日
出團線路。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按照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gf-20__-2401號示范文本制定,供_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包價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20__-2401號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22。經營范圍: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建政路31號二輕大廈四層。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_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須知》(雙方簽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簽字的旅游者代表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書面聲明,否則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為法人機構的,須加蓋法人機構公章,上述義務由該法人機構承擔。
第一部分協議條款。
第一章基本約定。
第一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另紙附上)。
第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三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簽名:旅行社簽名(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章協議內容。
第二章協議條款。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第一條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飯店住宿夜。
行程:;集中地點:;散團地點:。
地接社名稱:;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若有調整,以出團通知為準)。
第二條個人旅游保險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元,成人: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6日及時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第種方式)1、轉至旅行社出團;2、延期出團;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解除合同。
第五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黃金周特別約定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zhí)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fā)送、手機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_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問出行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zhí)峁┙诮】底C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六
1、洋溢青春夢,綻放我光彩。
2、陽光行,快樂游。
3、美麗xx,智慧旅游。
4、智慧旅游,讓生活更精彩。
5、悠閑一游,盡興而歸。
6、構建和諧環(huán)境,關注旅游安全。
7、安全意識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賞。
8、安全記在心,平安走天下。
9、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10、與美景有約,與安全同行。
11、旅游安全人人管,事故隱患處處防。
12、留意頭上景,當心腳下路。
13、山水美麗靜心賞,注意腳下心不慌。
14、風景在游覽的路上,安全在你我的心中。
15、游以安為樂,行以順為福。
16、行在旅途,安全在心。
17、安全出行,快樂旅游。
18、斷攀登,飽滿激情,愉悅身心!
19、享受大自然,與健康同行!
20、爬出勇氣!爬出健康!爬出快樂!
21、團結協作,互助友愛,鍛煉身體,平安快樂!
22、綠色健康行,快樂在進行。
23、海到無邊天做岸,山登絕頂我為峰。
24、親近自然,低碳生活。
25、新的起點,新的高度。
26、高度是一種境界,攀登是一種追求。
27、登武夷巔峰,展永達雄風。
28、登高望遠,盡顯英雄本色。
29、盡情戶外,融入自然。
30、帶著年輕的心去跋涉,讓青春與大家同行。
31、引領新潮流,隨心一日游。
32、健康生活歡樂旅游。
33、愛旅游愛生活。
34、遠離喧囂,為心情放一天假。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一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網在線旅游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 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 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 址:永嘉路383號
郵 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二
一、為了明確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境內旅游合同的簽訂。
二、旅游者應當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條款》、《協議條款》、《旅游行程單》及其他雙方約定的附件組成。雙方可以協商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補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減輕或免除《通用條款》中規(guī)定的旅行社應承擔的義務。
四、浙江省旅游質量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第一部分通用條款。
第一條概念及定義。
1.旅游費用:亦稱旅游團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境內旅游服務的費用,包括:交通費(含機場稅)、住宿費用、餐飲費用(不含酒水費)、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導游服務費用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2.離團: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3.脫團: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4.轉團:組團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義務,并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5.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經營者經營,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用于旅客運輸的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各類交通工具。
第二條旅游者的權利。
1.有權要求旅行社出具相應的業(yè)務經營資質。
2.有權要求旅行社對本合同約定的旅游服務做出真實準確的說明。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服務。
4.有權拒絕旅行社擅自安排轉團,拒絕旅行社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項目。
5.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6.《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條旅游者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2.如實填寫相關個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個人證件或其復印件。
3.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確保身體健康條件適合本次旅游,并且不會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5.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遵守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guī)定。
6.旅游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團的,必須征得導游的書面同意。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fā)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行社、其他相關經營者、相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9.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時,亦應隨身攜帶上述物品或者將其存放在酒店貴重物品寄存處。
10.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四條旅行社的權利。
1.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費用。
2.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采取緊急避險措施。
3.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對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五條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2)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簽訂本合同的,應當在本合同中載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應當在旅游行程開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單》?!堵糜涡谐虇巍肥潜竞贤慕M成部分,應當記載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發(fā)地、途經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
(3)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4)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務人員的聯系電話。
