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條例(優(yōu)秀18篇)

2025/6/8 16:53:37

|

字號:

    合同是雙方達成一致并確立權益和責任的法律文件。在合同中制定合理和公正的價格和支付方式,遵循市場規(guī)則和公平競爭原則。合同的撰寫需要謹慎、準確和明確,下面是一些合同寫作的技巧和指南。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一
    第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使用標準文本。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改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收單位所在市區(qū)(或縣)戶口職工的,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雙方應訂立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雙方應訂立本市區(qū)(或縣)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招用非單位所在市區(qū)(或縣)戶口的臨時工(以下簡稱外地臨時工)的,雙方必須訂立外地臨時工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招用農民合同制工的,雙方應訂立農民工勞動合同。
    第九條書面勞動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章后成立;有擔保的勞動合同還需擔保人簽章后成立;農民合同制工、外地臨時工、境外人員就業(yè)勞動合同,必須經本市勞動行政機關批準后,方為成立。
    勞動者一經簽訂勞動合同后,在同一勞動時間內,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要求的,可到勞動行政機關辦理鑒證手續(xù)。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二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yè)務。競業(yè)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shù)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yī)療補助費。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shù)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shù)。
    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yè)穩(wěn)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fā)布的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勞動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guī)定、監(jiān)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勞動合同法是規(guī)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guī)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四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
    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第八條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
    規(guī)章制度。
    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二)工作內容;。
    (四)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yè)務。競業(yè)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shù)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訂。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y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四十六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第四十七條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yè)穩(wěn)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五十四條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2月28日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xié)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xié)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六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fā)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guī)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yè)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yè)務的競業(yè)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guī)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shù)厝嗣穹ㄔ荷暾堉Ц读?,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fā)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xù)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七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撫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qū)轉移接續(xù)制度。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特別規(guī)定。
    第一節(jié)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shù)乇拘袠I(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jié)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sh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yè)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jié)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及其執(zhí)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監(jiān)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zhí)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wèi)生、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zhí)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BR>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huán)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yè)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連續(x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shù),自本法施行后續(xù)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xù)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shù)?,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按照當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問題解讀: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八
    法條例有哪些內容?那么,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介紹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xiàn),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guī)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掠萌藛挝辉谝婪ń獬?、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勞務派遣特別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解讀。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工作地點即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并不一致,由于全國各地關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存在地域性差別,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當然,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xiàn),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條款規(guī)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采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但是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培訓費的具體構成,本條明確了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樣,本條就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了,這里需注意培訓費用里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解讀】: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服務期協(xié)議(培訓協(xié)議)的期限通常都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當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還需受服務期限制?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續(xù)延至服務期滿。當然,如果雙方在服務期協(xié)議中對此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掠萌藛挝辉谝婪ń獬?、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二
    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
    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下文是上海勞動合同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六條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的職責。
    第八條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
    規(guī)章制度。
    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二)工作內容;。
    (四)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xié)議。商業(yè)秘密進入公知狀態(tài)后,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yè)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yè)務。競業(yè)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shù)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簽訂。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續(xù)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xù)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yè)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支付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補償總額一般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但當事人約定超過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相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相應的解除合同的補償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根據(jù)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y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
    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勞動者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shù)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shù)。
    第四十七條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yè)穩(wěn)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除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x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fā)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guī)定的,本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執(zhí)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guī)、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章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yè)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人事管理條例》中關于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三
    第一條根據(jù)《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yè)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yè)(包括:電網(wǎng)經營企業(yè)、供電企業(yè)、發(fā)電企業(yè))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qū)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wǎng)經營企業(yè),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fā)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guī)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yè)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yè)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guī)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qū)域。在廠礦、城鎮(zhèn)、集鎮(zhèn)、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qū)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qū)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qū)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qū)域。