《旅游行程單》的用語應準確清晰,不應出現“準×星級”、“僅供參考”、“以為準”、“超豪華等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5.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對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導游、領隊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合同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要求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如有多種變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選擇半數(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數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確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4)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第七條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必要的費用包括以下兩部分:旅游費用的10%作為旅行社行業(yè)預期利潤損失;已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包括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的費用(預訂金)、旅游汽車人均分攤的費用、住宿費、餐費、導游人員的服務費等產生的費用。如旅行社購買的是團隊包機票,執(zhí)行的是團體優(yōu)惠價格,附有嚴格的限制使用條件(不能改、不能轉、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機票價格即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旅行社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地點,也未能在出發(fā)途中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出發(fā)當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應當按照本條第1項的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4.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應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合同轉讓。
旅游行程開始前,旅游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擔。正當理由包括: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無法按時辦妥簽證、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動對于旅游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條特別提示。
為了確保旅游團順利出行,防止旅途中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事故,請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體檢查,如存在下列健康問題的病患者,請勿報名,如隱瞞參團發(fā)生事故,責任自負:
(1)傳染性疾病患者,如傳染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傷寒等傳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嚴重高血壓、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腦血管疾病患者,如腦栓塞、腦出血、腦腫瘤等病人;。
(4)呼吸系統(tǒng)疾病患者,如肺氣腫、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
(6)嚴重貧血病患者,如血紅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術的恢復期病患者;。
(8)孕婦及行動不便者;。
(9)其他不適宜參加旅游的身體情況。
第十條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別約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年滿60周歲的旅游者應當向旅行社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絡人的聯系方式。
(2)報名參加旅游時,應當如實填寫年齡及身體健康狀況,并須特別聲明根據身體健康狀況不宜參加的行程、項目、交通工具、飲食、特殊地域環(huán)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無法繼續(xù)旅游時,應當及時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旅行社應當協助其就醫(yī)或者返回,就醫(yī)及返回的費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擔,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七條第1項的約定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別約定。
(1)未成年旅游者獨自或由非監(jiān)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須提供相關證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以下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1)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0%;。
(2)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15%;。
(3)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的20%。
旅行社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fā)〔20__〕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游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權根據《旅游法》第70條之規(guī)定獲得懲罰性賠償。
3.旅游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未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時間支付旅游費用的,應承擔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除非有特別約定,在旅游出發(fā)前一日尚未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依據第七條第1項要求旅游者承擔必要費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4.對行程中發(fā)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滯留、拒絕登機(車、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由此給旅行社造成的損失由旅游者承擔。
5.旅游者擅自滯留或脫團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關規(guī)定和風俗習慣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二部分協議條款。
甲方(旅游者):
證件種類:證件號碼:
住所或單位地址:郵編:
固定電話:手機:
乙方(旅行社):
地址:郵編:
經營范圍:
旅行社業(yè)務許可證號:開戶行及賬號:
本次行程的經辦人:聯系電話: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的,填寫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旅行社業(yè)務許可證號:
經營范圍: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務: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地接社名稱:地址:
乙方應在《旅游行程單》中載明地接社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一條旅游線路及時間。
旅游線路名稱:,旅游團號:
旅游時間晚天,共___日,出發(fā)日期:年月日,結束日期:年月日
出發(fā)地:,途經地:
目的地:,結束地:
第二條旅游費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旅游費用總計為人民幣元,由如下項目組成:
(1)旅游者共人,其中12周歲以上的共人,每人費用為元;12周歲以下的兒童共人,每人費用為元。
于本合同簽訂時尚未滿12周歲,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行程期間的任何一天年滿12周歲的旅游者,旅游費用按12周歲以上的標準計收。
(2)單人房差費:元;其他(請予以注明):,元。
(3)導游服務費,每人(旅游者)元,共人,共計元。
2.甲方按以下第種期限付款:
(1)本合同簽訂時一次性付款;。
(2)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年月日之前,支付元;行程結束后天內,支付余款;。
(4)其他:。
3.甲方以下列第種方式繳納費用:
(1)現金繳納方式;。
(2)向乙方指定賬號轉賬,賬號為:;。
(3)其他:。
第三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乙方建議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保險人,保險費,
保險金額(根據保單填寫)。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1.最低成團人數人。如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甲方(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按下列方式解決: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處理方式,按照《通用條款》第七條第4項或第十一條第1項處理。
第五條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實際簽訂合同的旅游者為甲方,其他旅游者與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與其他旅游者之間的關系(比如贈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屬于內部法律關系,乙方屬于該法律關系的第三人,甲方沒有義務向乙方披露該法律關系的內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參與合同簽訂過程,乙方無法直接向其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因此甲方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書面聲明,否則甲方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將本合同中自身權利義務轉讓于第三人的,不影響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該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3.本合同簽訂地:。
4.補充約定。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三
基本信息:
旅游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fā)時間:---。
出發(fā)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1、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2、無醫(yī)療咨詢。
旅游費用:
成人人×元/人+兒童人×元/人=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游服務費、;不含:.
保險:
自愿購買人身意外保險,金額:人×元/人=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游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閱讀并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游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電話:經辦人:
簽約時間:電話:傳真:
合同事項: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游者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游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保證服務不低于《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并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yī)療咨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游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積極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
2、旅游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全額支付旅游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游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并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游者退團:
旅游者在出發(fā)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游者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fā)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后返還剩余旅游費用。
4、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可以在出發(fā)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應當全額返還旅游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后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游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y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5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yī)療咨詢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fā)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的10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6、旅游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
對由于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游質監(jiān)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四
________旅游(____天_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游程及景點:
二、出發(fā)時間:出發(fā)地點:
三、結束時間:返回地點:
四、供應標準:
1.交通。
2.門票。
3.車輛。
4.住宿。
5.供餐。
6.旅游保險。
7.導游服務。
8.其他。
五、團費總價:____元發(fā)票號碼:____。
六、組團旅行社或組團聯合體:____(許可證號l-sh-gn____)。
補充條款。
雙方約定以下補充條款:
“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從簽定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日期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五
組團旅行社名稱:_________。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甲方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出境旅游組團資格的國際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務。
(二)知悉乙方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須知,并告知有關服務價格、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甲方有權自愿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四)要求乙方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覽;有權要求乙方為旅游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領隊人員,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五)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按照行程安排帶團在行程國家本地區(qū)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約定的購物安排。
(六)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除合同“專用條款”中雙方已約定的自費項目外,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
(七)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八)對乙方服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誦、舉報。
第二條甲方的義務。
(一)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甲方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尊嚴和形象,舉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場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甲方應當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和導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甲方應當在出境旅游申辦和行程中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xù)。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將健康狀況如實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甲方應當審驗乙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出境游組團社經營許可證,與具有出境(國)旅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簽訂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旅游費用。在行程中服從乙方安排,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乙方改變團體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甲方應當參加乙方組織的行前說明會,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境外糾紛境內解決。出境旅游過程中甲乙雙方之間發(fā)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調解決或在回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在境外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qū)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或采取其他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____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guī)定在報名時簽訂本合同。
2.甲方在報名時,應交納一定數額的預付款。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除外),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
(a)要求乙方退還全部預付款,賠償相應的損失;。
(b)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4.如甲方無故退團,乙方可從甲方預付款中扣除業(yè)務損失費(機、車、船退票費。投保費、退房損失費等)。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內容包括:團號與團體人數、日程、路線與主要游覽點、交通工具及標準、用餐標準、住宿標準、購物娛樂安排、保險金額、預付款數額、導游服務、應交納團費總額、甲方退團或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的賠、償方式及數額、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應恪序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務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待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在業(yè)務宣傳手冊、店堂告示及公開廣告所刊載或規(guī)定的內容視為本合同的一部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4.為保證甲方的旅游安全,乙方應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團報價中含此保險費。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承擔賠償責任:
(b)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待業(yè)規(guī)定的。
2.甲方若故意違反合同規(guī)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fā)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fā)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fā)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fā)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jiān)所提出賠償請求,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七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旅團旅行社)。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旅游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guī)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簽約時,應將全部旅游費用付訖,費用包括:
(1)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本運)公司等部門購買的交通客票費:
(2)餐飲住宿費:乙方代甲方按排的餐飲、住宿費:
(3)旅游費:乙方代甲方安排的旅游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旅游地交通費、門票費。
(4)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游的接送費用:
(5)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獲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用)。
(6)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