    發(fā)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qū)依本條規(guī)定確定。
    在保護區(qū)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yè)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xié)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xié)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qū);。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yè)。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yè)時,應當按國家頒發(fā)的有關爆破作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shù)仉娏υO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guī)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yè)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fā)電、供電企業(yè)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qū)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qū)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xié)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guī)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fā)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qū)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guī)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xié)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shù)爻鞘薪ㄔO規(guī)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jù)城市綠化規(guī)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xié)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guī)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guī)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shù)仉娏芾聿块T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yè)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fā)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fā)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jù)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guī)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shù)厝嗣裾鶕?jù)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電力管理部門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發(fā)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四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根據(jù)本級政府授權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但是不作為一級預算。
    第三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財政部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預算法第五條第三款所稱“本級各部門”,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地方國家機關、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所稱“直屬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fā)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
    第五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本部門機關經費預算,應當納入本部門預算。
    第六條預算法第八條所稱“中央和地方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支出范圍,并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預算收入的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辦法,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jù)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和上級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本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財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預算收支以外國貨幣收納和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基準匯價折算。
    第二章預算收支范圍。
    第九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依照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各部門和各單位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境內外國有資產產生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繳預算的部分。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專項收入”,是指根據(jù)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項用途的收入。
    第十條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經濟建設支出”,包括用于經濟建設的基本建設投資支出,支持企業(yè)的挖潛改造支出,撥付的企業(yè)流動資金支出,撥付的生產性貸款貼息支出,專項建設基金支出,支持濃業(yè)生產支出以及其他經濟建設支出。
    預算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事業(yè)發(fā)展支出”,是指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工業(yè)、交通、商業(yè)、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境保護、水利、氣象等方面事業(yè)的支串,具體包括公益性基本建設支出、設備購置支出、人員費用農出、業(yè)務費用支出以及其他事業(yè)發(fā)展支出。
    第十一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中央預算、地方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guī)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地方預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納入地方預算、中央不參與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guī)定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收入。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對同一稅種的收入,按照一定劃分標準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第十二條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中央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承擔并列入中央預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預算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地方預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預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guī)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預算上下級之間有關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返還或者補助的具體辦法,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專用基金應當實行預算管理,尚未納入預算管理的,應當逐步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預算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預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計劃。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jù)。
    (一)法律、法規(guī);。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中長期計劃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本級政府的預算管理職權和財政管理體制確定的預算收支范圍;。
    (四)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五)上級政府對編制本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jù):
    (一)法律、法規(guī);。
    (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
    (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計劃;。
    (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
    (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第十八條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
    (四)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財政本年度舉借的國內外債務和還本付息數(shù)額應當在本級預算中單獨列示。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
    (一)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
    (二)上一年度結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三)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
    (四)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
    (五)上解上級的支出;。
    (六)下級上解的收入。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預算按照復式預算編制,分為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社會保障預算和其他預算。
    復式預算的編制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預算中,預備費設置的比例由本級政府在預算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二條預算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預算周轉金”,是指各級政府為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jié)性收支差額,保證及時用款而設置的周轉資金。各級政府預算周轉金從本級政府預算的結余中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應當逐步達到本級政府預算支出總額的4%。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預算的上年度專項結余,應當用于上年度結轉項目的支出;上年度凈結余,應當用于補充預算周轉金和下年度需要安排的預算支出。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門下達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提出編制預算草案的原則和要求。
    財政部根據(jù)國務院編制下一年度預算草案的指示,部署編制預算草案的具體事項,規(guī)定預算收支科目,報表格式、編報方法,并安排財政收支計劃。
    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提出編制本部門預算草案的要求,具體布置所屬各單位編制預算草案。
    中央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草案的審核,并匯總編制本部門的預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根據(jù)國務院的指示和財政部的部署,結合本地區(qū)的具體情況,提出本行政區(qū)域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匯編本級總預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報上一級政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匯總的本級總預算草案,應當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報財政部。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審核中央各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中央預算草案,匯總地方預算草案,匯編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本級各部門的預算草案時、發(fā)現(xiàn)不符合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匯編本級總預算時,發(fā)現(xiàn)下級政府預算草案不符合國務院和本級政府編制預算要求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由本級政府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中央預算草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為當年中央預算。財政部應當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中央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中央各部門預算,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為當年本級政府預算??h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地方各部門應當自本級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批復的預算,為當年部門預算、單位預算。
    第四章預算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政府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執(zhí)行的具體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落實財政稅收政策的措施,支持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fā)展;。