3、各項目的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fā)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醫(yī)療費;行李超重費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個人保險的費用。
4、如甲方要求提高飲住宿費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5、雙方約定由于甲方成乙方責任未成行的處理方式。
6、“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屬號_________(如簽約時暫無循號,此項可空缺)團體人數_________(附名單)。
線路名稱_________。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fā)時間及地點_________結束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游覽重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隔餐次數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及標準_________。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_________。
保險情況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_________。
應交納團費總額_________。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2、甲乙雙方應尊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履從乙方的統(tǒng)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有關國家和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
3、乙方保留航空、輪船、鐵路因國家政策性調價而變更旅游總價格的權利。但乙方應當提供相應證據。
4、在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前,因航空、輪船、鐵路班次和時刻臨時變更,乙方保證在行程天數和安排基本不變動的前提下,保留調整出發(fā)時間和行程的權利。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遵循: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須承租乙方已經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的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日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二)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既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三)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fā)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四)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五)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旅游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旅_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導致旅_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_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八)中途高速: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的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讓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讓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十一)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旅游局規(guī)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zhí)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時,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原則上實行“一客一簽”制,但在組織和接待旅游團隊和數客過程中實行一團一簽制。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簽字時對本合同條款均無異議。補充條款:雙方約定下補充條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旅行社《旅游團隊運行計劃表》。
旅團社:_________團號:_________。
地接社:_________。
接待標準:_________。
出車單位(車型/車號):_________。
司機:_________地陪:_________全陪:_________。
出發(fā)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早餐標準:_________。
午餐標準:_________。
晚餐標準:_________。
住宿標準: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
娛樂項目: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
日程安排:_________。
應急電話:_________。
投訴電話:(x)。
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鑒定合同敬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規(guī)范尊守市場秩序,旅游者參加國內尊循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旅_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頒發(fā),《旅行社業(yè)務稅營許可證》和號碼標費的旅行社,《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yè)地址與實際營業(yè)城所應當一置。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游合同,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青海省稅務局印制的發(fā)票。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采用青海省旅游局制定的《青海省國內旅游合同》。
三、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有名的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參加旅游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
四、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旅_程:旅游者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尊重旅游目的地的各種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旅游者在出國前,旅行社應當推存旅游者購買的期間的個人旅游保險。
七、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未征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索取服務單據。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jiān)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家旅游局頒發(fā)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行社簽訂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yè)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意害發(fā)生的措施,旅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fā)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提請仲截機構仲截。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拒絕絕入住賓館或采取其她措施強迫履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旅行社的旅游服務質量受旅_政管理部門監(jiān)督管理,如因國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游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游客可在50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所投訴。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八
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旅游業(yè)務的企業(yè)法人。
2、旅游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國內旅游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游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組織旅游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旅游,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游費用,指旅游者支付給旅行社,用于購買國內旅游服務的費用。
旅游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tǒng)一安排的景區(qū)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游費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4)行程中發(fā)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y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后旅游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游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游活動對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指旅游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qū)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游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游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于低于成團人數,旅行社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出發(fā)前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游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zhàn)爭、恐怖活動、動亂、罷工、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fā)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yè)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fā)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jié)、“十一”等3天法定節(jié)日與前后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jié)假日。