    (二)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
    (三)督促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
    (七)協(xié)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yè)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預算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shù)額”,是指上一年度同期預算安排用于各部門、各單位正常運轉的人員經費、業(yè)務經費等必需的支出數(shù)額。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積極組織預算收入,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及時將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未經財政部批準,不得將預算收入存入在國庫外設立的過渡性帳戶。
    各項預算收入的減征、免征或者緩征,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
    第三十六條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guī)定的預算級次、預算項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三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預算撥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則:
    (三)按照進度撥款,即根據(jù)各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和國庫庫款情況撥付資金。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guī)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準考核、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負責制定與預算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財政部門的要求,加強對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的管理核算。
    第四十條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國庫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中央國庫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qū),由中國人民銀行商財政部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
    地方國庫業(yè)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經理。未設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qū),由上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商有關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后,委托有關銀行辦理。
    具備條件的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應當設立國庫。具體條件和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中央國庫北務應當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中央財政負責。
    地方國庫業(yè)務應當接受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地方財政負責。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的地方國庫業(yè)務規(guī)程應當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各級國庫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國庫業(yè)務的管理,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預算收入繳庫的規(guī)定,不得延解、占壓應當繳入國庫的預算收入和國庫庫款。
    第四十三條各級國庫必須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簽發(fā)的撥款憑證于當日辦理庫款撥付,并將款項及時轉入用款單位的存款帳戶。
    各級國庫和有關銀行不得占壓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
    第四十四條預算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所稱“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調撥、周轉、凍結、扣撥、退付已入國庫的庫款。
    第四十五條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退庫的辦法,由財政部制定。地方預算收入退庫的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各級預算收入退庫的審批權屬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退庫,由財政部或者財政部授權的機構批準。地方預算收入的退庫,由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準。具體退庫程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辦理預算收入退庫,應當直接退給申請單位或者申請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庫款項。
    第四十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jiān)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協(xié)調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與國庫的業(yè)務工作。
    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依據(jù)法定權限作出的決定和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財政減收增支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中作出相應安排。在預算執(zhí)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減收增支政策和措施,確需制定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增收節(jié)支措施。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guī)章,凡涉及減免應繳預算收入,設立和改變收費項目,罰沒財物處理,企業(yè)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和范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分配,會計核算以及行政事業(yè)經費開支標準的,必須符合國家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地方政府依據(jù)法定權限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定的行政措施,不得涉及減免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不得影響中央預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的征收;違反規(guī)定的,有關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有權拒絕執(zhí)行,并應當向上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財政部報告。
    第五十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財政部門有關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匯報,研究解決預算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
    第五十一條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各部門預算收支的情況和效果進行考核。
    政府財政部門有權對本級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擅自減征、免征、緩征及退還預算收入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二條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本級政府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具體報告內容和方式由本級政府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期限和方式向財政部報告本行政區(qū)域預算執(zhí)行情況:
    (一)預算收支旬報,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內容編制,于每旬終了后3日內報送財政部;。
    (二)預算收支月報,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的內容編制,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報送財政部;。
    (四)年報即年度決算的編報事項,依照預算法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政府和縣級政府的財政部門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向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支執(zhí)行情況的內容和報送期限,由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五十四條各級財政、稅務、海關等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應當每月按照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預算收入計劃執(zhí)行情況,并附說明材料。
    第五十五條中央國庫與地方國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編報預算收入入庫、解庫及庫款撥付情況的日報、旬報、月報和年報。
    第五十六條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國庫,應當建立健全相互之間的預算收入對帳制度,在預算執(zhí)行中按月、按年核對預算收入的收納及庫款撥付情況,保證預算收入的征收入庫和庫存金額準確無誤。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有關預算收支、企業(yè)繳款完成情況等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第五十九條政府財政部門對要求追加預算支出、減少預算收入的事項應當嚴格審核,對得要動用預備費的,必須經本級政府批準。
    第五章預算調整。
    第六十條預算調整方案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具體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shù)額、措施及有關說明,經本級政府審定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第六十一條接受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地方政府,應當按照上級政府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款項,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政府有關部門以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撥付給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睿仨毥洷炯壵斦块T同意并辦理預算劃轉手續(xù)。
    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shù)額執(zhí)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第六十三條年度預算確定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變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系的同時,相應辦理預算劃轉。
    第六章決算。
    第六十四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所稱“決算草案”,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序審查和批準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zhí)行結果。
    第六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編制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fā)中央各部門決算、地方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jù)財政部的部署,部署編制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決算草案的原則、要求、方法和報送期限,制發(fā)本級政府各部門決算、下級政府決算及其他有關決算的報表格式。
    第六十六條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根據(jù)上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區(qū)域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各部門根據(jù)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制定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的具體編制辦法。
    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shù)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shù)字的對帳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
    決算各項數(shù)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匯總的會計數(shù)字為準,不得以估計數(shù)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
    第六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布置,認真編制本單位決算草案,在規(guī)定期限內上報。
    各部門在審核匯總所屬各單位決算草案基礎上,連同本部門自身的決算收入和支出數(shù)字,匯編成本部門決算草案并附決算草案詳細說明,經部門行政領導簽章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十九條各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報收入年報及有關資料。
    第七十條財政部應當根據(jù)中央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中央決算草案,報國務院審定后,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jù)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匯總編制本級決算草定,報本級政府審定后,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政府根據(jù)財政部門提供的年度預算收入和支出的執(zhí)行結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七十一條對于年度預算執(zhí)行中上下級財政之間按照規(guī)定需要清算的事項,應當在決算時辦理結算。