第二條旅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缎谐虇巍窇攲θ缦聝热葑鞒雒鞔_的說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豪華”、“僅供參考”、“以××為準”、“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簽訂合同。
旅游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旅游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游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旅游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服務;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團隊安排符合《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持證導游人員;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7、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游者購買個人旅游保險;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費用發(fā)票;
12、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旅游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程服務;
3、在支付旅游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fā)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游、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旅游者的義務。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或者經征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后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后,將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退還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第十二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十三條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游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fā)前7日(按出發(fā)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游費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fā)生旅游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fā)生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旅游費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并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游者同意調整旅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游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務的,應當負擔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游者在出發(fā)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在出發(fā)當日或者出發(fā)后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游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游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游者予以賠償。
6、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托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旅游者在出發(fā)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準向旅行社支付業(yè)務損失費:
出發(fā)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0%;
出發(fā)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60%;
出發(fā)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yè)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游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yè)務損失費后,應當在旅游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游者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擔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
3、旅游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于旅游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游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游者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其他責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旅游時間。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
第二十條旅游費用及支付。
(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元/人。
合計:元。
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一條個人旅游保險。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險人:
保險金額:元人民幣。
保險費: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人;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旅行社出團;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游者行前退團,旅游者應當支付旅行社的業(yè)務損失費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旅行社取消出團,旅行社應當支付旅游者的違約金占旅游費用總額的百分比。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出發(fā)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址:營業(yè)地址: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省市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址:
郵編: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九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境內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與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合法經營旅游業(yè)務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旅游產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拼團的,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游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游者拼成一個團統(tǒng)一安排旅游服務的行為。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通過互聯網在線旅游網站簽訂合同的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豪華”、“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明該旅游項目所包含的景點門票及住宿、餐飲、交通標準、導游服務等相關內容。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補充條款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是《上海市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修改版本,自本版本下發(fā)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址:中山西路2525號。
郵編:200030。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址:永嘉路383號。
郵編:200040。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發(fā)展旅游事業(yè),加強商業(yè)與旅游業(yè)合作,
保障旅客在旅游活動中的切身利益,為消費者提供最大優(yōu)惠及安全,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雙方組團旅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本次旅游項目:______。
3、本次旅游由甲乙雙方共同承辦。票價為人民幣:每人100元/次,費用包括往返空調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間賓館住宿及景點門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雙方權利及責任:
(1)甲方應積極宣傳組織客源,全力推薦本次旅游項目。
(2)甲方以發(fā)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負責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員,委托乙方組團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為:65元,由甲方向游客發(fā)放,乙方負責向游客收取甲方所發(fā)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現金,乙方承擔本次旅游全程項目的落實及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及責任。
(3)乙方負責與游客協調或簽訂具體出游時間及相關事宜。
5、結算:本次旅游活動期限結束,由乙方財務人員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數量向甲方按每張5元結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廢。
6、違約:乙方如有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5萬元。
7、其它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9、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一
1、洋溢青春夢,綻放我光彩。
2、陽光行,快樂游。
3、美麗xx,智慧旅游。
4、智慧旅游,讓生活更精彩。
5、悠閑一游,盡興而歸。
6、構建和諧環(huán)境,關注旅游安全。
7、安全意識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賞。
8、安全記在心,平安走天下。
9、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10、與美景有約,與安全同行。
11、旅游安全人人管,事故隱患處處防。
12、留意頭上景,當心腳下路。
13、山水美麗靜心賞,注意腳下心不慌。
14、風景在游覽的路上,安全在你我的心中。
15、游以安為樂,行以順為福。
16、行在旅途,安全在心。
17、安全出行,快樂旅游。
18、斷攀登,飽滿激情,愉悅身心!
19、享受大自然,與健康同行!
20、爬出勇氣!爬出健康!爬出快樂!
21、團結協作,互助友愛,鍛煉身體,平安快樂!
22、綠色健康行,快樂在進行。
23、海到無邊天做岸,山登絕頂我為峰。
24、親近自然,低碳生活。
25、新的`起點,新的高度。
26、高度是一種境界,攀登是一種追求。
27、登武夷巔峰,展永達雄風。
28、登高望遠,盡顯英雄本色。
29、盡情戶外,融入自然。
30、帶著年輕的心去跋涉,讓青春與大家同行。
31、引領新潮流,隨心一日游。
32、健康生活歡樂旅游。
33、愛旅游愛生活。
34、遠離喧囂,為心情放一天假。
35、親近自然,攜手陽光一日游。
36、拓展文化知識,砥礪精神情操。
37、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38、暢游天下美景,安全不忘其中。
39、講究衛(wèi)生杜絕病從口入,注重消防遠離火魔侵襲。
40、安全是最好的效益,平安是旅企的財富。
41、旅游須知千萬條,安全出行第一條。
42、酒店服務爭上游,消防安全要帶頭。
43、良藥苦口利于病,旅游安全利于行。
44、您因旅游美景而心醉,風景因您安全而更美。
45、開開心心旅游,安安全全返程。
46、快樂是您旅游的追求,安全是您旅游的基礎。
47、走安全旅游之路,游秀麗山河之景,度快樂平安之假。
48、旅游參天樹,安全是沃土。
49、安全牢記心間,旅游減少遺憾。
50、安全人人抓,幸福你我他。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二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_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組團社和地接社就國內旅游接待業(yè)務簽訂合同時使用。
2.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有效期內可反復使用,操作單團接待業(yè)務時,與合同雙方達成的具體協議(主要指《接待計劃書》)共同使用。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組團社”即“組團旅行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社”即“地方接待旅行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托,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4.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5.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有關條款留有空白處,供雙方自行約定。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白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6.簽訂合同后,雙方均應認真保存合同有關資料、相關證明材料及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有關票據資料,以備查用。
7.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yè)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三
合同編號:
團號:
出團日期:年月日
出團線路。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按照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gf-20__-2401號示范文本制定,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包價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20__-2401號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22。經營范圍: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建政路31號二輕大廈四層。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須知》(雙方簽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簽字的旅游者代表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書面聲明,否則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為法人機構的,須加蓋法人機構公章,上述義務由該法人機構承擔。
第一部分協議條款。
第一章基本約定。
第一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另紙附上)。
第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三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簽名:旅行社簽名(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章協議內容。
第二章協議條款。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第一條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飯店住宿夜。
行程:;集中地點:;散團地點:。
地接社名稱:;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若有調整,以出團通知為準)。
第二條個人旅游保險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元,成人: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6日及時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第種方式)1、轉至旅行社出團;2、延期出團;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解除合同。
第五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黃金周特別約定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zhí)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fā)送、手機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客報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問出行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zhí)峁┙诮】底C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備注:旅游者應當到旅行社財務部或各門市交納旅游費用,也可以到銀行或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旅行社賬號。旅游者交納現金時,旅行社應向旅游者開具加蓋旅行社財務用章的收款憑證。旅游者不得將旅游款項交給不能出具加蓋旅行社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憑證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員,否則其后果由旅游者自行負責。
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簽約代表簽字: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傳真:
緊急聯系人:聯系方式:旅行社監(jiān)督/投訴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地址:
地址:
地址: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四
甲方(承租方):
地址:電話:
乙方(出租方):
地址:電話:
一、合同宗旨。
為促進旅游市場繁榮發(fā)展,規(guī)范旅游汽車行業(yè)的經營行為,給旅游者提供安全、準點、舒適、優(yōu)質、高效的旅游接待服務,保護旅行社、旅游車公司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本合同簽訂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現行行業(yè)政策,本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則,就旅游車輛租賃事務達成以下條款。
二、合同適用。
本合同適用于旅行社、法人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組織等,因旅游、會務、接待的需要,向旅游汽車公司租賃使用車輛的行為。合同簽訂人應具有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和能力。
本合同可一次約定使用,也可作為長期約定,約定期限內甲乙雙方可就車輛使用具體事宜以傳真等書面確認件方式確認,但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本合同約定。
三、合同內容。
1、甲方租賃乙方臺旅游客車,車型、車號座位;車型、車號座位;。
2、甲方所組團隊編號,游客人,工作人員人,及隨身行李物品;。
3、行程為:自至(單程、往返);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安全運送行程共天;。
4、租車費用:
{}單價元/臺(全包價),此價格含路橋費及停車費等;。