    第七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各部門應當自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決算。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應當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之日起30日內,將本級政府決算及下一級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七章監(jiān)督。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監(jiān)督,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的監(jiān)督,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預算執(zhí)行情況,認真研究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改進預算管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及時答復。
    第七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zhí)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制上和糾正,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下級政府應當接受上級政府對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根據(jù)上級政府的要求,及時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虛報,嚴格執(zhí)行上級政府作出的有關決定,并將執(zhí)行結果及時上報。
    第七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應當接受本級財政部門有關預算的監(jiān)督檢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預算資料,執(zhí)行本級財政部門提出的檢查意見。
    第七十七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預算法第七十四條所稱“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國庫的庫款”,是指:
    (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不經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政府財政部門授權的機構同意退庫的;。
    (三)經理國庫業(yè)務的銀行未經有關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辦理退庫的;。
    (四)經理國庫業(yè)務的銀行違反規(guī)定將國庫庫款挪作他用的;。
    (五)不及時收納、留解預算收入,或者延解、占壓國庫庫款的;。
    (六)不及時將預算撥款劃入用款單位帳戶,占壓政府財政部門撥付的預算資金的。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qū)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qū)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zhèn)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yǎng)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yè)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qū)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tǒng)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fā)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fā)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收回用地單位。
    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雖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規(guī)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
    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根據(jù)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qū)、土地開墾區(qū)、建設用地區(qū)和禁止開墾區(qū)等;其中,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還應當根據(jù)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qū)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后,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guī)劃目標;。
    (二)規(guī)劃期限;。
    (三)規(guī)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j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zhí)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fā)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xiàn)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xiàn)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guī)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jù)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qū)內從事土地開發(fā)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zhèn)規(guī)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連續(xù)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xié)商確定;對協(xié)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yè)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shù)囊?guī)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yè)危害防護和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七
    保密法實施條例全文共六章四十五條,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tǒng)的保密工作,監(jiān)督執(zhí)行保密法律法規(guī),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yè)務方面的保密規(guī)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fā)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機關、單位應當根據(jù)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guī)、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guī)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jù)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jù)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guī)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guī)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fā)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fā)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guī)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guī)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guī)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fā)現(xiàn)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shù)模瑧敿皶r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fā)現(xiàn)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shù)?,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guī)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guī)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fā)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xù)。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xù),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tǒng)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jù)涉密信息系統(tǒng)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tǒng)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tǒng)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tǒng)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tǒng)的密級、主要業(yè)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huán)境等發(fā)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tǒng)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jù)國家保密規(guī)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xié)議。
    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jù)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guī)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tǒng)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yè)務(以下簡稱涉密業(yè)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yè)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yè)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yè)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yè)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yè)務的專業(yè)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qū)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zhí)行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tǒng)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lián)網(wǎng)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fā)現(xiàn)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fā)現(xiàn)、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shù)量、來源、擴散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xié)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jù)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發(fā)生泄露國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規(guī)定報告或者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在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中,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拒不配合,弄虛作假,隱匿、銷毀證據(jù),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xié)助機關、單位逃避、妨礙保密檢查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經保密審查合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guī)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業(yè)務;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涉密業(yè)務。
    第四十二條涉密信息系統(tǒng)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測評估和審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建議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委托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yè)務的,由有關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未經保密審查的單位從事涉密業(yè)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四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5月25日國家保密局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問答。
    記者:這次實施條例修訂主要增加了哪些內容?
    負責人:實施條例共6章45條,依照保密法規(guī)定,對1990年實施辦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強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規(guī)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總則方面,規(guī)定了保密工作責任制、保密工作裝備和經費保障,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宣傳教育的職責和義務;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確了保密事項范圍的法律地位,細化了定密工作內容和流程,規(guī)定了定密責任人及其具體職責,細化了定密授權制度,對自行解密和審核解密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細化了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規(guī)定了涉密信息系統(tǒng)分級保護、投入使用審查、運行使用管理,明確了從事涉密業(yè)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對涉密人員管理立法作出授權性規(guī)定,對涉密采購、涉密會議活動提出明確保密管理措施;在監(jiān)督管理方面,確立了保密工作情況報告制度,細化了保密檢查內容,規(guī)范了保密檢查程序,規(guī)定了保密檢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泄密案件的調查職責,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法律責任方面,對機關、單位隱瞞不報泄密事件和妨礙檢查,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違規(guī)從事涉密業(yè)務、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違規(guī)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記者:回應社會關注,實施條例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了哪些規(guī)定?