{}單價元/臺,此價格不含路橋費及停車費等;費用合計元;。
5、結算方式:
{}甲方出車前付清全部款項;。
{}甲方于合同簽訂后日內付元,合同履行完畢日付清余款元;。
{}甲方以現付、周結、月結、季結、半年結的方式結算;。
6、接團時間,地點,甲方聯系人聯系電話,乙方聯系人,聯系電話,司機聯系方式。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甲方應按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租車款。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五
合同編號:
團號:
出團日期:年月日
出團線路。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按照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gf-20__-2401號示范文本制定,供_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qū))的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團隊包價旅游(不含赴港、澳、臺地區(qū)旅游及邊境游)合同時使用。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20__-2401號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5.本社為廣西康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為:l-gx-cj00022。經營范圍: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廣西南寧市青秀區(qū)建政路31號二輕大廈四層。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_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須知》(雙方簽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簽字的旅游者代表有義務將合同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條款的說明,對旅游者的特別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對旅行社責任免除等約定)及時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將其他旅游者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適合參加的旅游項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書面聲明,否則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關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補充協議上的簽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為法人機構的,須加蓋法人機構公章,上述義務由該法人機構承擔。
第一部分協議條款。
第一章基本約定。
第一條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和《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附件,另紙附上)。
第二條責任減輕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自身疾病、自己行為判斷失誤、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旅行社因協助處理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對旅游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情況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確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4.旅游者因參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第三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簽名:旅行社簽名(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章協議內容。
第二章協議條款。
旅游者:等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第一條旅游時間及旅游目的地接社基本情況。
出發(fā)時間,結束時間,共天夜,飯店住宿夜。
行程:;集中地點:;散團地點:。
地接社名稱:;地址:;聯系人及電話:。(若有調整,以出團通知為準)。
第二條個人旅游保險旅游者委托旅行社辦理旅游者投保的個人旅游保險。保險范圍和理賠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條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僅限提供協助服務。
第三條旅游費用及支付(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合計:元,成人: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元/人。
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和方式:。
旅游費用詳細清單及支付方式見團隊訂單。
第四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最低成團人數;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fā)前6日及時通知旅游者;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同意(第種方式)1、轉至旅行社出團;2、延期出團;3、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解除合同。
第五條拼團約定?
旅游者采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六條黃金周特別約定黃金周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見團隊行程單,如無特殊約定按合同通用條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條約定執(zhí)行。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監(jiān)執(zhí)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1、雙方通知對方相關事項,可以以書面送達、電子信箱發(fā)送、手機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四種形式,任一形式均視為通知送達。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協議條款》部分(旅游者與旅行社分別簽字蓋章,各執(zhí)一份)和《通用條款》部分(與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與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閱)以及附件《旅_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諾書》(旅游者簽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單》(旅游者簽字,旅游者與旅行社各執(zhí)一份)等構成。
3、已向游客代表詢問出行游客身體健康狀況,回復身體健康良好,適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內做過大手術,孕婦,患有傳染疾病者等謹慎出行;70歲以上老年游客請?zhí)峁┙诮】底C明并有家屬陪同。出行游客根據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證明)。
全國境內旅游合同篇十六
1、洋溢青春夢,綻放我光彩。
2、陽光行,快樂游。
3、美麗xx,智慧旅游。
4、智慧旅游,讓生活更精彩。
5、悠閑一游,盡興而歸。
6、構建和諧環(huán)境,關注旅游安全。
7、安全意識放心上,旅途美景放心賞。
8、安全記在心,平安走天下。
9、移步不看景,看景不移步。
10、與美景有約,與安全同行。
11、旅游安全人人管,事故隱患處處防。
12、留意頭上景,當心腳下路。
13、山水美麗靜心賞,注意腳下心不慌。
14、風景在游覽的路上,安全在你我的心中。
15、游以安為樂,行以順為福。
16、行在旅途,安全在心。
17、安全出行,快樂旅游。
18、斷攀登,飽滿激情,愉悅身心!
19、享受大自然,與健康同行!
20、爬出勇氣!爬出健康!爬出快樂!
21、團結協作,互助友愛,鍛煉身體,平安快樂!
22、綠色健康行,快樂在進行。
23、海到無邊天做岸,山登絕頂我為峰。
24、親近自然,低碳生活。
25、新的起點,新的高度。
26、高度是一種境界,攀登是一種追求。
27、登武夷巔峰,展永達雄風。
28、登高望遠,盡顯英雄本色。
29、盡情戶外,融入自然。
30、帶著年輕的心去跋涉,讓青春與大家同行。
31、引領新潮流,隨心一日游。
32、健康生活歡樂旅游。
33、愛旅游愛生活。
34、遠離喧囂,為心情放一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