    負責人:國家秘密保護和信息公開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實踐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門以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也要防止該定不定、該保不保,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導致國家安全和利益受損。為更好地處理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實施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保密與信息公開的關系作出規(guī)范:一是在保密法關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的基礎上,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銜接,強調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二是嚴格限定國家秘密范圍,規(guī)定國家秘密具體范圍的制定修訂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明確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名稱、密級和保密期限,科學、合理界定國家秘密。同時,強調機關、單位定密應當依據(jù)保密事項范圍進行,防止沒有依據(jù)亂定密。三是嚴格定密責任,進一步細化保密法規(guī)定的定密責任人制度,規(guī)范定密解密流程,強化對定密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及時糾正少數(shù)機關、單位存在的定密過多、密級偏高、只定不解或者應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嚴等問題,既確保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充分公開,也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負責人: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簡稱保密事項范圍。它是對保密法規(guī)定的國家秘密基本范圍的具體化,是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具體標準和直接依據(jù)。
    近年來,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修訂了一批保密事項范圍,目前已匯編成冊,將適時在有關范圍內發(fā)放。實踐中,保密事項范圍從形式上包括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和國家秘密事項目錄兩部分組成。其中,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一般以表格形式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秘密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實施條例總結提煉了這一成功經驗和做法,對保密事項范圍基本內容和形式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保密事項范圍的規(guī)范性要求,為機關、單位準確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對照的依據(jù)。
    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有一套嚴密的程序,納入保密事項范圍的內容都是根據(jù)保密法確定的原則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國家安全需求嚴格確定的;同時保密事項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必須根據(jù)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實施條例明確要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定期對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核,對于因形勢、情況發(fā)生變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項范圍不能適應工作需要的,應當及時提出修訂、補充建議。
    負責人:實行定密責任人制度是我國定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對于強化定密責任意識,克服定密隨意性,解決長期以來定密主體寬泛、責任不明確、程序不規(guī)范等問題,確保定密準確、及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條例在保密法規(guī)定基礎上,對定密責任人職責、專門從事定密工作人員的履職要求作出進一步規(guī)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責任人范圍。規(guī)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這就從法律制度層面限制了少數(shù)機關、單位定密主體過多過濫的情況發(fā)生。二是明確了定密責任人的具體職責。規(guī)定定密責任人具體負責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三是明確了有關定密責任人的履職條件。規(guī)定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要接受定密培訓,明確自身職責,熟悉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集體勞動合同條例篇十八
    3月6日消息:“現(xiàn)行《森林法》與新形勢下林業(yè)的發(fā)展不相適應,同時也存在著南北地域性差異,在日常工作及林業(yè)執(zhí)法過程中經常會碰到《森林法》無法解決的難題,這些問題都急需解決。因此,建議要加快《森林法》的修改步伐。”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湖州市公共自行車服務有限公司副主任王月英(女)在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提交的《關于加快修改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中建議加快《森林法》修改步伐。
    現(xiàn)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由全國人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jù)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1998年4月29日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作了修正。
    《建議》稱,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逐步深入,特別是林業(yè)由以木材生產為主向以生態(tài)建設為主等的歷史性轉變,《森林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林業(yè)跨越式發(fā)展的要求,急需進行修改和完善。
    王月英在《建議》中分析指出,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具有明顯的行業(yè)傾向”、“缺乏森林生態(tài)保護的強制性”等方面的不足。
    譬如,《建議》指出,中國現(xiàn)行的所有林業(yè)法律法規(guī),其指導思想仍然是對林業(yè)產業(yè)如何“經營”與“收獲”,或者如何保障“經營”與“收獲”,除了為數(shù)極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q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qū)管理辦法》、《森林公園管理辦法》等六項中有關條款外,其他所有涉林法律法規(guī)的主題仍然是“木頭”林業(yè),倒置了生態(tài)與經濟的關系。這突出表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對森林資源的定義上。
    為此,王月英在《建議》中建議加快修改《森林法》,包括加快增加森林資源限額使用與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陸地生態(tài)系統(tǒng)等方面內容,加快明確林權、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生態(tài)效益有償使用制度的步伐。
    事實上,在近年來的全國兩會上,都會有代表向全國人大提交修改《森林法》相關的建議或議案。
    譬如,在2016年3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淄博原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建博提交建議加快森林法修訂推動生態(tài)文明建設。在2015年3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郭紅梅、戴仲川、黃潤秋、冉冉、楊孝義等155位代表提出5件議案,建議修改森林法。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改工作正在有序推進。
    國家林業(yè)局網(wǎng)站2016年9月發(fā)布消息稱,“為了適應林業(yè)改革發(fā)展的需要,國家林業(yè)局近來來不斷開展了森林法修改工作,并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見稿)》,9月30日,國家林業(yè)局公布該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意見。”